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產法》今起施行,對事故行政處罰力度提高,除新增終身行業禁入處罰外,罰款金額也大幅提升:一般事故罰款20萬至50萬,較大事故50萬至100萬,重大事故100萬至500萬,特別重大最高可處罰2000萬。
加大責任追究和處罰力度
建立“黑名單”“職業終身禁入”等制度
原來的安全生產法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和威懾力度已經明顯不夠,違法成本偏低。為此,新的安全生產法加大了對違法行為和事故的責任追究和處罰。新的安全生產法中,對應予處罰的所有違法行為都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
新安全生產法實施“雙罰”,不僅處罰發生事故的企業,也處罰其主要負責人。在發生安全事故時,主要負責人不立即組織搶救或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逃匿,除被降級、撤職外,還將被處以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構成犯罪的還將被追究刑責。此外,對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即“職業終身禁入”。
強化企業責任和政府監管
企業拒不停產停業,監管部門可強制執行
為確保企業責任落實到位,新的安全生產法提出,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包括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主要內容,并且企業還應建立相關監督考核機制。具體來看,今后,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并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為強化政府監管,新的安全生產法擴大了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對象范圍,此舉對及時解決違法問題、恢復秩序意義重大。為保證監管的實效性,修改又提出一些協同監管的具體措施,如對拒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等決定的生產經營單位,安監部門可通知有關單位采取對其停止供電等措施,直至其執行決定。此外,新安全生產法還強化了基層安全生產的監管職責。
來源:國際畜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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