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檢察機關偵查查明,2008年3月,黃健邀約同案張某某、李某某一起開辦豬場,為獲取國家政策性的養殖補貼,黃利用其擔任縣畜牧局長之便,在豬場完全不符合申報條件的情況下,違規將群英豬場申報為2008年度的國家規模養殖補貼項目。當年6月,在20萬元的國家項目資金到位后,3人對其進行了私分。
另查明,黃健在擔任局長期間,多次收取多名縣內養殖戶的好處費共計11.9萬元。
庭審完畢后,法院將對此案擇日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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