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肉羊報檢、疫情調查、查驗免疫證明、臨床健康檢查、檢疫后處理,以及檢疫記錄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遼寧省境內肉羊離開飼養地之前的檢疫技術。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2.1
疫區 epidemic area
疫病爆發或流行所波及的區域。
2.2
免疫有效期 effective time of immunity
由動物防疫部門指定的人員實施免疫或按照動物防疫部門規定由飼養者自行免疫,使用動物防疫部門供應的疫苗,免疫動物處于規定的免疫期內或由動物防疫部門監測抗體仍能提供有效保護。
3 報檢
肉羊產地檢疫要提前3天報檢。
4 疫情調查
了解當地疫情,同時,按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疫病監測病種核查動物防疫部門出具的《動物疫病監測報告書》,肉羊必須來自非疫區。
5 查驗免疫證明
檢查免疫標識、免疫卡和飼養場免疫記錄,口蹄疫免疫必須處在免疫有效期內。
6 臨床健康檢查
6.1 肉羊的群體檢查
6.1.1 靜態
檢查肉羊精神狀況、營養、反芻、呼吸、立臥姿勢等。
6.1.2 動態
檢查運動時頭、頸、腰、背、四肢的運動狀態。
6.1.3 食態
檢查飲食、咀嚼、吞咽時的反應。同時應檢查排便時姿勢,糞尿的質度、顏色、含混物、氣味等。
6.2 肉羊的個體檢查
個體檢查包括群體檢疫時發現的異常個體檢查和隨機抽樣(20%)的個體檢查。
6.2.1 觀察精神狀況、外貌、營養狀況、起臥運動姿勢、蹄冠、趾間、反芻、呼吸以及皮膚、被毛、可視粘膜、天然孔、糞、尿等。
6.2.2 觸摸皮膚(耳根)溫度、彈性,胸腹部敏感性,體表淋巴結的大小、形狀、硬度、活動性、敏感性等。
6.2.3 叩診心、肺、胃、腸、肝區的音質、位置和界限,胸、腹部敏感程度。
6.2.4 聽叫聲、咳嗽聲、心音、肺泡氣管呼吸音、胃腸蠕動音等。
6.2.5 檢查體溫、脈搏、呼吸數。
6.2.6 檢查滲出物、漏出物、分泌物、排泄物等的顏色、質度、氣味等。
7 檢疫后處理
7.1 經檢疫合格后,出具全國統一的《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
7.2 經檢疫發現疑似一類傳染病、新發疫病、炭疽和狂犬病時,按以下方法處理:
a) 立即向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疫情;
b) 對肉羊及其肉羊活動場所采取嚴格的防疫措施,防止疫情擴散;
c) 經動物防疫部門診斷定性后,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監督下,按有關規定做好封鎖、隔離、撲殺、消毒和緊急免疫接種等工作。
7.3 經檢疫發現疑似其他疫病時,按以下方法處理:
a) 立即向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疫情;
b) 對肉羊及其肉羊活動場所采取嚴格的防疫措施,防止疫情擴散;
c) 疫情診斷定性后,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監督下,按有關規定處理。
8 檢疫記錄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建立統一的肉羊產地檢疫記錄,記錄和《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存根保存二年以上。
|
版權聲明:本文內容來源互聯網,僅供畜牧人網友學習,文章及圖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權利,請及時聯系我們刪除(010-82893169-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