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讓人很糾結。因為自己的關系,未能通過試用期,公司之前發放的福利,如補充公積金、旅游、水果食物等,還要還給公司嗎?
調查顯示8.33%的網友認為要還給公司,27.78%的網友認為無需將已發放的福利再“吐出來”,63.89%的網友覺得要視公司具體發放的福利具體分析。
專家提示:試用期轉正未通過,已享受的法定福利,如社會保險等不需要歸還給公司。至于非法定福利,如果公司與員工之間事先曾有書面約定,試用期未通過需要將福利退還給公司,應當按約定歸還。不過,像補充公積金、旅游這類一旦享受,就無法原樣返還的福利,公司與員工約定需要返還是不合理的,員工可以拒絕返還。
注意:試用期內員工“超額”休了年假,離職時不用折錢賠付給企業。不過法定年休假有單位安排的特點,如果試用期過后,員工仍然有機會使用年休假的,單位有權拒絕員工在試用期內休年休假。但如果員工在試用期內離職,且已把全年帶薪年休假“超額”休完了,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即員工無需把多休的年休假折錢賠付給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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