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戶維權123 本人因家庭關系,對農業農村農民有深厚的感情;又因工作關系,近幾年來經常接觸飼料獸藥生產和經營企業及各類養殖戶,同時接到過很多投訴、舉報、咨詢和求助電話,對很多此類糾紛進行過調解和處理,在此期間,有痛楚有喜悅,有經驗有教訓,但更多的是無奈,是養殖戶不知道怎樣維護自己權益的無奈,是養殖戶在維權過程中由于自己的失誤而致使官司失敗的無奈…痛心之余,對養殖戶在養殖過程中出現問題時到底應該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上,根據自己多年的經驗,提幾點建議: 一、在養殖過程中出現異常問題后應該及時以書面形式向主管部門投訴并詳細說明情況經過。 1、養殖戶應該直接投訴主管部門,而不是質監、工商等其他部門。 原因之一是其他部門對飼料等專業知識或法律適用條款不是很熟悉,即使得到投訴,也要到主管部門去咨詢調查取證,所以不要繞彎子的浪費自己寶貴時間。有這樣一個案例,去年6月,某漁民30多畝的魚塘發生大面積魚死亡現象,損失慘重,漁民認為是飼料質量問題,就投訴到某部門(非主管部門),該部門當即把飼料送檢,檢測了飼料標簽上所有的明示指標,結果就粗蛋白質差0.5%,該部門幾次和飼料企業電話聯系,要求飼料企業接受處理,同時賠償養殖戶損失,但飼料企業不予理睬,后來該部門發書面告知函附檢測報告,飼料企業隨即回函:根據《GB/T18823—2002飼料檢測結果判定的允許誤差》標準,粗蛋白質25%—30%的允許誤差為1.1%,我公司飼料產品的粗蛋白質檢測為27.5%(標簽標注為28%),所以我公司的飼料是合格產品。該部門愣了,馬上到主管部門咨詢和查詢是否有該標準。最后該案移交到主管部門時,已經是2個多月后的事了,該飼料過了保質期,不能通過檢測拿到直接證據,該養殖戶投訴失敗。原因之二是其他部門得到飼料類投訴,按照有關法律條款,最后也要移交主管部門。 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主管部門接到書面投訴后,肯定會按照一定程序開始調查取證,否則可以定性為行政不作為。 二、第一時間收集并保全原始證據。 養殖戶一旦認為自己受到的損失和飼料產品有關,那么首先就要從以下幾個方面收集和保全原始證據,特別提醒:收集證據的時候,應該是以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為主,養殖戶積極配合,盡量全面的提供和協助收集各類證據: 1、出現養殖動物死亡或損失嚴重時,應及時收集損失情況的人證物證。譬如:動物死亡數量、病亡原因、損失具體數額等等。對相關證據進行拍照,對整個取證過程進行攝像。 2、出現問題后,要及時對飼料進行抽樣送檢,如損失嚴重,還要把死亡動物送檢解剖鑒定。要注意以下幾個關鍵:(1)送檢程序必須合法。一般情況是主管部門、投訴方、生產企業代表三方到場,由主管部門抽樣封樣并送樣,另兩方簽字。送檢時注意飼料有效期。(2)檢測機構必須具備質量和計量雙認證資質。(3)檢測指標必須具有針對性。譬如上面那個案例,魚大批量死亡,檢查飼料的明示營養指標就沒有絲毫的說服力,即使飼料的粗蛋白質不合格,也不會引起魚批量死亡。應該有針對性的檢測其黃曲霉素B1、霉菌毒素和有關的衛生指標及重金屬含量。(4)專業鑒定必須能夠作為呈堂證供的證據。一般渋及技術性和專業性很強的案例時,要找4到5名頗具權威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專業鑒定,并出具鑒定書。 3、及時熟悉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條款,收集一些對自己有利的其它證據。 三、盡量遏制損失程度,并盡快恢復生產,以減少更大損失。 當把所有證據收集以后,就應該馬上對養殖場進行清理和消毒,對病重動物隔離,病癥較輕的拿出救治方案,其余的預防。盡快的恢復再生產,把人為損失降至最低。記得2007年初有個豬場,仔豬死亡140頭和某飼料企業發生糾紛,由于當年外界生豬病情廣泛,仔豬死亡原因復雜,又無法核定死亡頭數,飼料中銅指標稍微超標,所以整個責任一時難以概定,而養殖場老板干脆不事生產,全身心投入到打官司當中,致使豬場幾乎空欄一年,剛好那年豬價奇好,每頭豬毛利潤可達600至800元,該豬場每年平均可出欄2000頭,直接損失超過百萬元以上,而該糾紛根據責任概定年底獲賠28000元。該豬場老板事后抱頭痛哭。 以上觀點,僅供參考。 原文發表在《中國禽業導刊》,作者:流水69,郵箱:8018404@qq.com歡迎業內人士共同探討共同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