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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6-23 09:22 上傳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之間,可不可以開展資金互助等內部信用合作?農民能不能用農村土地經營權,向農民專業合作社作價出資?這些備受關注的問題,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訂草案中有了答案。
今天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訂草案,草案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構成、農村土地經營權作價出資、成員內部之間的信用合作等制定了若干新規。
現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于2007年。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光國今日作草案說明時表示,近年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出現了許多新情況,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一些規定已經不適應合作社實踐發展的需要。例如農村民間工藝及制品合作社、休閑農業與鄉村旅游合作社等多種新型合作社不斷涌現,需要予以規范和支持。
與現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相比,草案提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不僅僅局限于農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業專業合作社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陳光國解釋說,當前,我國正處于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的轉型期,多種經營主體并存的局面將長期存在,傳統的農民概念也在發生變化,職業概念和身份概念將長期并存。
草案同時明確了農村土地經營權作價出資這個焦點問題,提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經營權、林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向農民專業合作社作價出資。
陳光國表示,隨著農村家庭承包制度進一步完善,以農村土地經營權出資參加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現象越來越普遍,為適應農民財產多樣化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三權分置”的發展趨勢,平衡農民財產權利的實現與農村社會穩定之間的關系,制定了上述條款。
草案還涉及了信用合作這個關注焦點,提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在生產經營合作基礎上,依法開展內部信用合作,進行成員之間的資金互助等活動。不過,開展內部信用合作不得改變信用合作資金的農業生產經營用途。
陳光國解釋說,2009年以來,先后有5個中央一號文件就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落實地方政府監管責任提出要求。目前已有14個省區市的地方性法規,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資金互助或信用合作作了規定。
他強調,鑒于信用合作風險較高、專業性較強,法律應當對此作出統一規范,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開展信用合作,須依托于農民專業合作社,以成員信用為基礎,以產業為紐帶,由全部或部分成員自愿出資,目的是為成員在合作社內部發展生產提供資金互助業務活動,不是專門的信用合作社。對于資金需求較大的養豬業來說,此法一立案,將進一步促使合作社模式在養豬業擴散。
此外,草案擴大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調整范圍,納入了農村民間工藝及制品合作社、休閑農業與鄉村旅游合作社等新型合作社,以及農機、植保、水利等專業合作社。
來源:新京報快訊 作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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