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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頭肉豬神秘失蹤
今年5月7日,宿遷溫氏畜牧有限公司(下稱“溫氏公司”)業務員林常保按照合同約定到養殖戶宋春萍處回收肉豬,當清點時發現少了104頭,林問宋:豬弄哪去了?宋回答:死了,就剩下93頭了。當時全國豬肉價格都在瘋漲,林常保立刻將情況報告公司,公司認為肉豬可能是被宋春萍私自賣了,于是向公安機關報了警。
5月10日,上塘派出所傳喚了宋春萍。宋春萍說,我是去年12月22日從溫氏公司領了300頭苗豬,回來7天后豬就開始生病了,我打電話給公司,公司技術員小林到我家也沒說出什么病,說這些豬是僵豬,有可能要死一半,也沒開藥就走了。今年1月份,我家豬又得了5號病,我電話聯系公司,公司技術員小林到我家給開了個單子,我到公司拿回藥給豬吃后也沒見效,豬就開始死亡了。我又找公司,公司給我一個本子叫我每死一頭豬就登記一頭。
之后,警方又對送飼料和豬場附近村民進行走訪調查,也沒發現什么有價值的線索。104頭生豬是死亡還是被私自賣掉不得而知。
起訴索賠18.72萬元
5月24日,溫氏公司一紙訴狀將養殖戶宋春萍告上法庭,其訴稱:2010年12月22日,原、被告雙方簽訂“肉豬委托養殖合同”,本著優勢互補、共享成果、共擔風險的原則,原告委托被告養殖肉豬。根據合同約定,原告的權利義務有:為被告提供豬苗、飼料、藥物、疫苗等物料,并負責技術指導;被告在飼養過程中所管理的由原告供應的肉豬均屬于公司財產,被告不能擅自處理……被告的權利義務有:負責養豬場地、設施和勞力及到原告指定的地點領取物料、交付產品;對原告提供的各種物料和肉豬有管理權,并負有管理責任,被告應按合同規定將委托養殖的肉豬交付原告回收;被告私自變賣原告委托養殖的肉豬,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按1800元/頭豬的標準賠償……合同簽訂后,原告提供了300頭苗豬給被告飼養,并按合同約定及養殖管理流程,及時履行物料、疫苗供應及技術指導的義務,監理“養殖戶豬群跟蹤記錄”制度,保障苗豬健康、安全生長,但在被告養殖期間,即從2010年12月22日開始被告進苗豬養殖到目前為止,肉豬數量原為300頭,期間不明原因消失了104頭,雖然原告多次詢問減少肉豬的原因及去向,被告總是閃爍其詞,敷衍搪塞,并且拒絕依照合同約定賠償原告的損失。故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宋春萍向原告返還減少的104頭肉豬或按合同約定賠償原告損失187200元。
養殖戶被判承擔違約責任
6月22日、7月30日,泗洪縣法院通過兩次開庭查明,原告系專業化養豬企業,其采取與養殖戶合作養豬模式經營,即養殖戶籌資建豬舍,在飼養過程中,以記賬形式向公司領取豬苗、飼料、疫苗和藥物,肉豬養成出欄時公司實行保護價回收,養殖戶預交合作保證金6000元,公司為養殖戶制定種苗、飼料、藥物的領取價格、回收養殖戶的肉豬價格,豬上市后養戶與公司結算。飼養天數140天左右,每頭豬平均利潤約80元。2010年12月22日,原、被告雙方簽訂肉豬委托養殖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履行期間為155天,即從2010年12月22日至2011年6月10日。回收時間為不得遲于委托養殖開始后的155天,并約定了違約責任。簽約當天,原告履行約定義務,建立了養殖戶豬群跟蹤記錄。此后,被告在養殖過程中,陸續死亡103頭豬,至今年3月21日,該豬群跟蹤記錄本的記錄尚有197頭豬。5月7日,原告管理員在核查時發現被告豬欄內僅剩93頭豬,當即報案并將這93頭豬提前回收,雙方引發糾紛。
法庭還查明,被告回購的93頭成豬經上市出售金額為 118217.15元,被告從原告處領取物資金額為259516.86元,領取雜物1261.66元,300頭豬苗均重15.113公斤,總價款為118404元。原告為被告支取豬苗運輸費75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向被告提供豬苗、飼料、藥物、疫苗,其財產所有權屬于原告,被告建豬舍提供人工進行喂養,最后由原告將成豬回收上市與被告結算,被告獲取一定經濟利益。由此在原、被告之間形成有償的委托養殖合同關系。依照法律規定,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本案中,被告在飼養過程中,未能全部履行合同約定內容,對104頭豬的去向無法作出說明,違反了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內容,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主張按照養殖戶私自變賣委托養殖的肉豬情形,按1800元/頭豬的標準賠償187200元并無不當,法院予以支持。對于被告喂養的已由原告回收并已上市的93頭成豬按正常途徑結算。8月8日,一審法院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判令被告宋春萍賠償原告損失187200元。(文中被告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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