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政府惠農政策基本上有兩條思路,“扶大”或“扶小”。扶大,就是扶持農業龍頭企業;扶小,就是持持農民合作社。但無論是扶大抑或扶小,基本上都不關小農什么事。
得到扶持的龍頭企業符合政治與政績的需要,還被贈予無數光環,占了便宜還賣乖。那些沖著各種好處應運而生的“假合作社”,盔甲一披,水魚變成了烏龜。
小散戶最急切需要強大起來,但是偏偏他們的聯合什么都缺,資金,人才,渠道……無奈沒有運作承接政策扶持的資源,也往往不能提供急功近利的政績,因而始終無法擺脫處于被遺忘角落的宿命。
養殖行業由經銷商牽頭組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多了起來。雖然它們都通過了工商部門的登記,領到了經營執照,但這些合作社相當部分被認為是“假合作社”——盔甲一披,水魚變成了烏龜。
為什么說它們是“假合作社”呢?那是按《農業專業合作社法》對照而下的判斷,因為它們操作上大多不合規范,合作是想獲得政府扶持,或者對自己的生意有利。
一直以來,政府惠農政策基本上有兩條思路,“扶大”或“扶小”。早年多采用扶持農業龍頭企業的做法,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頒布之后,近兩年則加強了對農民合作社的扶持。
扶大,就是扶持農業龍頭企業,寄望通過龍頭企業的帶動作用,以“公司+農戶”的形式,實現小農戶與大市場的對接,使大批小農走上脫貧致富之路。扶小,就是扶持專業合作社,鼓勵小農以自愿為前提參股組建合作社,自我管理,組織起來實現專業化、規模化的生產,對外提高市場談判能力,合作社在社員自主、平等的基礎上做大做強。
但是這兩條路似乎都難以改變小農弱小的被動的地位。
先說扶持龍頭企業,強者恒強,弱肉強食是看得見的結局。在“公司+農戶"的組合中,強勢的公司始終占據著主導權,單個的農戶在與公司的合作中,政府的扶持專項資金、項目貸款、減免稅收待遇等,有助于企業做大做強,卻無助于合作農戶收益的增加。在這種合作中,公司對作為生產者的合同農戶,從主觀上就不可能愿意讓他們享受超額收益,往往通過精密的設計,轉嫁風險,控制成本,只需基本維持農戶可持續生產能力。為此,有大公司明確表示,拒絕與農民合作社合作,因為對公司來說,談判成本越少越好。所以,得到扶持的公司可謂“漁翁得利”,上下兩頭通吃。此外,符合政治與政績的需要,公司還被贈予了無數光環,占了便宜還賣乖。
既然公司并非萬能,難以承載它被寄予的功能,那么扶持合作社又如何?
再說扶小,辦合作社過程容易變味,掛羊頭賣狗肉。以經銷商組建合作社為例,作為合作社發起人的經銷商往往只是把原來的客戶吸收成為“社員”,成員沒有入股,只享受團購待遇,賬目不公開,年底不享受利潤返還,但經銷商(理事長)個人或會決定以某些讓利促銷手段作為補充。
現有全國各地合作社如雨后春筍,但不少合作社并非基于社員自發的合作要求,而是一些公司主動“承接”政府優惠政策的行為,被稱為“翻牌”合作社。醉翁之意在于利益,比如免稅以及金融支持等。更有趁機擴大勢力范圍者,比如有供銷社系統的分支機構定指標,農民“被合作”,或強行“加入”合作社,并要求每年享受分紅等。
除了假的,也有真的,但草根合作社做大談何容易。合作社作為一個經營實體,如果追求做大做強的話,公司化是最有效率的選擇,但是公司化違背了合作社本身的公益化要求。在合作社法規中,看不到能人勞動價值的體現,如果不求利益,那些已經有一定積累的經銷商如何愿意與小散養戶聯合?真要聯合,還是在“門當戶對”者之間更易體現平等的對話權。大戶聯合最缺誠意,因為他們已經足夠強大;而小散戶之間的聯合什么都缺,資金,人才,渠道……但是偏偏他們最急切需要強大起來,無奈他們沒有運作承接政策扶持的資源,也往往不能提供急功近利的政績,因而始終無法擺脫處于被遺忘角落的宿命。
所以,無論是扶大抑或扶小,基本上都不關小農什么事。
來源:南方農村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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