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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豬偽狂犬病防治技術規范(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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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于 2011-1-18 14:21:3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豬偽狂犬病防治技術規范(國標)
       
    1)
    ICS65.020.30
    DB51

    備案號:
    四川省地方標準
    DB51/T 664—2007
    豬偽狂犬病防治技術規范
    Prevention and Control Norm for Pseudorabies Virus



    2007-03-17 發布  2007-05-01 實施
                                                             
    1)   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發布DB51/T 664—2007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圍 ................................................................................ 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術語和定義 .......................................................................... 1
    4  免疫 ................................................................................ 1
    5  檢疫 ................................................................................ 3
    6  監測 ................................................................................ 3
    7  樣品采集、保存和運送 ................................................................3
    8  診斷 ................................................................................ 3
    9  疫情報告 ............................................................................ 4
    10  疫情處理 ........................................................................... 4
    11  消毒 ............................................................................... 5
    12  無害化處理技術 ..................................................................... 5
    13  凈化 ............................................................................... 5
    附錄A  (規范性附錄) 種豬場豬偽狂犬病凈化方案......................................... 6
    A.1  輕度污染場(病原學檢測陽性率 5%以下)的凈化 ....................................... 6
    A.2 中度污染場(病原學檢測陽性率 5%—15%)的凈化....................................... 6
    A.3 重度污染場(病原學檢測陽性率 15%以上)的凈化....................................... 6
    A.4 綜合措施 .......................................................................... 6 DB51/T 664—2007
    II
    前    言
    本標準為推薦性條文。
    為規范我省豬偽狂犬病防治工作,有效地預防和控制豬偽狂犬病的發生、流行,保障我省畜牧業的
    健康發展和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豬偽狂犬病防治
    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按 GB/T1.1-2000《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和 GB/T1.2-2002《標準中規范性技術要素的內
    容的確定方法》要求編制。
    本標準附錄 A 是規范性附錄。
    本標準由四川省畜牧食品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批準。
    本標準由四川省動物防疫監督總站負責起草。
    本標準起草人: 余勇、石謙、張東、馬孟根、張永寧、陳斌、張代芬、李春、李金海、郭莉、吳
    宣、文萍萍、鄧永強、邢坤、喻英。 DB51/T 664—2007
    1
    豬偽狂犬病防治技術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豬偽狂犬病的免疫、檢疫、監測、樣品采集、保存和運送、診斷、疫情報告、疫情處
    理、消毒、無害化處理和凈化技術措施。
    本標準適用于四川省境內從事飼養、加工、經營生豬及其產品,以及從事相關動物防疫活動的單位
    和個人。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
    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規程
    GB 16567   種畜禽調運檢疫技術規范
    GB/T 16551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GB/T 16569 畜禽產品消毒規范
    GB/T 18635 動物防疫基本術語
    GB/T18641  偽狂犬病診斷技術
    NY/T 541 動物疫病實驗室檢驗采樣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
    《獸藥管理條例》
    《動物疫情報告管理辦法》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豬偽狂犬病   由皰疹病毒科偽狂犬屬的豬皰疹病毒 I 型引起的豬的一種繁殖障礙性疾病。潛伏期
    一般為 3~6天,母豬感染偽狂犬病病毒后常發生流產、產死胎、弱仔、木乃伊胎等癥狀。青年母豬和
    空懷母豬常出現返情而屢配不孕或不發情;公豬常出現睪丸腫脹、萎縮、性功能下降、失去種用能力;
    新生仔豬大量死亡,15日齡內死亡率可達 100%;斷奶仔豬發病 20%~30%,死亡率為 10%~20%。育
    肥豬表現為呼吸道癥狀和增重滯緩。
    3.2 疫點   是指患病豬所在的地點。一般是指患病豬及同群畜所在的畜場(戶)或其它相關屠宰、經
    營單位。病豬在飼養過程中,散養豬以養殖戶為疫點,養殖場以病豬所在場為疫點;病豬在運輸過程中,
    以運載病畜的車、船、飛機等為疫點;病豬在市場以所在市場為疫點;病豬在屠宰加工過程中,以屠宰
    加工廠(場)為疫點。
    3.3 疫區   以疫點為中心,半徑 3km~5km內的區域。疫區劃分時,應注意考慮當地的飼養環境和天
    然屏障(如河流、山脈)等。
    3.4 受威脅區  疫區周邊外延 5km~30km內的區域。
    4 免疫 DB51/T 664—2007
    2
    4.1 免疫范圍及對象
    養殖常內所有種豬進行免疫。各地根據當地疫情流行情況,確定重點免疫對象。
    4.2 疫苗選擇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疫法》選擇經農業部批準,適合當地(場)血清型毒株的疫苗。
    4.3 疫苗運輸和貯藏
    4.3.1 在運輸、貯藏過程中,必須按疫苗保存要求進行運輸、貯藏。
    4.3.2 疫苗的運輸和保存應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4.3.3 疫苗的入庫和發放必須做好詳細的記錄、記載。
    4.3.4 疫苗的運輸、貯藏和使用應符合《獸藥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4.4 接種要求
    4.4.1 豬只準備
    4.4.1.1 接種前的豬臨床未見異常,處于安靜、舒適狀態,并保持豬體表清潔。
    4.4.1.2 病豬、體質瘦弱豬只暫不接種,待患病豬康復后再按規定接種。
    4.4.1.3 種豬、仔豬的免疫應嚴格按免疫程序進行。
    4.4.2 疫苗準備
    4.4.2.1 選擇針對性強的疫苗品種。
    4.4.2.2 凍干疫苗應在常溫下解凍和使用,接種前將疫苗充分混合均勻。
    4.4.2.3 疫苗的使用單位應對使用的每批次疫苗留樣,并至少保存半年。
    4.4.3 器械準備
    4.4.3.1 仔豬使用16號針頭,育成豬和種豬使用 18 號針頭。
    4.4.3.2 注射器和針頭應潔凈,并用濕熱方法高壓滅菌或用潔凈水加熱煮沸法消毒至少 15 分鐘,嚴禁
    使用化學方法消毒。
    4.4.3.3 滅菌后的注射器與針頭應置于無菌盒內。
    4.4.3.4 滅菌后未開啟的注射器、針頭超過1 周,使用前應重新滅菌消毒。
    4.4.4 接種安全
    4.4.4.1 必須使用國家規定許可使用的預防偽狂犬病的疫苗。
    4.4.4.2 色澤異常、瓶內有異物、發霉等的疫苗不得使用。
    4.4.4.3 超過有效期的疫苗不能使用。
    4.4.4.4 首次使用的疫苗,應選擇一定數量豬(約30 頭)進行小范圍試用,無異常反應后,方可擴大
    接種面。
    4.4.4.5 緊急接種時,接種順序應從安全區到受威脅區,最后到疫區。
    4.4.5 接種操作
    4.4.5.1 疫苗在使用間歇中應冷藏、避免日光直射。
    4.4.5.2 吸出的疫苗不可回注于瓶內;針筒排氣溢出的疫苗液應吸積于酒精棉球上,用過的酒精棉球、
    碘酊棉等應集中無害化處理。
    4.4.5.3 注射部位須消毒。
    4.4.5.4 疫苗要注入肌肉內,豬注射部位選擇耳根后,注射時要保持針頭指向耳根后方,以保證避開
    耳道。注射時針頭與皮膚表面角度為 45
    0

    4.4.5.5 注射劑量按疫苗使用說明書規定劑量進行。
    4.4.5.6 每瓶疫苗開啟后,只限當天使用。
    4.5 免疫程序
    根據所選擇的使用說明書要求的時間和程序以及各養殖場監測結果綜合制定免疫程序。
    4.6 免疫檔案 DB51/T 664—2007
    3
    疫苗接種后的生豬應建立免疫檔案,免疫檔案須填寫畜主姓名、免疫日齡、疫苗名稱、生產廠家、
    批號、免疫劑量、時間、耳標編號、防疫員簽名、畜主簽名等內容。
    4.7 免疫效果監測
    4.7.1 免疫接種后,應進行免疫抗體監測,按照GB/T18641 進行免疫效果判定。
    4.7.2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對種豬場免疫效果進行監測,并指導開展免疫工作。免疫效果監測應記入
    免疫檔案。
    5 檢疫
    5.1 種豬調運:應按照 GB 16567 進行,豬偽狂犬病實驗室檢驗按照 GB/T18641 進行。按照《動物檢疫
    管理辦法》對出場(廠、戶)種豬由當地動物防疫監督人員進行檢疫,檢疫合格出具檢疫合格證明,準
    予出場(廠、戶)。 種豬進場后,須隔離飼養 30 天,經實驗室檢查確認為豬偽狂犬病病毒野毒感染陰
    性的,方可混群。
    5.2 檢疫
    按GB/T 16551相關規定執行。
    6 監測
    6.1 監測對象
    各地根據當地(場)本病流行和發病情況,確定不同日齡豬作為監測對象。
    6.2 監測方法
    采用流行病學調查、血清學方法和病原學方法進行監測。
    6.3 監測方式
    6.3.1 常規監測
    6.3.1.1 監測范圍及時間
    根據各地(場)的實際情況對豬場定期進行監測。
    6.3.1.2 采樣比例
    監測時種公豬(含后備種公豬)應100%、種母豬(含后備種母豬)按10%~20%的比例抽樣;對有流
    產、產死胎、產木乃伊胎等癥狀的種母豬100%進行檢測。
    6.3.2 疫點和受威脅區的監測
    按照偽狂犬病流行病學的調查范圍,對受威脅區的種豬群每周1次進行連續30天臨床觀察,如出現
    典型的臨床癥狀,由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采樣送省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驗室進行病毒鑒定,根據病
    毒鑒定結果確定偽狂犬病豬群。
    6.3.2.1 疫點封鎖解除后的監測
    疫點內重新使用的豬舍中,應首先飼養未免疫的5頭崗哨豬,進行血清學檢測;血清學檢測分別在
    重新飼養崗哨動物后7天、14天和1個月時進行。對血清學陽性豬要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和病原學檢測。如
    果懷疑或確診為偽狂犬病,按照疫情處置規范執行,如果檢測均為陰性可重新恢復飼養。
    6.4 監測結果處理
    6.4.1 監測結果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備案。
    6.4.2 及時對監測結果分析、匯總和報告和提出處置意見和落實情況。
    7 樣品采集、保存和運送
    按NY/T 541執行。
    8 診斷
    8.1 診斷指標 DB51/T 664—2007
    4
    8.1.1 流行病學特點
    本病潛伏期一般為3天~6天。帶毒豬和帶毒鼠是本病重要的傳染源,母豬可通過胎盤感染仔豬,公
    豬可通過精液傳播。母豬感染后導致繁殖障礙,公豬無明顯癥狀,哺乳仔豬日齡越小,發病率和病死率
    越高。常呈地方性流行。
    8.1.2 臨床癥狀
    母豬感染偽狂犬病病毒后常發生流產、產死胎、弱仔、木乃伊胎等癥狀。青年母豬和空懷母豬常出
    現返情而屢配不孕或不發情;公豬常出現睪丸腫脹、萎縮、性功能下降、失去種用能力;新生仔豬大量
    死亡,15日齡內死亡率可達100%;斷奶仔豬發病20%~30%,死亡率為10%~20%。育肥豬表現為呼吸道癥
    狀和增重滯緩。
    8.1.3 病理變化
    大體剖檢特征不明顯,剖檢腦膜瘀血、出血。病理組織學呈現非化膿性腦炎變化。
    8.1.4 實驗室診斷
    8.1.4.1 病原學診斷
    8.1.4.1.1 病毒分離鑒定:按照 GB/T 18641 執行
    8.1.4.1.2 聚合酶鏈式反應診斷:按照 GB/T 執行。
    8.1.4.1.3 動物接種:按 GB/T 18641執行。
    8.1.4.2 血清學診斷
    8.1.4.2.1 微量病毒中和試驗:按照 GB/T 18641 執行。
    8.1.4.2.2 酶聯免疫吸附試驗(鑒別 ELISA):按照 GB/T 18641 執行。
    8.1.5 結果判定
    根據本病的流行特點、臨床特征和病理變化可作出初步診斷,確診需進一步做病原分離鑒定及血清
    學試驗。
    8.1.5.1 符合 8.1.4.1.1或 8.1.4.1.2 或8.1.4.2.1或 8.1.4.2.2 陽性的,判定為患病豬。
    8.1.5.2  8.1.4.2.2 可疑結果的,按 8.1.4.1之一所規定的方法進行確診,陽性的判定為患病豬。
    9 疫情報告
    9.1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患有本病或者懷疑本病的豬只,都應當及時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
    同時禁止豬只移動。
    9.2 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疫情報告并確認后,按《動物疫情報告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及時上
    報。
    10 疫情處理
    10.1 發現疑似疫情,畜主應限制動物移動;對疑似患病動物應立即隔離報告。
    10.2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及時派員到現場進行調查核實,開展實驗室診斷。
    10.3 確診本病爆發流行后,當地人民政府按《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組織有關部門按下列要求進行
    處理:
    10.3.1 封鎖  本病呈暴發流行時,要對疫區依法實施封鎖。在封鎖期間,禁止染疫動物和疑似染疫動
    物、動物產品移動;疫區周圍設置警示標志,交通要道建立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對進出人員、運輸工
    具及有關物品進行消毒;停止疫區內易感動物及其產品的交易活動;對易感動物實行圈養或指定地點放
    養,役用動物限制在疫區內使役,以及其它限制性措施。
    10.3.2 隔離  對受威脅的豬群(病豬的同群豬)實施隔離。
    10.3.3 撲殺:對患病豬全部撲殺。
    10.3.4 同群豬隔離觀察。
    10.3.5 無害化處理: 按照 GB 16548 執行。 DB51/T 664—2007
    5
    11 消毒
    11.1 設備和用品
    11.1.1 清洗工具:掃帚、叉子、鏟子、鍬和沖洗用水管。
    11.1.2 消毒工具:噴霧器、火焰噴射槍、消毒車輛、消毒容器等。
    11.1.3 消毒劑:氧化劑類、氯制劑類等適合的消毒劑。
    11.1.4 防護裝備:防護服、口罩、膠靴、手套、護目鏡等。
    11.2  預防消毒
    種豬場、豬產品加工廠及經營單位建立和嚴格執行消毒制度;對活豬和豬產品集貿市場的場地和工
    具進行嚴格消毒。對農村豬舍結合春秋防疫和高溫季節開展消毒、滅鼠工作或日常清糞除污衛生,定期
    進行預防消毒。
    11.3 疫點、疫區、受威脅區消毒
    11.3.1 疫點內飼養圈舍清理、清洗和消毒
    11.3.1.1 對圈舍內外先消毒后進行清理和清洗,清洗完畢后再消毒。對蚊、鼠、蟑螂等害蟲進行殺滅。  
    11.3.1.2 清理污物、糞便、飼料等。飼養圈舍內的飼料、墊料等作深埋、發酵或焚燒處理。糞便等污
    物作深埋、堆積密封發酵或焚燒處理。
    11.3.1.3 對地面和各種用具等徹底沖洗, 并用水洗刷圈舍、車輛等,對所產生的污水進行無害化處理。  
    11.3.1.4 對金屬設施設備,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方式消毒。
    11.3.1.5 對飼養圈舍、場地、車輛等采用消毒液噴灑的方式消毒。
    11.4 交通工具清洗消毒
    11.4.1 出入疫點、疫區的交通要道設立臨時性消毒點,對出入人員、運輸工具及有關物品進行消毒。  
    11.4.2 疫區內所有可能被污染的運載工具應嚴格消毒,車輛內、外及所有角落和縫隙都要用消毒劑消
    毒后再用清水徹底沖洗。
    11.4.3 車輛上的物品做好消毒。
    11.4.4 從車輛上清理下來的垃圾和糞便作無害化處理。
    11.5 生豬市場消毒清洗
    11.5.1 用消毒劑噴灑所有區域。
    11.5.2 飼料和糞便等要深埋、發酵或焚燒。
    11.6 屠宰加工、貯藏等場所的清洗消毒
    11.6.1 所有感染病豬可在嚴格監管和控制下進行處理。
    11.6.2 圈舍、過道和舍外區域用消毒劑噴灑消毒后清洗。
    11.6.3 所有設備、桌子、冰箱、地板、墻壁等用消毒劑噴灑消毒后沖洗干凈。
    11.6.4 所用衣物用消毒劑浸泡后清洗干凈,其他物品都要用適當的方式進行消毒。
    11.6.5 以上所產生的污水要經過處理,達到環保排放標準。
    11.7 疫點每天消毒1 次連續1 周, 1 周以后每兩天消毒 1 次。疫區內疫點以外的區域每兩天消毒 1 次。
    持續至疫情徹底撲滅。
    12 無害化處理技術
    所有死亡豬、胎兒及病畜按GB 16548執行。
    13 凈化
    13.1 對種豬場實施豬偽狂犬病凈化,凈化方案見附件  。
    13.2 種豬場凈化標準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3.3 種豬場停止注苗后(或沒有注苗)連續二年無臨床病例。
    13.4 種豬場連續兩年隨機抽血樣檢測偽狂犬病毒抗體或野毒感染抗體監測,全部陰性。 DB51/T 664—2007
    6
    附 錄 A
    (規范性附錄)
    種豬場豬偽狂犬病凈化方案
    A.1 輕度污染場(病原學檢測陽性率 5%以下)的凈化
    采取血清學普查,如果發現血清學陽性篩選,進行確診,撲殺患病豬。
    A.2 中度污染場(病原學檢測陽性率5%—15%)的凈化
    A.2.1 采取免疫凈化措施。免疫程序按每4個月注射一次。抽樣對豬只每年二次病原學監測,陽性按病
    畜淘汰。
    A.2.2 經免疫的種豬所生仔豬,留作種用的在100日齡時作一次血清學檢查,免疫前抗體陰性者留作種
    用,陽性者淘汰。
    A.2.3 后備種豬在配種前后1個月各免疫接種一次,以后按種豬的免疫程序進行免疫。同時每6個月抽
    血樣作一次血清學免疫效果監測。
    A.2.4 引進的豬只隔離飼養30天以上,經檢疫合格(血清學檢測為陰性)后方可與本場豬混群飼養。
    作每半年一次血清學檢查。對于檢測出的野毒感染陽性豬實施淘汰。
    A.3 重度污染場(病原學檢測陽性率15%以上)的凈化
    A.3.1 暫停作向外供應種豬。
    A.3.2 免疫程序按每4個月免疫接種一次。每次免疫接種后抽樣對豬只免疫抗體監測,對免疫抗體水平
    不達標,立即補免。持續兩年。
    A.3.3 在上述措施的基礎上,按輕度感染場凈化方案。
    A.4 綜合措施
    A.4.1 豬場要對豬舍及周邊環境定期消毒。
    A.4.2 禁止在豬場內飼養其它動物。
    A.4.3 在豬場內實施滅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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