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藥品采購管理制度
1.疫苗、獸藥的采購和使用由各生產基地主管獸醫按月向總獸醫師報各基地的滾動計劃,總獸醫師審核報總經理處審批簽字后報財務室備案。
2.所購疫苗、獸藥必須具有廠家提供的三證,距失效期不得少于三個月。
3.疫苗、獸藥由專人保管,根據不同溫度、避光等保存條件分類保存。
4.在保管、使用過程中,應特別注意疫苗、獸藥的有效期,不得因人為因素造成過期失效。
5.發往各基地的疫苗由專人包裝于疫苗包或泡沫箱中,并將冰袋放入其中,開具隨貨同行單一同交給司機,由司機親手交給基地主管獸醫,如果主管獸醫不在,交給基地主管或其他技術人員,按要求立即保存于冰箱,并與隨貨同行單對照確認,記錄入庫。同時通知發貨人疫苗已收到,避免因溝通不暢導致疫苗保存不當而失效。
6.散裝藥物應在包裝袋內放入寫有藥品名稱的字條,以免時間長了不知是何種藥。在使用過程中應稱量準確,每批損耗不得超過0.5%。
7.生產基地用藥,必須見處方發藥,處方由主管獸醫開具,并作為疫苗、獸藥出庫的唯一依據。
8.每月月末由財務部負責盤庫,當月疫苗、獸藥使用情況按實際發生匯總上報財務部。
9.每批豬按階段分別匯總疫苗、藥品費用,核算出各階段的準確費用,計入成本。
10.各基地主管獸醫應做好疫苗、獸藥的出入庫記錄,包括名稱、生產廠家、批號、有效期、數量等記錄存檔。 |
評分
-
查看全部評分
版權聲明:本文內容來源互聯網,僅供畜牧人網友學習,文章及圖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權利,請及時聯系我們刪除(010-82893169-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