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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豬飼料買賣過程中產生經濟糾紛,為索要拖欠的貨款竟非法拘禁對方。近日,廣東清遠市陽山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以非法拘禁罪判處朱某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
年約五旬的朱某在連州市經營著一個養豬場,做養豬和批發飼料生意。去年年初,朱某經人介紹認識了在陽山經營豬場的鄧某,兩人便開始了買賣豬飼料的生意。
經過多次買賣,朱某認為鄧某一直拖欠其豬飼料等費用,且經多次催收無果。今年1月27日19時許,朱某伙同朱某志、朱某順、曾某(均另案處理)等共五人駕乘一輛微型客車去到鄧某經營的養豬場處,將鄧某強行帶上車后押回連州市朱某岳母的舊屋處,期間使用鞋帶捆綁鄧某的兩手拇指及使用鐵鏈捆綁其頸部等方式,將鄧某拘禁起來。
直至次日17時許,朱某等人才解除對鄧某的拘禁,并將鄧某送至連州市公安局南門派出所。當晚,陽山縣公安局民警在連州市公安局南門派出所對朱某進行調查詢問,朱某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來源:清遠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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