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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江西)樟樹市養豬戶熊細根從高安市運豬仔回鄉途中遭遇攔車執法,運豬車停靠路邊7小時,繳納罰款后才被放行。但回到樟樹后,豬仔陸續死亡。養豬戶一紙訴狀將高安市畜牧水產局(下稱“高安市畜牧局”)告上法庭,請求行政賠償。理由是豬仔在執法過程中因通風不暢導致中暑,引發死亡。
然而,高安市人民法院駁回了養豬戶的起訴,理由是其未正式先行向行政機關提出索賠要求。
高安市畜牧局稱,執法過程確實存在瑕疵,但沒有證據證明豬仔的死亡與扣車有直接關系,故不同意養豬戶的賠償要求。而養豬戶則稱,所謂的瑕疵其實是“抽聯開單”這一違法行為。那么,到底孰是孰非?
高安市畜牧水產局
豬仔死亡豬倌告畜牧局
2011年8月15日,49頭豬仔的陸續死亡,至今仍是樟樹市洲上鄉養豬戶熊細根的一個心結。“當天,先是12頭豬口吐白沫死亡,之后37頭豬仔也難逃厄運。”
當地動物檢疫站站員陳斌說:“死亡原因可能是長途運輸途中因為空氣不流通導致的應激反應”。
熊細根稱:“按每頭豬仔780元計算,我損失了將近4萬元。該有人為豬仔的死負責”。
2011年12月13日,熊細根一紙訴狀將高安市畜牧局告上法庭,要求對方承擔因違法長時間扣車造成乳豬死亡、重病等損失計49700元。
熊細根在訴狀中稱,2011年8月,他去高安進豬仔。8月14日下午6時起,裝有這一批豬仔(共120頭)的運豬車,在從高安灰埠鎮運往樟樹的途中,被高安市畜牧局的執法人員堵在高安市太陽鎮西陽村,時間長達7小時,直接造成豬仔中暑死亡。
未辦檢疫證被罰款5800元
高安市太陽鎮動物檢疫站站長鐘長生是攔下運豬車的第一人。
鐘長生說,當天下午6時左右,已經下班的他碰巧看到運豬車從小路開來,于是攔下車輛,要求熊細根出示證明車上豬仔檢疫合格的動物檢疫證。因為未帶執法證件,他的要求遭到拒絕。之后,他打電話叫來了同事楊榮波以及市局的執法人員聶進寶、胡代東。
在對方出示了執法證件后,熊細根如實相告,自己確實沒有從販豬的老板那拿到動物檢疫證,因為老板向他承諾“豬都經過檢疫,沒有問題”。
高安市畜牧局副局長聶進寶等人對熊細根作出罰款1.5萬元的處罰決定。
依據《動物防疫法》第78條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
“他那一車豬價值9萬余元,罰他1萬多符合規定。”今年11月14日,聶進寶回應說。
熊細根不接受罰款,“檢疫證應該由賣豬的人出具”。
雙方僵持不下,爭執一直持續到第二天凌晨1時。
最終,熊細根作出讓步,一行人湊出了6280元,其中480元用于繳納補檢的產檢費用,5800元用于繳納罰款。
罰款現場繳清,熊細根索要了一張“罰款收據”,到家時已經是凌晨兩點多,“卸車時,豬就不行了”。
養豬戶稱執法過程存四大疑點
發生豬仔死亡后,為了索賠,熊細根對執法過程進行回憶,并提出了四大疑點。
疑點一:熊細根稱聶進寶等人對他處以罰款后,并沒有出具任何文書,自己手上惟一的罰款證明就一張“罰款收據”。
疑點二:熊細根的代理人盧德林稱,依據《行政處罰法》第46條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聶進寶等人可以先行放行,而后再由熊細根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為何強行扣車、強制要求養豬戶現場繳納罰款?
疑點三:熊細根向記者出示了“罰沒收據”的復印件。票據抬頭為“江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通用甲票)”,編號為01570849,收費項目名稱一欄填有“罰金”二字,金額為5800元,收據并未蓋有公章。
事后,熊細根打聽到,行政罰款應當開具的是“罰款票據”,而非手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疑點四:熊細根告訴記者,執法人員當場開具罰款票據時,只開具了第二聯收據,第一聯存根和第三聯記賬都沒有填寫,即俗稱的“抽聯開單”。他懷疑,自己繳納的罰款并未上交到國庫。
同時,熊細根還向記者透露,因為票據未蓋公章,高安市畜牧局在去年的10月份已如數退回5800元罰款。罰款一退回,收據當即被鐘長生撕毀。
畜牧局承認執法確實有瑕疵
聶進寶受訪時表示,養豬戶的索賠要求是沒有依據的。
聶進寶稱,執法當天,他們并未發現豬仔存在任何異樣,此后也未見到豬仔的尸體,“如果當天確實死那么多豬,養豬戶為什么時隔兩個月才找局里索賠?”就算豬仔確實陸續死亡,但這是否與執法人員扣車有直接關系,還需鑒定機構認定。
對此,熊細根稱:“我立刻對死豬進行了處理,只是找本地的獸醫站對死豬做了證明。”
聶進寶也承認,當時執法過程中確實存在瑕疵。
聶進寶說:“當時現場已經向熊細根說明了罰款原因,現場筆錄都有記載,同時現場交付其一份行政處罰告知書。”但他坦承,確實沒有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至于為何現場收繳罰款,聶進寶解釋稱,這是一貫的做法。
至于為何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當作罰款票據開具給養豬戶,高安市畜牧局財審股一位單姓科長稱,從財政局領取的罰款票據“不夠用”。
而此前,鐘長生的解釋是,“執法人員來得匆忙,忘了帶罰款票據”。
“退回5800元錢給養豬戶,是因為我們沒在票據上蓋章,確實存在失誤,”聶進寶稱,“這并不代表罰款罰錯了。”
新法制報記者了解到,退還的5800元實際上是由鐘長生和楊榮波自掏腰包。
為證明罰款已入賬,高安市畜牧局提供了一份高安市政府非稅收入繳款專用現金進賬單,繳款日期為2011年8月15日,收費項目為“檢疫費”,交款金額為25460元。財審股的單某稱,那一筆5800元的罰款實際上是包含在這筆交款之中。
此外,高安市畜牧局還提供了編號同樣為01570849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的第一聯和第三聯。新法制報記者看到,第一聯(存根)收費項目一欄沒有填寫任何內容;第三聯(記賬)復寫的痕跡很不清楚,收費項目一欄隱約可見幾個模糊的文字痕跡,現金一欄看到用黑色水筆補填的“5800”。
對此,單姓科長解釋稱,復寫紙多次使用后,復寫效果很差。
記者注意到,高安市畜牧局提供的這兩張票據上依舊沒有蓋上公章。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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