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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跳槽時請將客戶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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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于 2008-5-8 15:57:0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font=宋體]而立之年的周民,從事飼料促銷業務已有五年之久。憑著自己的精明、實干,加上公司產品質量過硬,周民取得了客戶的信任,建立了一批穩定的客戶群,銷售業績年年上升,受到飼料公司總經理的器重,不久前被提拔為公司營銷部副經理。公司總經理代表公司與周民簽訂了聘任合同,明確規定了周民的權責范圍,并負有遵守公司勞動紀律和保守公司秘密的義務。[/font]
    [font=宋體]隨著銷售業績的大幅度提升,周民感到公司分配給營銷人員的報酬相對于飼料行業的其他企業來講,明顯偏低。于是,他多次向公司總經理提議,要求增加業務員的銷售提成。但公司決策層認為其建議不夠成熟,未予采納。[/font]
    [font=宋體]春節期間,周民結識了鄰縣的一家個人獨資經營的新型飼料廠的王老板。王老板得知周民的苦惱后,開導勸慰:“像你這樣有著穩定的客戶群和出色的銷售業績,如果愿意到本廠干,本廠聘請你擔任負責營銷的副廠長,年薪[/font][font=Times New Roman]5[/font][font=宋體]萬元,另外,可按照到賬銷售收入的[/font][font=Times New Roman]4[/font][font=宋體]%拿提成。”[/font]
    [font=宋體]面對著高薪的誘惑,周民心動了。春節過后,周民慎重地向飼料公司管理層遞交了辭職報告。由于原來所在的飼料公司與新上任的新型飼料廠經營業務大致相同,周民在離開飼料公司時,把通過自己努力建立起來的公司客戶名單和有關資料全部帶走。到新型飼料廠走馬上任后,為了報答王老板的知遇之恩,也為了顯示自己的才能,周民馬不停蹄,逐一登門向原來有著信任基礎的飼料公司業務客戶宣傳,介紹現任職單位的產品質量與原飼料公司的產品不分上下。經過周民的努力,多家客戶把業務合作對象從飼料公司轉向了新型飼料廠。[/font]
    [font=宋體]飼料公司的管理層坐不住了,向周民提出交涉,要求其歸還客戶資料,并停止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面對飼料公司的要求,周民振振有詞:“客戶名單是我通過個人努力形成的,是個人的勞動成果,而且,這些客戶都是市場上公開存在的養殖大戶和飼料經銷商,電話號碼薄上也都能查找得到,根本毫無秘密可言,飼料公司可以重新派員直接上門聯系。”基于上述理由,周民理直氣壯地拒絕了飼料公司的要求。[/font]
    [font=宋體]雙方各執一詞,私下和解已無可能。萬般無奈,飼料公司只好選擇法律途徑解決,委托律師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遞交了《關于請求查處周民侵害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書面申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申請后,迅速指派執法人員查明了全部事實。[/font]
    [font=宋體]面對周某的陳述和辯解,工商執法人員指出:客戶名單屬于經營信息,是企業商業秘密的組成部分。即使這些客戶是在市場上公開存在的信息,任何人都可以發現和聯系,但發現和聯系是需要付出人力、財力和精力的。飼料公司通過努力從不特定的眾多的客戶中選擇建立業務關系的客戶,這些客戶就成為飼料公司特殊和穩定的客戶群。這些客戶名單和資料具有秘密性、價值性、實用性,飼料公司通過與周民簽訂合同,明確保密義務的形式對此采取了保密措施,已經完全具備了商業秘密的法定構成要件。雖然這些客戶名單和資料主要是周民通過個人努力建立起來的,但周民的促銷工作屬于職務行為,由此所形成的客戶名單和資料的所有權歸屬于飼料公司。[/font]
    [font=宋體]面對工商執法人員有理有據的分析和認定,周民低下了頭,認識到自己行為違背了誠信和法律。然而,違法就必須付出代價,工商局在履行了法定的告知程序后,向周民下發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其擅自將飼料公司特定的客戶名單和資料帶至新型飼料廠,并從事與原公司相競爭的經營活動,構成侵害他人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font][font=Times New Roman]25[/font][font=宋體]條規定,責令周民停止侵權行為,將客戶名單資料返還飼料公司,并罰款[/font][font=Times New Roman]2[/font][font=宋體]萬元;工商局同時認定,新型飼料廠在明知周民非法利用他人商業秘密的情況下,仍默許其將客戶名單用來為本廠牟取經濟利益,亦構成侵害他人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遂責令該廠停止違法行為,并罰款[/font][font=Times New Roman]1[/font][font=宋體]萬元。[/font]
    [font=宋體]跳槽,請將業務客戶留下。[/font]
    [font=宋體][font=宋體]來源于《中國經營報》[/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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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發
    發表于 2008-5-8 16:37:08 | 只看該作者
    有合理之處也有不合情之處!
    板凳
    發表于 2008-5-8 17:11:30 | 只看該作者
    很難做出判斷
    地毯
    發表于 2008-5-8 23:16:44 | 只看該作者
    有合理之處也有不合情之處!
    5
    發表于 2008-5-10 05:01:03 | 只看該作者
    這個案例的判決是正確的

    客戶資料確實是商業機密的一部份,是公司投入資源在業務員身上所得到的客戶訊息。
    當然一個業務員離職後,如果在同區域從事相同的工作,也會接觸到相同的客戶,這也是正常的。

    這個案例最大的問題在於周民沒留下客戶資料給原公司,導致原公司無法維持老客戶的交易,而形成周民對原公司的不公平競爭。
    如果周民把客戶資料留下,交接給繼任的業務員。那在老客戶端,就會形成新舊公司的公平競爭。周民就不算犯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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