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飼料中摻入“瘦肉精”喂養生豬,是國家明令禁止的,但卻有個別養殖戶財迷心竅、夢想快速致富而不擇手段,為促進生豬的瘦肉增長,降低成本,追逐高額利潤,置禁令于不顧,將暗含有毒有害成分的“瘦肉精”摻入飼料中喂養生豬出賣。近日,河南省舞陽縣人民法院對此起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以被告人郭某、姚某犯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八個月,并分別處以罰金10000元和罰金7000元。據悉,這是該院審理的首起涉及添加“瘦肉精”的案件。
被告人郭某、姚某是河南省舞陽縣某鄉的一對夫妻,從事家庭養殖。2010年,郭某從舞陽縣馬村鄉的張某某(另案處理)處購得鹽酸克倫特羅(俗稱“瘦肉精”)200余克。之后與姚某將鹽酸克倫特羅添加到豬飼料中喂養生豬,夫妻倆覺得喂過瘦肉精的豬毛順、好看、好賣。2012年8月13日,夫妻二人將喂過鹽酸克倫特羅的9頭生豬中的8頭出售給葛某某,該8頭生豬中的7頭被雙匯集團檢驗出含有鹽酸克倫特羅成分。8月20日,舞陽縣公安局和畜牧局接到通知,雙匯集團收購舞陽的生豬疑似含有瘦肉精,隨即調查落實趕到郭某家中,查獲白色無標識粉末1袋和生豬1頭,該袋白色無標識粉末為鹽酸克倫特羅,并對該頭生豬進行屠宰,將豬肝封存,經檢測生豬體內檢測到含有鹽酸克倫特羅成分。隨后9月12日,郭某、姚某被舞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9日被舞陽縣檢察院批準逮捕。
河南省舞陽縣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某、姚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郭某、姚某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姚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對較小,可酌定從輕處罰。關于郭某提出自己沒有喂過鹽酸克倫特羅,以前的供述是虛假的,以及姚某提出不知道摻入飼料的是鹽酸克倫特羅等辯解,經查,被告人郭某歸案后,其多次供述一致,自己也表示公安機關未對其刑訊逼供,二被告人的供述又能相印證,同時二被告人知道玉米脫酶劑與鹽酸克倫特羅色澤不同,且二人的辯解又無其他證據予以證實,因此,二人的辯解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舞陽法院遂結合案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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