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力推進畜禽養殖污染治理。
1.嚴格畜禽養殖業環保準入。各地要在2013年底前完成本地區畜禽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的劃定工作,并在2014年底前完成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小區)和專業戶的清退工作。嚴格執行新、改、擴建規?;笄蒺B殖場(小區)環評審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已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未履行環評審批手續或未執行“三同時”制度的,應責令其限期補辦相關手續。
2.大力推進規?;笄蒺B殖場(小區)污染治理。到2015年底前,全省年出欄量1000頭以上的規?;i養殖場(小區)和所有規模化養雞場(小區)均要按照《關于印發廣東省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主要污染物減排技術指南的通知》(粵農〔2012〕140號)和《關于印發〈“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細則〉的通知》(環發〔2011〕148號)要求,建設廢棄物貯存處理利用設施,完成治理任務。
3.降低畜禽養殖專業戶排污強度。各地應通過政策激勵、資金扶持、技術指導等措施,引導畜禽養殖專業戶開展污染治理,推動有條件的地區建設集中治污設施。生豬年出欄量50萬頭以上的縣(市、區),要在2014年底前至少建設一處畜禽養殖廢棄物集中式綜合利用或無害化處理設施示范工程,鼓勵和引導畜禽養殖專業戶將廢棄物委托給具備處理能力的單位進行集中處置和綜合利用,提高廢棄物綜合利用和污染防治水平。
來源:廣東省人民政府網
|
版權聲明:本文內容來源互聯網,僅供畜牧人網友學習,文章及圖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權利,請及時聯系我們刪除(010-82893169-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