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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病尚無治療方法。感染豬須撲殺、動物尸體應銷毀。在豬瘟流行的地區,使用豬瘟弱毒疫苗能有效地減少經濟損失,但卻不能有效地消滅豬瘟。在無豬瘟或進行豬瘟根除計劃的地區,應禁止使用豬瘟疫苗免疫。
6.1 預防
豬場應貫徹自繁自養的方針,建立種公豬及種母豬血清監督系統和有效的生豬認證及記錄系統,并與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獸醫建立有效的聯系,防止引進傳染源、切斷傳播途徑和提高豬群的抵抗力。檢疫工作應特別抓住屠宰場和生豬的市場、收購、運輸、倉庫以及病豬肉品的處理等環節。泔水等應煮沸消毒后喂豬。嚴禁將豬瘟病豬或污染病毒的物品帶進豬場。
在豬瘟流行地區可采用豬瘟兔化弱毒疫苗,或與豬丹毒、豬肺疫制成的二聯苗或三聯苗免疫接種。
6.2 處理
發生豬瘟的地區或豬場,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采取緊急、強制性的控制和撲滅措施。
發生疫情后,應立即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包括發病豬數、死亡數、發病地點及范圍、臨床癥狀和實驗室檢疫結果,并逐級上報至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
由當地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由縣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封鎖令,對疫區實行封鎖,控制疫區內豬及其產品的流動。
撲殺病豬及同群豬,并無害化處理。嚴格消毒場地、豬舍、用具;污水、污物要嚴格消毒和無害化處理。
對疫區、受威脅區的健康豬一律采用豬瘟疫苗進行緊急免疫接種,注射時每頭豬要換一個針頭,并可適當增加劑量至2~5頭份,但不得應用二聯苗或三聯苗。
詳細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包括上、下游地區傳染情況。對疫區以及周邊地區進行監督。最后1頭病豬死亡或撲殺后,經過1個潛伏期的觀察,并經徹底消毒,可報請原發布封鎖令的政府解除封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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