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控制程序 質量記錄控制程序 —————————————————————————————————— 1 目的 為了對質量記錄進行控制,為產品質量符合規定要求和質量控制程序有效運行提供客觀證據,為實現產品有可追溯性和采取糾正或預防措施時提供證據。 2 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產品質量和質量控制程序運行涉及的質量記錄(包括來自分承包方的記錄)。 4.1.1 產品質量記錄,包括產品標識記錄、檢驗和試驗記錄、不合格品原因調查記錄,產品生產過程記錄等。 4.1.2質量控制程序運行記錄,包括糾正和預防措施實施記錄、糾正和預防措施有效性驗證記錄、培訓記錄等。 4.2.1 質量控制程序文件和與產品質量有關的文件中,增加、減少或變更記錄格式,由分公司有關部門負責,并報品管部審核,報技術統一小組審批。 4.3.1 品管部為保證質量記錄具有唯一的標識,每一質量記錄表式要有唯一的編號,要編制公司質量記錄一覽表(見附錄1),各部門編制自己在用質量記錄一覽表。 a)質量記錄的字跡清晰、真實,并按要求正確填寫,且不許涂改,文字表達準確、簡練,手續完備。 b)填寫質量記錄用鋼筆或簽字筆,復寫時可用圓珠筆。 c)質量記錄若需更改,由更改人劃改并簽名,注明更改日期。 a)各有關部門指定專(兼)職人員對本部門質量記錄及時整理成卷保管,統一由公司保管的交品管部立卷建檔。 b)質量記錄貯存在適宜的環境下,注意防火、防蟲鼠、防潮、變質和丟失,且便于存取和查閱。 b)公司人員經品管部長批準可在有關部門查閱相關質量記錄; c)外部人員經總經理批準可查閱相關質量記錄,若需復印,由總經理批準。 4.4.4 外來質量記錄 有關部門收到外來質量記錄,由該部門負責及時整理成卷保管。 4.4.5 質量記錄的銷毀 超過保存期限的質量記錄,由記錄部門填寫《質量記錄銷毀登記表》(見附錄2),由記錄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集中銷毀。 4.5 質量記錄保存期限 一般質量記錄保存期限為一年,管理評審記錄,審核報告保存期為五年,有特殊要求的在質量記錄一覽表中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