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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決定對《執業獸醫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2012年12月4日-2013年1月7日期間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四十條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聘用的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和執業助理獸醫師資格證書的獸醫人員,可以憑聘用合同申請獸醫執業注冊或者備案,但不得對外開展獸醫執業活動。
第四十條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實驗動物飼養單位、獸藥生產企業、動物園等單位聘用的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和執業助理獸醫師資格證書的獸醫人員,可以憑聘用合同申請獸醫執業注冊或者備案,但不得對外開展獸醫執業活動。
無 第四十一條 省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可以規定取得執業助理獸醫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依照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程序注冊后,在一定期限內從事執業獸醫師相關診療活動。
前款期限由省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確定,但最遲不得超過2017年12月31日。
經注冊的執業助理獸醫師,注冊機關應當在其執業證書上載明“依法注冊”字樣和執業期限,其管理適用本辦法有關執業獸醫師的規定。
筆者分析:之所以做上述第四十條的修改,目的是加大執業獸醫師的考核力度,降低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出租現象發生的概率!增加第四十一條可能是考慮到這幾年的執業獸醫師考試通過率太低,要放寬對“執業助理獸醫”行醫的限制,這說明以后的執業獸醫考試通過率不會大幅度提升!這兩條修改意見放在一起,一條是從嚴管理,一條是從寬管理,顯示了管理者們的意見并不一致!我認為這對我國執業獸醫師隊伍建設不會是一件好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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