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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飼料產品名稱應用急需規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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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于 2008-11-16 09:08:5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飼料產品名稱應用急需規范化

    張書賢   何光成   胡  剛

    (重慶市萬州區農業局  404000)


    為了摸清當前飼料產品的法定名稱應用情況,我局執法大隊最近對城區內的二十多家飼料經銷企業(戶)所經銷的濃縮料、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料產品進行了拉網式檢查。抽取了來自四個省(市)的35個廠家生產的濃縮料、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料產品126個。為了搞清這些產品名稱的合法性,由生產企業提供了產品的生產許可證和批準文號的證明材料。通過樣品包裝印制名稱與批準文件逐一核對,發現飼料產品名稱的應用相當混亂,問題突出,極不規范。這種情況的存在,不僅誤導了消費者,損害了他們的合法權益,而且給飼料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增加了難度。現就飼料產品名稱的組成結構、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存在問題的原因和解決對策作一概要,以給同行們提供借鑒。

    1、飼料產品名稱的組成結構

    一般而言,飼料產品名稱的組成結構有三部分。第一部分是飼料產品的商品名稱,如“正大”、“希望”、“長得快”、“中華肥豬王”等,商品名稱的重要意義在于區別其它廠家生產的同類產品; 第二部分是飼料產品的使用對象名稱,如“豬用”、“雞用”等,在多數情況下,在使用對象名稱前還須加上適用階段或特殊目的予以限制,如“乳豬用”、“種公豬用”、“蛋雞用”、“肉雞用”等;第三部分是飼料產品的劑型或屬性名稱,如“復合預混料”、“微量元素預混料”、“維生素預混料”、“濃縮料”、“配合料”等。就是說一個飼料產品的完整名稱是以上三個部分的組合,即

    飼料產品名稱=商品名稱+使用對象名稱+劑型或屬性名稱

    通過對飼料生產企業所獲產品批準文號證明材料得知,各省市賦予各飼料生產企業各產品的法定名稱基本符合上述要求,但是,許多飼料生產企業在應用法定名稱時大做文章,進行了“重大改革”。

    2、飼料產品名稱應用存在的問題

    2.1 與法定名稱基本相符。這種情況在抽取的126個濃縮料、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料產品中約占5%。如,有的產品批準文件上的法定名稱后加有Ⅰ、Ⅱ、Ⅲ、Ⅳ等羅馬編號,但是,一些廠家在印制產品包裝時去掉了這些編號。但如果按產品法定名稱的嚴格要求,也可判定為不合法定名稱。我們認為,產品的法定名稱如同一個人的姓名,既不能隨便增減姓,也不能隨便增減名,隨便增加和刪除都不會認為是原姓名人。

    2.2 與法定名稱不符。約占抽取的126個濃縮料、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料產品的53%。這有三種情況:

    2.2.1舍去部分法定名稱。即將法定名稱的一部分舍去,主要舍去使用對象名稱和劑型或屬性名稱兩個部分。約占與法定名稱不符的40%。

    2.2.2增加非法定名稱。主要是在法定名稱的商品名稱部分的前后中間添加名稱。約占與法定名稱不符的30%。

    2.2.3改變部分法定名稱。表現在對法定名稱的三個部分予以部分改變。約占與法定名稱不符的30%。可能是對申報時的名稱不滿意或者是使用對象名稱和劑型或屬性名稱有礙產品推廣的廣泛性。

    2.3添加商品名稱。以很小的字號并且顏色非常淺淡的方法將法定商品名稱部分印制在包裝上,而以大5倍以上的字號添加一個商品名稱取代原法定商品名稱的位置。此種情況約占抽取的126個產品的15%。多發生在后申報產品名稱的廠家使用先申報廠家的產品名稱的商品名稱部分,目的是利用別人的產品名稱的知名度來擴大自己產品的影響,。

    2.4 法定名稱排列分開。一般而言,法定名稱的商品名稱部分應當作為一個整體,在包裝印制時,不應當分開排列,但個別廠家為了避開部分名稱可能產生的不利而將商品名稱部分分開排列。此種情況約占抽取的126個產品的9%。

    2.5增大部分法定商品名稱字號,縮小部分法定商品名稱字號。法定商品名稱部分的字號應當相同,但部分廠家在產品包裝印制時,卻把法定商品名稱的一部分的字號增大許多倍,另一部分的字號縮小許多倍,導致法定商品名稱在產品包裝上成了多個名稱。此種情況約占抽取的126個濃縮料、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料產品的10%。

    2.6 產品名稱含義夸大化。即在飼料產品名稱后面使用“神”、“王”、“靈”、“仙”、“霸”等夸大語言,如“飼料王”、“吹豬神”、“吹牛王”、“濃料霸王”等。此種情況約占抽取的126個產品的8%。

    3、原因分析

    3.1 命名標準不完全統一。未嚴格執行國家飼料標簽標準(GB10648-1999)中對飼料產品名稱命名要求。突出表現在一些縣級農業(畜牧)行政管理部門所批的濃縮飼料批文中的產品名稱不統一,舍去產品名稱的關鍵部分。如僅僅使用商品名稱或牌號名稱,舍去表明飼料真實屬性的名稱。同時,對不得使用虛假、夸大或容易引起誤解的語言(如用“神”、“王”、“靈”、“仙”、“霸” 等夸大語言)的產品名稱在審批時未予以嚴格把關。

    3.2 標簽未經審查。飼料標簽未經審查是造成飼料產品名稱在包裝印制時花樣百出,廠家按企業自身意圖,更改、刪除、冒用、偽造法定名稱的主要原因。

    3.3 生產廠家自行改變。生產廠家不是嚴格執行產品批文中的法定名稱,而是根據企業的臨時需要,隨便更改法定名稱。這也是飼料標簽和說明書不經審查的必然結果。

    3.4 對非法產品查處不嚴,打擊不力。飼料生產、經營者多而分散、飼料產品品種繁多而重復、飼料行政法規不完善等原因,已給各地農業(畜牧)行政管理部門或飼料行政管理部門增加了管理難度,造成了執法的真空區段。加上由于一些地方的飼料行政管理部門的人力少、整合力不足、應用法律水平不高、執法力度不夠而造成對非法產品的查處不嚴,打擊不力等因素的存在,給飼料產品名稱混亂應用帶來了可乘之機。

    4、對策探討

    4.1 出臺《飼料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

    在飼料行政執法中,最讓執法者頭疼的是一些廠家在產品包裝印制時,對產品名稱的三個部分隨便增減變更名稱、改變排列順序、擴縮字號大小等方面大做文章,增加了認定產品名稱合法性的困難和難度。因此,出臺的《飼料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與國家飼料標簽標準(GB10648-1999)相比,應當明確界定飼料生產企業在申報、應用產品名稱時的權限,使內容更具合理性、執行更具可操作性。我們認為可參考《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的絕大多數內容制定《飼料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

        4.2 修訂《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中對銷售冒用或偽造批文的飼料產品如何定性?是認定為假飼料或劣飼料?對生產、經營的飼料所含成分的種類、名稱與標簽上注明的種類、名稱不符和經營的飼料失效、霉變或者超過保質期而只知其庫存產品貨值,對在其違法所得難以界定的情況下,如何處理?按產品貨值處理,飼料法規中無據;不作處理,不能糾正和制止這類違法事件的發生,等等。建議通過修訂《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予以確定。以此增加飼料法規應用的可操作性。

        4.3 加快縣級農業(畜牧)行政綜合執法機構體系建設步伐,強化執法力度。

        在多數地方,飼料管理已歸并到農業(畜牧)行政管理部門,有條件、有能力把飼料執法與農業(畜牧)行政管理部門內部的其它專業執法合并一起,建立農業(畜牧)行政綜合執法機構,推行綜合執法,發揮資源整合優勢,從而加強飼料行政執法,強化執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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