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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公告] 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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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于 2009-2-7 16:27:0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執業獸醫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執業獸醫資格考試,是指評價申請執業獸醫資格的人員是否具備執業所必需的獸醫知識的考試。
        第三條  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包括獸醫綜合知識與臨床技能兩部分。
        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的具體內容和實施方案由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
        第四條  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由農業部組織,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考試。
        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具體考試時間由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并提前3個月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考試組織
        第五條  農業部組織成立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考試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對考試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
        農業部執業獸醫管理辦公室承擔考試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擬訂考試科目、編寫考試大綱、建立考試題庫、組織考試命題,并提出考試合格標準建議等。
        第六條  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在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執業獸醫資格考試技術性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考試大綱、命題和組卷;
       (二)組織擬訂考務管理規定;
       (三)承擔考生報名信息處理、制卷、發送試卷、回收答題卡等;
       (四)組織評定、提供考試成績;
       (五)組織開展考試統計分析;
       (六)向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和農業部執業獸醫管理辦公室報告考試工作;
       (七)指導考區辦公室和考點辦公室的考務工作;
       (八)承擔考試大綱、命題等專家的培訓;
       (九)承擔執業獸醫資格證書信息核對、打印及發放;
       (十)農業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為考區,考區成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獸醫主管部門負責人擔任。
        考區設辦公室,具體職責是:
       (一)制定本考區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具體措施;
       (二)負責本考區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
       (三)指導考點辦公室工作;
       (四)負責接收或者轉發報名信息、試卷、答卷、答題卡、成績單、執業獸醫資格證書等;
       (五)負責復核考生報名資格;
       (六)負責處理考試期間本考區發生的突發重大事件和違紀違規行為;
       (七)其他有關事宜。
        第八條  考區按考點設置標準設立考點,報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備案。考點應當設在設區的市(地區、州、盟)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所在地。考點應當成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設區的市(地區、州、盟)獸醫主管部門負責人兼任。
        考點設辦公室,其職責是:
       (一)負責本考點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
       (二)負責受理考生報名,核實考生提供的報名材料,審核考生報名資格;
       (三)負責指導考生填寫報名信息表,按照統一要求處理考生信息;
       (四)負責收取考試費用;
       (五)負責核發《準考證》;
       (六)負責安排考場,組織培訓監考人員;
       (七)負責接收本考點的試卷、答題卡,負責考試前的機要存放;
       (八)負責組織實施考試;
       (九)考試結束后,負責清點、銷毀試卷,清點、寄送答卷、答題卡;
       (十)負責分發成績單并受理成績查詢,轉發執業獸醫資格證書;
       (十一)負責處理考試期間本考點發生的突發事件和違紀違規行為;
       (十二)其他有關事宜。
    第三章  考務人員
        第九條  考務人員是指各級考試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和參與考試考務工作的人員。
        第十條  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應當向每個考區派出兩名考試巡視員,負責巡視考區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
        第十一條  考區應當向每個考點派出兩名考試監督員,負責監督考點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
        第十二條   每個考點應當根據考生人數設立巡考員,負責在考試過程中巡察考場和考生考試情況。
        第十三條  每個綜合知識考試考場應當至少配備兩名監考員,監考員由非獸醫系統工作人員擔任,由考點辦公室聘任,報考區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條  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考區辦公室、考點辦公室應當有計劃地逐級培訓考務工作人員。
    第四章  報考程序
        第十五條  具有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獸醫、畜牧獸醫、中獸醫(民族獸醫)和水產養殖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可以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
        2009年1月1日前不具有前款規定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但具有獸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
        第十六條  申請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報名,并到考試所在地考點辦公室或其指定地點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二)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人員申請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的,提供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考核合格證明;
       (三)小2寸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兩張;
       (四)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報名可以采取網上報名的方式。
        第十七條  經審查,符合報考條件的,由考點發給《準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明參加考試。
    第五章  獸醫綜合知識考試
        第十八條  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組織獸醫綜合知識考試命題和組卷,報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審定。
        第十九條  獸醫綜合知識考試試卷(包括備用卷)和標準答案,啟用前應當保密、封存保管,使用后的試卷應當按規定銷毀。
        第二十條  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應當向各考區辦公室提供獸醫綜合知識考試試卷和答題卡,考區辦公室應當向考點辦公室提供獸醫綜合知識考試試卷和答題卡,考點辦公室應當按規定組織實施考試。
        第二十一條  獸醫綜合知識考試結束后,考點辦公室負責回收本考點的答卷和答題卡,并立即按照要求報送到考區辦公室。考區辦公室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將答卷和答題卡送到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獸醫綜合知識考試結束后,考區辦公室應當將考試情況及時報農業部執業獸醫管理辦公室。
    第六章  臨床技能考試
        第二十二條  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組織臨床技能考試命題和組卷,報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審定。
        第二十三條  臨床技能考試的試卷(包括備用卷)和評分手冊,啟用前應當保密、封存保管,使用后的試卷應當按規定銷毀。
        第二十四條  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應當向各考區辦公室提供臨床技能考試試卷和評分手冊,考區辦公室應當向考點提供臨床技能考試試卷和評分手冊,考點辦公室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實施考試。
        第二十五條  經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技術審核,農業部執業獸醫管理辦公室批準的機構或者組織,可以按照規定具體承擔臨床技能考試工作。
        第二十六條  承擔臨床技能考試的機構或者組織設考試小組,每個考試小組由三人以上單數考官組成,其中一名為主考官。
        第二十七條  承擔臨床技能考試的考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獸醫師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任職滿三年;
       (二)具有二年以上獸醫臨床工作經驗;
       (三)經考區辦公室培訓合格。
        承擔臨床技能考試的考官,由考區辦公室按照規定聘用。主考官應當具有高級獸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第二十八條  考試小組進行測評時由考試小組的全體考官記錄測評筆錄,測評結束后,由主考官簽署考試結果。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執業獸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及考區辦公室應當加強對承擔臨床技能考試工作機構或者組織的檢查、指導、評價和監督。
        第三十條  臨床技能考試結束后,承擔臨床技能考試的機構或者組織應當將考試結果及有關資料考點辦公室。考點辦公室應當立即將考試結果及有關資料按照要求報送到考區辦公室。考區辦公室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將考試結果及有關資料送到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臨床技能考試結束后,考區辦公室應當將考試情況報告農業部執業獸醫管理辦公室。
    第七章  成績發布
        第三十一條  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應當向農業部執業獸醫管理辦公室報送考生成績及考試統計分析結果。
        第三十二條  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合格線由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三條  考試成績單由考點辦公室發給考生。考生成績在未正式公布之前,應當保密。
    第八章  違規違紀處理
        第三十四條  考生有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的,由獸醫主管部門按照農業部的規定,視其情節、后果,分別給予口頭警告、責令離開考場并取消本場考試成績、確認當年考試成績無效、二年內或者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的處理;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考務人員有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由獸醫主管部門按照農業部的規定,視其情節、后果給予相應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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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發
    發表于 2009-2-18 09:57:37 | 只看該作者
    頂頂頂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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