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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象網訊(記者 曾巖 通訊員 夏令賢)近日,睢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并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處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同時禁止被告人在緩刑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被告人郭某某系生豬養殖戶,2012年6月,其購買1000余公斤包衣玉米種子,添加到喂養生豬的飼料中,共喂養生豬20余頭,已售出10余頭。2013年11月8日,睢縣公安局民警對被告人喂養生豬的飼料取樣檢驗。經檢驗,從被告人喂養生豬的飼料中檢出有毒、有害物質氯氰菊酯。
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照我國《刑法》有關規定以及《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于:映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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