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飼料添加劑木聚糖酶活力的測定》申報稿的編撰者來看,除尤特爾一家來自實際發酵生產廠家,其余無一例外代表了飼料酶銷售從業者。來自國內微生物酶研究行業領域具有廣泛代表性的人士一個沒有。盡管編撰者宣稱該標準申報稿是分析了近300個含有木聚糖酶的飼料酶樣品而制定。給人的印象顯得空洞無力,可以稱之為--行業的自娛自樂!并不為過。
木聚糖結構形式的復雜性導致了微生物木聚糖酶生成基因的分子進化途徑的多樣性。不同的產酶工程菌在發酵時同時產生幾種木聚糖酶是常有的事(一些微生物可同時產生幾種內切木聚糖酶,一部分屬于F10族,另一部分可能屬于G11族),隸屬F10族和G11族木聚糖酶產生的高分子量木聚糖酶和低分子量木聚糖酶的作用底物方式、作用效率截然不同。作用方式的迥然差異,使得酶活檢測結果不好比較。對應用于飼料的木聚糖酶國家有沒有限制在哪一類木聚糖酶呢?如果沒有,以不變的標準衡量F10族和G11族的木聚糖酶酶活是否是合適的呢?---很顯然,是不合適的。
酶制劑檢測方法是按下面原則建立---“酶反應動力學是通過建立濃度與反應速度的關系,以酶的濃度來反映酶促反應速度,即酶活力的大小。(當飽和的底物濃度遠大于Km時,酶促反應速度與酶的總濃度具有線性關系,此時的酶活正比于酶濃度而與底物無關)”。在不同溫度、pH值下檢測,原始酶液的濃度并沒有發生變化,變化的是酶促反應速度和失活速度(通過測定底物的消耗量或產物生成量來反映)
酶反應初速度的大小是指在反應時間為零時的酶反應速度,由于酶促反應速度由底物或產物變化量反映,所以實際上,在時間為零的初速度是不能測定的,要接近這個值,因此規定酶反應初速度是:在整個恒溫反應時間里,底物消耗量在5%以內,或產物形成量占總產物量的15%以下時的速度。
從這個觀點出發,只有酶反應條件滿足于最適溫度、最適pH條件下,酶促反應速度達到最大,才容易接近酶反應初速度真實值,底物消耗量在5%以內,或產物形成量占總產物量的15%以下。太低的反應溫度,使得酶檢測的準確度,可靠性受到質疑。
如果假定應用于飼料的飼料酶,應該在動物體溫下,檢測酶促反應大小的觀點是對的,那么動物消化道的pH范圍從2~6,pH5.5的條件只是一個點而已,酶催化的pH位點范圍很大,某一pH位點的檢測值能反映胃腸道里真實的酶促反應大小嗎?顯然是不行的。同時商品木聚糖酶相當于水解木聚糖的復合酶。每一種產酶工程菌的催化最適條件--反映的是其包含的幾種內切、外切、脫枝酶在該條件下,用還原法檢測,具有最大催化底物效率的條件。偏離了最適條件,對內切酶是合適的,但對外切酶、脫枝酶可能就不合適了。偏離最適條件下的檢測結果,對生產的指導意義何在?
既然無法據此作出酶活與催化轉化營養素量的關系,那又何必畫蛇添足,多此一舉,非要把測定溫度規定死在37℃?不同來源的酶最適反應溫度不同,最適pH不同,酶活檢測,目的更多的是為企業核算生產和采購成本提供依據。
由此,不得而知,這個《飼料添加劑木聚糖酶活力的測定》也就是以片面代替全部,以自己想法建立市場準則。
[ 本帖最后由 等離子 于 2008-6-13 11:52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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