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位烏魯木齊市民在網上發帖稱,自己因被老板晚上帶去應酬后受傷,結果他在家休息了一段時間,月底發工資的時候老板又扣掉了他的工資。而由此引發的“被老板帶去喝酒后受傷到底算不算工傷”成了大家熱議的話題。
陪酒摔傷工資全無
記者日前在烏魯木齊在線胡楊林社區里看到了市民馮先生發的一個帖子:他在首府一家建材企業搞銷售,一個多月前,老總發話:“今天下午下班后,有個重要客戶,你得來陪一下。”酒過三巡,馮先生便喝醉了,他在回家的路上不小心摔了一跤。第二天他才發現自己的左腳腫了,被醫院診斷為骨折。打上石膏后,馮先生在家休息了一個多月。
馮先生說:“我做銷售經理,每個月底薪是2800元。前兩天發工資時,我一問,我受傷休息的一個月竟然沒有工資。老板只答應給我報銷300多元的醫藥費。”馮先生認為,這很不公平,“我是陪老總應酬客人,這也是為了工作,喝酒后才導致了摔傷,怎么不算工傷呢?”
馮先生的“遭遇”剛剛發布到胡楊林社區,就有不少前來圍觀的網友大呼“感同身受”,紛紛發表看法。
多數網友稱該算工傷
在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視為工傷。那么,陪吃陪喝是否屬于“工作原因”呢?
網友“草根”供職于一家廣告公司,他表示,對于很多人來說,喝酒應酬雖然是在8小時外,但它儼然成了工作的一部分。“如果這不算工傷,‘應酬達人’們豈不是充滿危險?”
網友“小麥田”說,雖然是8小時工作以外的時間,但起碼也算個加班,所以該算工傷。
在一家房產公司擔任行政部經理的劉麗瓊女士認為,只要是在單位安排或領導指派的情況下,公司就該為因公負傷的員工醫藥費“買單”。
網友苗先生則持反對意見, 他認為,“退一萬步說,作為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他應該懂得喝醉酒后的嚴重性,在這種情況下,醉酒傷身應自己承擔主要責任。”
□律師說法
如系公司指派應算工傷
新疆鼎澤凱律師事務所蔣國彩律師說,根據2010年12月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視為工傷。如果是在老板知情、公司指派的情況下,則喝酒應酬變成了員工的工作任務,在其完成工作后,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可以算作工傷。蔣律師強調,由于工傷認定要求較嚴,當事人應該收集有力證據,注意舉證。
此外,2月1日,本報曾報道過醉酒男子躺在路邊的新聞。蔣律師提醒,在酒桌上,一旦有人出現不良反應,其他人均有及時通知、及時協助救護、及時照顧和幫助等法律義務,否則酒友需要共同擔責,外出應酬的老板和員工應引起注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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