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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10-10-2 18: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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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強拆養豬場違背法理
近年來,廣東省有些縣、市政府以養豬場污染環境、違法搭建、未獲得環評等為由,對農民養豬場“大開拆戒”,卻不給補償金、賠償金,權益意識覺醒的農民群起抗爭,群眾性上訪維權案件層出不窮,一些暴力抗拆事件也時有發生,如8月15日《南方農村報》第6版報道,惠州小金口豬農老石兩次拆遷豬場,遭遇**兩重天的境遇。
筆者通過以下三點來評析強拆農民養豬場背后的法理關系。
第一、強拆養豬場不合法。有些地方政府往往要求環保部門出面,以未獲環評、污染環境為由,要求豬場停業、關閉,然后再以一紙通知的形式,要求農民短時間內拆遷;否則,組織城管、公安等多部門聯合強制拆除。這種粗暴的執法行為,至少違反我國《物權法》、《行政處罰法》、《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首先,責令停產、停業應由作出限期治理的人民政府決定,環保部門超越了職權;其次,有些地方政府的一紙拆除通知,不是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公民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公民沒有遵照履行的義務。《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應當載明六項相關事項。顯然,拆除通知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剝奪了公民對有效行政處罰提出聽證、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法定權利,構成對公民權利的侵害;再次,有些地方政府以違反《城鄉規劃法》、《建設項目環保管理條例》為由,要求強拆農民養豬場,也是不合法的。《城鄉規劃法》在2008年1月1日才生效,而大部分農民養豬場是在此之前已建立,依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不能引用《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對養豬場作出處罰。而《建設項目環保管理條例》并沒有把養豬場列入建設項目的范疇,地方行政機關無權擴大解釋國務院制訂的行政法規,把養豬場等同于建設項目進行執法及管理。
第二、強拆養豬場不具合理性。多數養豬場建立前或建設中,都依法簽訂了用地合同,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當地村民及基層組織支持,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及農業保險組織的業務指導,甚至有些地方政府還將養豬場作為招商引資的項目引進,此時政府沒有提醒,或要求養豬場必須辦理環保審批手續,有些養豬場還獲得工商營業執照。當豬肉價格急升時,國務院、農業部、國土資源部陸續發出緊急通知,要求各地必須支持、鼓勵養豬,并不得以新農村建設和整治環境為由禁止或限制規模化畜禽養殖,還有政策上給每頭能繁母豬補貼100元。
養豬不但合法,而且是政府大力扶持的產業,放心養豬、擴大豬場在情理之中。而如今豬肉價格平穩之后,又突然被宣布為污染環境、沒有經過規劃報建的非法養豬場,這是典型的鳥盡弓藏、免死狗烹的“游戲”,政策朝令夕改、反復無常,十分不合理。
第三、避免沖突化解矛盾并非無計可施。一方面是政府要求整治環境,禁止或限制養豬;另一方面是部分農民希望通過養豬尋找生存發展的機會,二者看似矛盾對立,其實并不盡然。只要施政真正以民為本,在經濟發展及環境整改中兼顧各方利益,完全能找到化解矛盾的惠民良策。
一是要聯合各部門在規劃地方發展的過程中,在合適的地段劃出農牧養區,并公布養殖場的環保標準,將規劃圖發放到各鄉鎮、村,讓大部分村民都知道,哪些地方可以養豬,哪些地方禁養;二是對禁養區的養豬剛有建立的苗頭,馬上制止。不要等農民已傾全家財力建好后,才根據自身施政的利益需要,宣布為非法;三是必須對客觀存在的養豬場確因環保問題需要搬遷的,依法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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