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12月20日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新增了“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犯罪”,并修改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罰條件,明確規定,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將“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從瀆職犯罪中單列出來,可以通過法律的嚴懲,讓那些職能部門和官員切實承擔起責任,建立起一個有效的食品安全監管機制,在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場之前發現問題并解決問題,從而為百姓的餐桌再上一道安全的保險。
消息一出,立即引發各方關注熱議,但到底能不能從根本上有效治理食品行業多年積累的監管亂象呢?擔心是可以有的。所謂“瀆職罪”我們大都耳熟能詳,因為在刑法里面早就有規定。而“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聽起來,既熟悉,也陌生,立法機構為什么偏要在食品安全領域單獨設立一個新的監管“瀆職罪”,而不是其他任何一個行業呢? 歷來,中國食品安全問題都缺乏明晰的標準和流程,監管力度不足導致問題頻發。《食品安全法》規定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由衛生部、農業部、國家質檢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五個部門進行分段管理,共同承擔食品安全工作。“多龍治水,治不好水”的局面被廣泛詬病,“有利益大家上,出問題大家讓”的現象更讓公眾在食品上所受到的安全威脅再三出現。
事實上,2009年6月1日實施的食品安全法中,就已經對監管部門和認證機構人員失職、瀆職的行為規定了降級、撤職或開除等處罰措施。刑法增加“食品安全瀆職罪”不可謂不震懾,責罰不可謂不嚴苛,然而,要想讓這一罪名真正成為監管者的緊箍咒,不得不考量其他幾個因素:其一,歷史上的食品安全監管問題,究竟是“無法可依”還是“違法不究”?新法解決的是依據問題,但如果法條有了,而執行乏力,就算罪名再嚇人,也徒具觀賞意義;其二,食品安全固然重要,但人命關天且監管成疾的領域并非獨此一家,比如藥品領域、礦業領域,是不是都需要一個單列的瀆職罪名?其三,定罪的前提是認定瀆職事實,但實際上我們知道,除了特別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要確認某個官員是否瀆職,簡直難如上青天,總會有種種借口和有形無形的力量為他們開脫。
仔細研讀,擬增加條款中“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是指犯罪的客觀方面。可食品安全事故大多具有一定“潛伏性”,可能后果在短期內顯現不出來。出現了食品安全問題,一段時間內看不到“嚴重后果”時怎么處理?這也是個問題。參照國外相關情況,我們可以看到,提高食品安全最重要的改革措施之一,應該是允許現行的私人民法訴訟及破產體系真正地發揮作用,這樣一來受害方將能在政府之外獨立采取行動,公民可以通過訴諸法律獲得賠償,這樣食品安全體制才會真正影響食品生產企業的所作所為。
而在我國,更多的時候公眾被孤立在了整個監督監管體系之外,出現食品安全相關問題,有關部門要求層層上報,卻不能及時公之于眾。所以,食品安全瀆職罪的條款的增加是一種進步,但具體落到實處、處理問題時,可能還要有更多的司法解釋來支持,也更加需要公眾廣泛的參與,否則食品安全瀆職罪很可能成為一句空話,于監管無益,于公眾無益。
本文來源:乳業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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