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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飼料] 遼寧省奶業發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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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于 2008-6-24 17:46:0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遼寧省奶業發展條例

                       (討論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促進奶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07]31號)精神,促進我省奶業持續、健康發展,保障消費者健康和食品安全,維護奶牛養殖戶(奶戶,下同)、奶牛養殖場(場,下同)、奶(牛)業協會、奶業合作組織、奶站和乳品加工企業的合法權益,規范奶業生產經營行為,提升奶業管理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奶牛飼養與奶源基地建設,生牛奶銷售、收購與加工,奶業管理、監督與服務等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奶戶、場、協會與合作組織、企業、奶站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經營行為,建立風險共擔、利益共享、互惠互利、長期穩定的協作關系。

    第四條  省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局(動監局,下同)是全省奶業行政歸口主管部門,負責監管本條例的實施,省農墾局作為全省奶業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

    市、縣(市、區)動監局或奶業管理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奶業管理工作。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環保、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物價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做好奶業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奶業協會在奶業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開展行業服務、協調、維權、自律等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市場需要制定奶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并納入地方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加強宏觀調控,合理配制資源。

        第六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奶業發展基金,用于對規?;?、標準化奶牛養殖、良種體系建設,機械擠奶、先進飼喂機械應用,奶業(牛)協會、合作經濟組織建立和發展、奶業基礎設施建設的扶持,基金每年以不低于當地農業投資增長比例增長。

        第二章   奶牛飼養與奶源基地建設

        第七條   奶牛飼養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   有獨立的奶牛飼養場區(舍);

    (二)   有相關的生產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三)   具備與飼養規模相適應的防疫條件;

    (四)   有相應專業技術的人員或為其服務的兼職技術人員;

    (五)   牛體、牛舍、場地和擠奶用具及奶牛排泄物的處理符合衛生、環保要求。

         大中型奶牛場應當具備國家有關繁育、環境評估、衛生及防檢疫規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縣以上奶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奶牛繁育體系建設,做好奶牛生產性能測定等基礎性工作,制定并實施科學的奶牛群體改良計劃,提高牛群質量。

        奶戶、場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對奶牛全省統一編號,建立奶牛檔案。縣級以上奶業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奶業協會進行奶牛編號和系譜登記,確定良種奶牛并作為實施補貼的依據。

         第九條  奶牛繁育應該使用有資質的種畜生產單位生產的優質凍精和獲批準的進口凍精。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經營凍精和胚胎。

          第十條  奶戶、場發現患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奶牛,必須及時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

          縣級以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奶牛防檢疫制度,每年定期對奶牛進行結核病、布魯氏桿菌病檢疫。

         第十一條  各級動物防檢疫監督機構對檢疫為開放型結核病和結核病、布魯氏桿菌病的雙陽性病牛,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奶戶、場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未經國家批準的獸藥、飼料添加劑。

         第十三條  奶牛更新和交易應當到奶業協會變更登記。奶牛交易時出售方應當出具當地《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和《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明》。

         從國外、省外引進奶牛必須在指定地點隔離觀察,經檢疫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禁止從疫區引進奶牛。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對奶戶、合作社等要給予信貸支持,開發適應奶業發展需要的金融產品,搞好金融服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貼息補助。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奶源基地建設應當統籌規劃、優化布局,通過發展規模養殖小區(場)等方式,加快推進養殖環節規?;?、標準化、集約化,發展適度規模經營。規?;膛P^、場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屬于永久性建(構)筑物,其用地比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和個人投資奶源基地建設,對標準化養殖小區(場)的水電路、糞污處理、防疫、擠奶設施及飼草料基地建設等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七條  建立奶牛政策性保險制度,引導和扶持奶戶、場參加奶牛保險。

        第十八條  各級奶業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科研服務單位應當加強奶源基地的奶牛良種繁育、疫病防治、標準化飼養、機械化擠奶、草原改良、人工種草、青貯生產、飼料加工以及先進實用技術的研究和推廣。

        第三章  生牛奶銷售與收購

        第十九條  收購生牛奶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第二十條  禁止銷售和收購下列生牛奶:

         (一)未取得健康證明和未經檢疫奶牛產的奶;

    (二)奶牛產前15日內的胎奶;

    (三)產犢7日內的初乳,但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除外;

    (四)有抗生素類藥物殘留的奶;

         (五)患乳房炎、結核病、布魯氏桿菌病及其他傳染病的奶牛產的奶;

         (六)摻雜使假、變質、有異味和被污染的奶;

         (七)發生一、二類傳染病的疫區,在封鎖時期奶牛產的奶;

         (八)其他不符合衛生安全質量標準的奶。

         第二十一條 經行業主管部門批準,以初乳為原料的企業按照規定標準可以收購初乳。

         第二十二條 企業或者奶站從奶戶、場收購生牛奶應當簽訂購銷合同,購銷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履行地、履行期限;

        (二)一定期限內的收購數量;    

        (三)收購標準;

        (四)計價標準;

        (五)結算方式;

        (六)運輸方式;

        (七)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八)供求雙方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省奶業協會負責提供全省統一的生牛奶購銷合同樣式文本。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奶業發展實際,對奶站的設置進行科學規劃和合理布局。在同一區域已經建立了奶站,經批準再建設奶站,不得低于原有奶站的規模和標準??h級有關部門要加強奶站管理,規范生牛奶收購秩序,嚴厲打擊摻雜使假、強買強賣、壓級壓價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四條  奶站建立的基本條件:

         (一)有符合收奶規模的固定房舍;

         (二)有適度、穩定的生牛奶來源;

         (三)有相應的制冷設備和不銹鋼貯存罐;

         (四)有符合規定的化驗、計量、檢測儀器設備;

         (五)有衛生許可;從業人員有健康證明;

         (六)符合環保要求;

         (七)有相應的管理制度。

          機械化奶站除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之外,還應當有符合要求的固定房舍和機械擠奶設備。

          第二十五條  建立奶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奶業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奶業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申請起十日內完成現場勘察并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  完全由企業自行投資建立、非獨立經營的奶站,可以不辦理營業執照,但應當到當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其他獨立經營的奶站應當到當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第二十七條  禁止生牛奶直接進入消費市場銷售。

        第二十八條  企業奶站收購或者銷售生牛奶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摻雜使假;

         (二)壓等壓價;

         (三) 短斤少兩;

         (四) 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

         (五)使用塑料及有毒有害器具

       第二十九條 奶戶、場銷售生牛奶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摻雜使假;

    (二)擠奶前不清洗奶牛乳房和擠奶器具

    (三) 使用塑料及有毒有害容器

    第三十條 各級奶業行政管理部門可委托奶業協會對不同區域奶站管理費用、運輸費用等項目支出進行核算,奶站不得額外謀取利益。鼓勵奶(牛)業協會、合作社自設奶站。奶站可在奶業協會統一組織下通過招標、聽政會等方式與乳品加工企業簽訂供貨合同。

    第三十一條  地處偏遠的地區,經縣級以上奶業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允許相臨奶站設立固定收奶點。未經批準設立奶站、奶點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新建奶站不符合第二十四條規定建站條件的,不得收購或者銷售生牛奶,企業不得收購其銷售的生牛奶。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扶持和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生牛奶質量檢驗機構建設,建立原料奶質量第三方檢測制度,逐步實現原料奶收購的公正檢測和優質優價。第三方檢測機構應當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合格,具有法定資格。

    第三十三條 企業和奶站從收購生牛奶之時起應當在48小時內公布常規檢驗結果,并通知奶樣檢驗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奶戶、場。

        奶戶、場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通知24小時內,持質量檢驗單到第三方檢測機構申請檢驗。生牛奶質量第三方檢測機構在接到申請之時起24小時內做出檢驗結果,并以此檢驗結果作為生牛奶是否合格的依據。

    企業或者奶站應當將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奶樣保留96小時。

    第三十四條 收購生牛奶的奶價應當實行以質論價、優質優價。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將脂肪、蛋白質指標作為生牛奶收購的基礎論價指標,將微生物、體細胞、抗生素等指標作為附加論價指標。

    企業和奶站應當在生牛奶收購處設置公平秤。

    第三十五條 省奶業協會可以組織相關專家和單位,根據不同地區、不同飼養模式的實際情況,按照鼓勵先進的原則,測算并定期公布生牛奶生產參考成本,原則上收購單位不得低于參考成本收購生牛奶。

    第三十六條 企業和奶站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奶資,不得拖欠、克扣、挪用或者占用。

    第四章  生牛奶加工與乳品安全

    第三十七條 企業設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符合省奶業發展規劃;

    (二) 加工廠房(車間)的選址、設計符合國家規定;

    (三) 有與生產的產品和工藝相適應的加工、衛生、包裝和檢測設備;

    (四) 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培訓合格的質量檢驗人員;

    (五) 依法取得相關證照。

    (六) 對新建和擴建乳品加工項目統一實行核準制,嚴格準入制度,沒有配套的奶源基地的不予核準。省奶業協會負責制定準入條件和出具核準報告。

    第三十八條 鼓勵企業與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及奶業協會聯合,開展技術創新,提高研制新產品能力,引進先進的生產工藝,開發高附加值優質乳制品,適應不同消費群體的需求。

    第三十九條 企業生產奶粉、液態奶等乳制品,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嚴格執行復原乳、巴氏殺菌乳、滅菌乳等標識制度。

    第四十條 禁止生產和銷售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不符合液態奶標識制度規定、摻雜使假、有毒有害、過期變質、假冒偽劣的乳制品。禁止進行低價傾銷等惡性競爭行為。

    第五章 服務與監督

    第四十一條   鼓勵生牛奶生產經營者依法成立奶業(牛)協會、奶農合作組織。奶業協會應當發揮服務、協調、維權、自律作用。各級政府在出臺涉及奶業發展的行業標準制定和重大政策措施前,應主動聽取和征求奶業協會的意見和建議。對奶業協會受政府委托開展業務活動或提供的服務,政府應支付相應的費用,所需資金納入預算管理。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生牛奶銷售、收購、加工等環節的監督管理,可以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抽檢,抽檢結果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奶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設置監督信箱,公布監督電話,受理舉報或者投訴,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對屬于有關行政部門調查處理的事項,應當及時轉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奶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奶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和收購,沒收違法所得,并對購銷雙方分別處以貨值五倍至十倍罰款,對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生牛奶立即追回沒收,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一)(二)(三)項、第四十條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物價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奶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生牛奶及器具,并處以一百元至三百元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三)(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和生牛奶,對沒收的生牛奶進行無害化處理,并處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罰款;對有關責任者處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罰款。

    (二)違反第(三)、(四)項規定的,責令補齊銷售者應得的價款,并處以收購的生牛奶貨殖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對有關責任者處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罰款。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五)項、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奶業行政管理部門當場沒收塑料及有毒有害容器,并處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罰款;對有關責任者處以三百元至五百元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奶業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貨殖三倍至五倍罰款;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處以五十至一百元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奶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已收購的生牛奶,并處以貨值一倍至三倍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拖欠奶戶奶資的,應當從合同約定支付奶資之日起,按日支付拖欠金額1‰的違約金。

    第五十二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履行奶牛飼養防疫、檢疫職責的;

    (二)對染疫奶牛不及時處理的;

    (三)未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四)不受理舉報或者投訴的;

    (五)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收受賄賂的;

    (七)其他違反本條例行為的。

    因前款規定的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和直接責任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生牛奶,是指未經加工的牛奶。

    第五十四條 生羊奶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五條 對學生飲用奶生產、加工、銷售的監督管理,除按照本條例執行外,按照國家、省有關專項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遼寧省奶業發展條例

                       (討論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促進奶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07]31號)精神,促進我省奶業持續、健康發展,保障消費者健康和食品安全,維護奶牛養殖戶(奶戶,下同)、奶牛養殖場(場,下同)、奶(牛)業協會、奶業合作組織、奶站和乳品加工企業的合法權益,規范奶業生產經營行為,提升奶業管理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奶牛飼養與奶源基地建設,生牛奶銷售、收購與加工,奶業管理、監督與服務等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奶戶、場、協會與合作組織、企業、奶站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經營行為,建立風險共擔、利益共享、互惠互利、長期穩定的協作關系。

    第四條  省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局(動監局,下同)是全省奶業行政歸口主管部門,負責監管本條例的實施,省農墾局作為全省奶業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

    市、縣(市、區)動監局或奶業管理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奶業管理工作。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環保、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物價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做好奶業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奶業協會在奶業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開展行業服務、協調、維權、自律等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市場需要制定奶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并納入地方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加強宏觀調控,合理配制資源。

        第六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奶業發展基金,用于對規模化、標準化奶牛養殖、良種體系建設,機械擠奶、先進飼喂機械應用,奶業(牛)協會、合作經濟組織建立和發展、奶業基礎設施建設的扶持,基金每年以不低于當地農業投資增長比例增長。

        第二章   奶牛飼養與奶源基地建設

        第七條   奶牛飼養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   有獨立的奶牛飼養場區(舍);

    (二)   有相關的生產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三)   具備與飼養規模相適應的防疫條件;

    (四)   有相應專業技術的人員或為其服務的兼職技術人員;

    (五)   牛體、牛舍、場地和擠奶用具及奶牛排泄物的處理符合衛生、環保要求。

         大中型奶牛場應當具備國家有關繁育、環境評估、衛生及防檢疫規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縣以上奶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奶牛繁育體系建設,做好奶牛生產性能測定等基礎性工作,制定并實施科學的奶牛群體改良計劃,提高牛群質量。

        奶戶、場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對奶牛全省統一編號,建立奶牛檔案。縣級以上奶業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奶業協會進行奶牛編號和系譜登記,確定良種奶牛并作為實施補貼的依據。

         第九條  奶牛繁育應該使用有資質的種畜生產單位生產的優質凍精和獲批準的進口凍精。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經營凍精和胚胎。

          第十條  奶戶、場發現患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奶牛,必須及時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

          縣級以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奶牛防檢疫制度,每年定期對奶牛進行結核病、布魯氏桿菌病檢疫。

         第十一條  各級動物防檢疫監督機構對檢疫為開放型結核病和結核病、布魯氏桿菌病的雙陽性病牛,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奶戶、場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未經國家批準的獸藥、飼料添加劑。

         第十三條  奶牛更新和交易應當到奶業協會變更登記。奶牛交易時出售方應當出具當地《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和《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明》。

         從國外、省外引進奶牛必須在指定地點隔離觀察,經檢疫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禁止從疫區引進奶牛。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對奶戶、合作社等要給予信貸支持,開發適應奶業發展需要的金融產品,搞好金融服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貼息補助。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奶源基地建設應當統籌規劃、優化布局,通過發展規模養殖小區(場)等方式,加快推進養殖環節規模化、標準化、集約化,發展適度規模經營。規模化奶牛小區、場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屬于永久性建(構)筑物,其用地比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和個人投資奶源基地建設,對標準化養殖小區(場)的水電路、糞污處理、防疫、擠奶設施及飼草料基地建設等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七條  建立奶牛政策性保險制度,引導和扶持奶戶、場參加奶牛保險。

        第十八條  各級奶業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科研服務單位應當加強奶源基地的奶牛良種繁育、疫病防治、標準化飼養、機械化擠奶、草原改良、人工種草、青貯生產、飼料加工以及先進實用技術的研究和推廣。

        第三章  生牛奶銷售與收購

        第十九條  收購生牛奶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第二十條  禁止銷售和收購下列生牛奶:

         (一)未取得健康證明和未經檢疫奶牛產的奶;

    (二)奶牛產前15日內的胎奶;

    (三)產犢7日內的初乳,但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除外;

    (四)有抗生素類藥物殘留的奶;

         (五)患乳房炎、結核病、布魯氏桿菌病及其他傳染病的奶牛產的奶;

         (六)摻雜使假、變質、有異味和被污染的奶;

         (七)發生一、二類傳染病的疫區,在封鎖時期奶牛產的奶;

         (八)其他不符合衛生安全質量標準的奶。

         第二十一條 經行業主管部門批準,以初乳為原料的企業按照規定標準可以收購初乳。

         第二十二條 企業或者奶站從奶戶、場收購生牛奶應當簽訂購銷合同,購銷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履行地、履行期限;

        (二)一定期限內的收購數量;    

        (三)收購標準;

        (四)計價標準;

        (五)結算方式;

        (六)運輸方式;

        (七)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八)供求雙方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省奶業協會負責提供全省統一的生牛奶購銷合同樣式文本。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奶業發展實際,對奶站的設置進行科學規劃和合理布局。在同一區域已經建立了奶站,經批準再建設奶站,不得低于原有奶站的規模和標準??h級有關部門要加強奶站管理,規范生牛奶收購秩序,嚴厲打擊摻雜使假、強買強賣、壓級壓價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四條  奶站建立的基本條件:

         (一)有符合收奶規模的固定房舍;

         (二)有適度、穩定的生牛奶來源;

         (三)有相應的制冷設備和不銹鋼貯存罐;

         (四)有符合規定的化驗、計量、檢測儀器設備;

         (五)有衛生許可;從業人員有健康證明;

         (六)符合環保要求;

         (七)有相應的管理制度。

          機械化奶站除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之外,還應當有符合要求的固定房舍和機械擠奶設備。

          第二十五條  建立奶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奶業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奶業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申請起十日內完成現場勘察并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  完全由企業自行投資建立、非獨立經營的奶站,可以不辦理營業執照,但應當到當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其他獨立經營的奶站應當到當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第二十七條  禁止生牛奶直接進入消費市場銷售。

        第二十八條  企業奶站收購或者銷售生牛奶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摻雜使假;

         (二)壓等壓價;

         (三) 短斤少兩;

         (四) 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

         (五)使用塑料及有毒有害器具

       第二十九條 奶戶、場銷售生牛奶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摻雜使假;

    (二)擠奶前不清洗奶牛乳房和擠奶器具

    (三) 使用塑料及有毒有害容器

    第三十條 各級奶業行政管理部門可委托奶業協會對不同區域奶站管理費用、運輸費用等項目支出進行核算,奶站不得額外謀取利益。鼓勵奶(牛)業協會、合作社自設奶站。奶站可在奶業協會統一組織下通過招標、聽政會等方式與乳品加工企業簽訂供貨合同。

    第三十一條  地處偏遠的地區,經縣級以上奶業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允許相臨奶站設立固定收奶點。未經批準設立奶站、奶點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新建奶站不符合第二十四條規定建站條件的,不得收購或者銷售生牛奶,企業不得收購其銷售的生牛奶。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扶持和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生牛奶質量檢驗機構建設,建立原料奶質量第三方檢測制度,逐步實現原料奶收購的公正檢測和優質優價。第三方檢測機構應當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合格,具有法定資格。

    第三十三條 企業和奶站從收購生牛奶之時起應當在48小時內公布常規檢驗結果,并通知奶樣檢驗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奶戶、場。

        奶戶、場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通知24小時內,持質量檢驗單到第三方檢測機構申請檢驗。生牛奶質量第三方檢測機構在接到申請之時起24小時內做出檢驗結果,并以此檢驗結果作為生牛奶是否合格的依據。

    企業或者奶站應當將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奶樣保留96小時。

    第三十四條 收購生牛奶的奶價應當實行以質論價、優質優價。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將脂肪、蛋白質指標作為生牛奶收購的基礎論價指標,將微生物、體細胞、抗生素等指標作為附加論價指標。

    企業和奶站應當在生牛奶收購處設置公平秤。

    第三十五條 省奶業協會可以組織相關專家和單位,根據不同地區、不同飼養模式的實際情況,按照鼓勵先進的原則,測算并定期公布生牛奶生產參考成本,原則上收購單位不得低于參考成本收購生牛奶。

    第三十六條 企業和奶站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奶資,不得拖欠、克扣、挪用或者占用。

    第四章  生牛奶加工與乳品安全

    第三十七條 企業設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符合省奶業發展規劃;

    (二) 加工廠房(車間)的選址、設計符合國家規定;

    (三) 有與生產的產品和工藝相適應的加工、衛生、包裝和檢測設備;

    (四) 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培訓合格的質量檢驗人員;

    (五) 依法取得相關證照。

    (六) 對新建和擴建乳品加工項目統一實行核準制,嚴格準入制度,沒有配套的奶源基地的不予核準。省奶業協會負責制定準入條件和出具核準報告。

    第三十八條 鼓勵企業與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及奶業協會聯合,開展技術創新,提高研制新產品能力,引進先進的生產工藝,開發高附加值優質乳制品,適應不同消費群體的需求。

    第三十九條 企業生產奶粉、液態奶等乳制品,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嚴格執行復原乳、巴氏殺菌乳、滅菌乳等標識制度。

    第四十條 禁止生產和銷售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不符合液態奶標識制度規定、摻雜使假、有毒有害、過期變質、假冒偽劣的乳制品。禁止進行低價傾銷等惡性競爭行為。

    第五章 服務與監督

    第四十一條   鼓勵生牛奶生產經營者依法成立奶業(牛)協會、奶農合作組織。奶業協會應當發揮服務、協調、維權、自律作用。各級政府在出臺涉及奶業發展的行業標準制定和重大政策措施前,應主動聽取和征求奶業協會的意見和建議。對奶業協會受政府委托開展業務活動或提供的服務,政府應支付相應的費用,所需資金納入預算管理。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生牛奶銷售、收購、加工等環節的監督管理,可以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抽檢,抽檢結果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奶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設置監督信箱,公布監督電話,受理舉報或者投訴,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對屬于有關行政部門調查處理的事項,應當及時轉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奶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奶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和收購,沒收違法所得,并對購銷雙方分別處以貨值五倍至十倍罰款,對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生牛奶立即追回沒收,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一)(二)(三)項、第四十條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物價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奶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生牛奶及器具,并處以一百元至三百元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三)(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和生牛奶,對沒收的生牛奶進行無害化處理,并處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罰款;對有關責任者處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罰款。

    (二)違反第(三)、(四)項規定的,責令補齊銷售者應得的價款,并處以收購的生牛奶貨殖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對有關責任者處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罰款。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五)項、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奶業行政管理部門當場沒收塑料及有毒有害容器,并處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罰款;對有關責任者處以三百元至五百元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奶業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貨殖三倍至五倍罰款;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處以五十至一百元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奶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已收購的生牛奶,并處以貨值一倍至三倍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拖欠奶戶奶資的,應當從合同約定支付奶資之日起,按日支付拖欠金額1‰的違約金。

    第五十二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履行奶牛飼養防疫、檢疫職責的;

    (二)對染疫奶牛不及時處理的;

    (三)未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四)不受理舉報或者投訴的;

    (五)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收受賄賂的;

    (七)其他違反本條例行為的。

    因前款規定的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和直接責任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生牛奶,是指未經加工的牛奶。

    第五十四條 生羊奶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五條 對學生飲用奶生產、加工、銷售的監督管理,除按照本條例執行外,按照國家、省有關專項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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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發
     樓主| 發表于 2008-6-25 10:50:47 | 只看該作者
    地方奶業的發展標準與國家的有什么達到差距嗎?請知道的人評說,施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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