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5月1日起,新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該條例規定,養殖者使用自行配制飼料的,應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自行配制飼料使用規范,并不得對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飼料。此新規實施后,已經兩年多,可是國家至今沒有繼續出臺《自行配制飼料使用規范》(以下簡稱〈規范〉),使得有關方面執法工作停滯不前。
沒有“自行配制飼料”法律概念
我國養殖業有“自行配制飼料”的傳統,過去,幾乎什么都可以充當飼料用來喂豬,無論五谷雜糧還是水草野菜,甚至是垃圾、泔水、尸體等等,這就留下了衛生防疫和食品安全等多重隱患。垃圾、泔水、尸體等屬不屬于“自行配制飼料”,《規范》應該予以明確。
同時,廣義上講,任何一家養殖場,都在“自行配制飼料”,即使他在用商品全價料,他們也會根據自己的需要調制飼料,這屬不屬于“自行配制飼料”?
另外,存在一個違規現象,例如,生豬飼養到出欄前一兩個月時,就停用商品全價料而改用自行配制的飼料,其目的就是為了往其中添加一些違禁物質,以達到短期內催長目的,直接影響了動物產品質量安全。
還有,養殖合作社自行配制的飼料,一直對“合作社內”使用,屬不屬于銷售“自行配制飼料”。
《條例》沒有明確規定“自行配制飼料”法律概念,這是《規范》首先應解決的問題。
執法沒有抓手
《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養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沒收違法使用的產品和非法添加物質,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飼料,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自行配制飼料使用規范的。
《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養殖者對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飼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對于執法機構、部門,沒有《規范》,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具體執法的時候,就如同手握沒有子彈的武器,沒有抓手,對執法不力。
對遵紀守法養殖者不公
例如,《條例》規定禁止銷售自行配制的飼料,遵紀守法養殖者對新規定表示贊成,現在有的養殖戶在飼料中違法添加違禁物質,這樣的飼料如果流入市場遺患無窮,守法養殖的農戶往往處于競爭劣勢,現在這個新《條例》的規定就可以保證飼料的安全使用。但是遵紀守法養殖者對新《條例》是否能夠落到實處表示了擔憂,如果養殖戶銷售自行配制的飼料,誰來監管實施,如果沒有《規范》,就沒有具體的執法措施。
另外,不讓銷售自行配制的飼料,那么正規的飼料一定會趁機漲價,這是當地養豬戶普遍擔心的問題。例如,養殖“合作社內”銷售自行配制的飼料,按照新的條例,如果屬于銷售“自行配制飼料”,以后不得銷售,這給一些合作社內部的養豬戶,將帶來養殖成本增加,合作社的養殖戶都反映全價飼料價格確實較高,遇到養殖行情不好,有些會加重虧損。
自行配制的飼料由于生產成本低,所以價格肯定比飼料企業生產的全價飼料低,但是飼養效果肯定不如使用全價飼料好,雖然自配飼料禁止銷售但沒有禁止使用,所以不會對飼料價格產生明顯的助漲作用。飼料價格的上漲因素很多,僅僅禁止銷售自配飼料,對飼料價格不會有多大的影響,從新條例實施到現在,飼料價格一直保持穩定。來源:中國畜牧獸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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