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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違規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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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于 2010-6-14 16:12:1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員工違規處罰規定
      為了進一步加強公司管理,建立正常的生產和經營管理秩序,根據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 員工違反公司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之一的行政處罰并附加相應的經濟處罰。
      (一)通報批評:
      (二)警告;
      (三)辭退;
      (四)開除。
      第二條 違反國家政策、法令、法規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門處罰者:
      (一)被判處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勞動教養者,給予開除處分;
      (二)因屬過失犯罪而被判處以管制、拘役、徒刑并宣告緩期執行者,給予辭退處分;
      (三)被收審釋放者(經審查純屬無辜者不在此例),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辭退處分;
      第三條 偷盜公司或他人財物者:
      除追回贓款贓物外,視情節嚴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警告直至開除,并給予相應罰款。
      在開具報銷票據時弄虛作假,投機取利,視為偷盜行為,一經發現,視情節嚴重,分別給予辭退或開除處分。
      第四條 對打架斗毆、尋釁鬧事者,作如下處理:
      (一)策劃者:
      1.策劃他人打架(本人未參與打斗)并構成事實者,給予警告處分;
      2.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辭退。
      (二)打架者:
      參與打架者,一律由當事人承擔打架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并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辭退和開除處分。
      第五條 對發生下列行為并造成一定影響者,作如下處理:
      (一)在公司餐廳、宿舍或其它公共場所酗酒、鬧事并擾亂公共秩序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不服從管理,對管理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給予辭退處分。
      (三)利用任何賭具、方式賭博,罰款100-200元,情節嚴重,經教育仍不改正的,給予警告或辭退處分。
      第六條 利用工作之便,索要錢、物或回扣者,作如下處理:
      (一)500元或價值500以下,除沒收非法所得外,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處分,并給予三至四倍非法所得的罰款;
      (二)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除沒收非法所得外,給予辭退處分;
      (三)2000元以上(含2000元)除沒收非法所得外,給予開除處分并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第七條 采購人員、組織施工人員、財務及其它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讓供應商、施工、制作單位等請吃喝者,作如下處理:
      (一)一次,給予通報批評,并罰款200元;
      (二)二次,給予警告處分,并罰款400元;
      (三)三次以上,給予辭退或開除處分;
      第八條 無證和酒后開車者,作如下處理;
      (一)總經理人員:
      1.發生一次,給予通報批評處分,并罰款500元;
      2.發生二次,給予警告處分,并罰款1000元;
      3.發生三次,給予降職或辭退處分。
      (二)一般員工
      1.發生一次,給予通報批評處分,并罰款100元;
      2.發生二次,給予警告處分,并罰款200元;
      3.發生三次,給予辭退處分。
      凡因無證或酒后開車造成的一切后果損失均由個人自負。
      第九條 對于違反集團公司市場管理規定,作如下處理:
      (一)主管總經理人員
      1.不執行集團公司價格政策,價格近高遠低;
      2.價格變動不通過價格小組簽字同意,不報總部財務部備案;
      3.產品定價不遵照總公司規定的毛利范圍;
      4.在交叉市場做兄弟公司客戶;
      5.自行為新品種命名,不事先取得技術部同意;
      6.詆毀兄弟公司或同行業廠家。
      如有發生,給予通報批評和適度罰款。
      發生四項以上,給予降職或辭退。
      (二)區域經理及服務營銷員;
      1.做兄弟公司客戶;
      2.詆毀兄弟公司或同行業廠家;
      3.謊報假信息,擾亂總經理人員決策;
      4.兼做其它廠家的業務員。
      發生其中一項,給予通報批評處分并罰款100元;
      發生二項,給予警告并罰款200元;
      發生三項以上,給予辭退或開除處分。
      第十條 對違反總公司財務管理規定者,作如下處理:
      (一)主管總經理和財務主管
      1.超出規定權限處理公司財產或不按審批程序開支費用;
      2.對公司發生的重大財產損失不報或瞞報;
      3.授意、指使財務人員給總部出具虛假財務信息;
      4.對閑置財產和廢舊物資超過2個月不處理;
      5.不按規定控制私人借款;
      6.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
      凡如上發生一項,給予通報批評處分,并給予個人月收入10%以下的罰款;
      發生兩項,給予警告處分及個人月收入的20%的罰款;
      發生三項,對于主管總經理或財務主管給予警告處分及個人月收入的30%罰款;
      發生四項以上,對主管總經理或財務主管給予降職或辭退處分。
      (二)一般財務人員:
      1.不按集團財務制度的規定處理帳務、核算盈虧;
      2.帳實、帳證、帳帳不符,未按規定處理也不上報;
      3.長款、短款未報,也不按規定處理;
      4.不按規定進行財產清查;
      5.不按規定計算、上報有關財務指標;
      6.不按財務制度規定管理會計檔案。
      發生其中一項,給予通報批評處分并罰款100元;
      發生其中二項,給予警告處分并罰款200元;
      發生三項以上,給予辭退處分。
      第十一條 因違背公司規定或由于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一)丟失公司錢、物或公司錢物失盜,由責任人全額賠償。
      (二)因人為因素而發生貨物賒欠行為,若貨款收回,給以主管總經理和財務主管通報批評,并按賒欠金額的5%、3%給予罰款。如貨物收不回成為死帳,給予警告處分,并由總經理和財務主管按6:4的比例賠償經濟損失;
      (三)由于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主要責任人依照情節輕重承擔損失總額的10-50%,并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 因管理不嚴發生下列事故;
      (一)配方調整不當引發的質量事故;
      (二)發生火災;
      (三)觸電;
      (四)在餐廳發生食物中毒;
      (五)員工因違背操作程序發生現場事故;
      (六)原料及成品雨淋、受潮、霉爛。
      凡發生上述事故之一,對主管總經理、部門、負責人、直接責任人視情節輕重給予500-2000元罰款,并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 違法集團公司用人管理規定者,作如下處理:
      (一)私自在本公司或通過私人關系在其它分(子)公司安置親屬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乃至開除處分。
      (二)培植親信、任人唯親和拉幫結伙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乃至開除處分。
      (三)壓制下屬成長或打擊下屬工作積極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乃至開除處分。
      (四)獨斷專行或妒賢嫉能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乃至開除處分。
      第十四條 給予員工處分的審批程序:
      (一)通報批評、警告處分,由員工所在分(子)公司、部門主管討論決定,總經理審批,并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二)辭退或開除處分,由分(子)公司、部門形成書面材料報人力資源部審核,報總裁審批。
      (三)對總經理人員的處分由人力資源部和有關部門形成處理意見,報總裁審批。
      第十五條 本條例沒有列舉的違規行為,但確需給予處分的,可參照本條例相近條款給予處分。
      第十六條 對于員工的處分材料,總經理人員及總部人員由人力資源部存檔,分(子)公司辦公室存檔。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凡公司文件與本條例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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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發
    發表于 2010-6-14 16:18:51 | 只看該作者
    還是要以教育為主,處罰為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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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ty + 20 該貼得到樓主的二次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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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凳
    發表于 2010-6-14 16:19:11 | 只看該作者
    企業的管理非常不錯,我們事業單位的管理令人不可思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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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毯
    發表于 2010-6-14 18:11:52 | 只看該作者
    還好,不要幣的,謝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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