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提高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安全水平,保護動物和人體健康,國家質檢總局發布《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國家質檢總局網站8月3日消息,國家質檢總局發布《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將于9月1日正式實施。該《辦法》全文如下:
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提高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安全水平,保護動物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進口、出口及過境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以下簡稱飼料)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
作飼料用途的動植物及其產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管理。
藥物飼料添加劑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進出口飼料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區域進出口飼料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風險管理
第四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出口飼料實施風險管理,包括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對進出口飼料實施的產品風險分級、企業分類、監管體系審查、風險監控、風險警示等措施。
第五條檢驗檢疫機構按照進出口飼料的產品風險級別,采取不同的檢驗檢疫監管模式并進行動態調整。
第六條檢驗檢疫機構根據進出口飼料的產品風險級別、企業誠信程度、安全衛生控制能力、監管體系有效性等,對注冊登記的境外生產、加工、存放企業(以下簡稱境外生產企業)和國內出口飼料生產、加工、存放企業(以下簡稱出口生產企業)實施企業分類管理,采取不同的檢驗檢疫監管模式并進行動態調整。
第七條國家質檢總局按照飼料產品種類分別制定進口飼料的檢驗檢疫要求。對首次向中國出口飼料的國家或者地區進行風險分析,對曾經或者正在向中國出口飼料的國家或者地區進行回顧性審查,重點審查其飼料安全監管體系。根據風險分析或者回顧性審查結果,制定調整并公布允許進口飼料的國家或者地區名單和飼料產品種類。
第八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出口飼料實施風險監控,制定進出口飼料年度風險監控計劃,編制年度風險監控報告。直屬檢驗檢疫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九條國家質檢總局根據進出口飼料安全形勢、檢驗檢疫中發現的問題、國內外相關組織機構通報的問題以及國內外市場發生的飼料安全問題,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及時發布風險警示信息。
第三章 進口檢驗檢疫
第一節 注冊登記
第十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允許進口飼料的國家或者地區的生產企業實施注冊登記制度,進口飼料應當來自注冊登記的境外生產企業。
第十一條境外生產企業應當符合輸出國家或者地區法律法規和標準的相關要求,并達到與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等效要求,經輸出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向國家質檢總局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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