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動物檢疫管理辦法》2010年1月4日農業部第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已經發布,從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農業部發布的《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4號)同時廢止。
新的《動物檢疫管理辦法》有六大亮點:
一、實施動物檢疫申報制度。動物、動物產品在離開產地前,貨主應當按規定時限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一)出售、運輸動物產品和供屠宰、繼續飼養的動物,應當提前3天申報檢疫。
(二)出售、運輸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種蛋,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提前15天申報檢疫。
(三)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相關易感動物、易感動物產品的,貨主除按規定向輸出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外,還應當在起運3天前向輸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申報檢疫的,應當提交檢疫申報單。申報檢疫采取申報點填報、傳真、電話等方式申報。采用電話申報的,需在現場補填檢疫申報單。
二、細化了產地檢疫出證要求
出售或者運輸的動物,經檢疫符合下列條件,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一)來自非封鎖區或者未發生相關動物疫情的飼養場(戶);
(二)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了強制免疫,并在有效保護期內;
(三)臨床檢查健康;
(四)農業部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
(五)養殖檔案相關記錄和畜禽標識符合農業部規定。
還規定了合法捕獲的野生動物、種用動物精液、卵、胚胎、種蛋、骨、角、生皮、原毛、絨等產品檢疫必須符合的條件,乳用、種用動物和寵物,還應當符合農業部規定的健康標準。
三、強調了屠宰檢疫要求
進入屠宰場(廠、點)的動物應當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并佩戴有農業部規定的畜禽標識。
經檢疫符合下列條件的,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對胴體及分割、包裝的動物產品加蓋檢疫驗訖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檢疫標志:
(一)無規定的傳染病和寄生蟲病;
(二)符合農業部規定的相關屠宰檢疫規程要求;
(三)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
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由官方獸醫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并監督屠宰場(廠、點)或者貨主按照農業部規定的技術規范處理。
四、增加了動物產品分銷出證內容
1、直接分銷。經檢疫合格的動物產品到達目的地后,需要直接在當地分銷的,貨主可以向輸入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請換證,換證不得收費。換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提供原始有效《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檢疫標志完整,且證物相符;
(二)在有關國家標準規定的保質期內,且無腐敗變質。
2、貯藏后分銷。經檢疫合格的動物產品到達目的地,貯藏后需繼續調運或者分銷的,貨主可以向輸入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重新申報檢疫。輸入地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動物產品,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一)提供原始有效《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檢疫標志完整,且證物相符;
(二)在有關國家標準規定的保質期內,無腐敗變質;
(三)有健全的出入庫登記記錄;
(四)農業部規定進行必要的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
五、明確乳(種)用動物檢疫審批制度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貨主應當填寫《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檢疫審批表》,向輸入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請辦理審批手續。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輸出和輸入飼養場、養殖小區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二)輸入飼養場、養殖小區存欄的動物符合動物健康標準;
(三)輸出的乳用、種用動物養殖檔案相關記錄符合農業部規定;
(四)輸出的精液、胚胎、種蛋的供體符合動物健康標準。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的乳用、種用動物到達輸入地后,應當在隔離場或飼養場(養殖小區)內的隔離舍進行隔離觀察,大中型動物隔離期為45天,小型動物隔離期為30天。
六、新增了水產苗種產地檢疫
出售或者運輸水生動物的親本、稚體、幼體、受精卵、發眼卵及其他遺傳育種材料等水產苗種的,貨主應當提前20天向所在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
評分
-
查看全部評分
版權聲明:本文內容來源互聯網,僅供畜牧人網友學習,文章及圖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權利,請及時聯系我們刪除(010-82893169-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