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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疾病防控] 南平市奶牛場防疫管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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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于 2008-1-23 22:31:2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奶牛場防疫工作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奶牛業健康持續發展,保護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下稱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下稱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和《福建省動物防疫和動物產品安全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南平市行政區域內奶牛場的防疫及其有關活動。
    本規定所稱奶牛場防疫,是指對奶牛場飼養奶牛的預防接種、疫情監測,奶牛疫病的控制、撲滅,奶牛檢疫和畜牧職業人群健康防護。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奶牛場應當按照國家、省動物防疫等相關法律法規,在各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下,做好奶牛疫病的防治工作。
    第四條 南平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奶牛場的防疫工作;縣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奶牛場防疫工作的領導,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縣(市、區)行政區域內奶牛場防疫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并以奶牛場為單位建立奶牛免疫檔案、疫病監測檔案、檢疫檔案,并做好奶牛場奶牛變動情況的備案。
    第五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奶牛場應當按照《畜牧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奶牛檔案。做好相關資料的記錄,其內容包括:奶牛來源,飼料消耗情況,發病率、死亡率及發病死亡原因,無害化處理情況,實驗室檢查及其結果,用藥及免疫接種等情況。所有記錄應保存兩年以上,同時報所在地縣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章 奶牛場的疫病預防
    第六條 奶牛場從事奶牛飼養、生產、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縣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動物防疫合格證》,并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奶牛場應當配備獸醫專業技術人員,并依法在縣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按照國家有關法規進行管理;設置獸醫室、動物傳染病隔離圈舍,隔離圈舍應置于奶牛場生產區之外;配備常用的診療、消毒器械、藥品和盛放生物制品的專用冰箱。
    第八條 奶牛場應當建立企業生產管理制度和消毒制度,制定各工種操作規程,做好環境、牛舍、人員消毒和生產過程消毒隔離,落實牲畜糞便的無害化處理,預防動物疫病傳播。
    第九條 奶牛場應對職工進行崗前培訓,工作人員在生產過程中要嚴格按照生產操作規程和消毒制度進行操作,防止動物間疫病傳播和動物疫病感染人。
    第十條 奶牛場應建立職工健康檔案,加強職工個人防護。工作人員上崗前應在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綜合體檢,取得健康證并持證上崗,奶牛場每年應當對職工進行一次健康體檢。未取得健康證或者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奶牛飼養、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縣級動物疫病控制機構依法監督奶牛場實施國家規定的強制免疫。預防所需的疫苗,由南平市動物疫病控制機構統一調撥和供應。
    實施計劃免疫的疫病免疫,由縣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計劃,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級動物疫病控制機構做好免疫檔案,內容包括場主姓名、動物種類、年(月、日)齡、免疫日期、疫苗名稱、疫苗批號、疫苗廠家、免疫耳標號、防疫員簽字等。
    第十二條 奶牛場要實施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制度。應逐項準確地記載各項生產記錄,包括產奶量、乳脂率、配種產犢、飼料消耗、飼料使用、獸藥使用、系譜以及疫病檢查等,建立牛籍卡,做到一牛一卡一號檔,記錄牛只的編號、出生日期、生產性能、免疫、檢疫、病歷、奶牛變動情況等原始材料,并保存兩年以上。
    奶牛場應定期將奶牛變動情況報縣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奶牛場獸醫應建立健全奶牛場防疫制度,并嚴格執行,做好防疫記錄、檢疫記錄、消毒記錄、病歷和用藥記錄等。
    第十三條 縣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做好轄區內奶牛標識和奶牛養殖檔案的備案工作,并根據原始記錄定期進行統計分析和總結,用于指導奶牛場生產和疫病預防。
    第三章 奶牛的檢疫、監測
    第十四條 縣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行業標準、檢疫、監測對象,依法對奶牛實施檢疫、監測。
    第十五條 縣級動物疫病控制機構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每年春秋兩季對奶牛全群進行布魯氏桿菌病、結核病、口蹄疫等重大動物疫病進行檢疫、監測,對陽性牛應當立即進行隔離、撲殺或火化等無害化處理。
    建立檢疫、監測檔案,內容包括奶牛場負責人簽字的檢疫采樣單、檢驗報告、處理通知單、處置結果等。
    第十六條 實行奶牛報檢制度。奶牛場若需要跨省調運奶牛,要依法先到福建省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奶牛調入后,應立即報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進行檢疫,經隔離、檢疫、確認合格后,方可并群。
    奶牛在出場前,必須報經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實施檢疫,并出具檢疫證明。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奶牛不得出場。
    第十七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對奶牛場的防疫工作進行監督。動物衛生監督人員執行任務時,奶牛場應給予支持、配合。
    第四章 奶牛場的疫病控制和撲滅
    第十八條 奶牛場如發生布魯氏菌病、結核病、口蹄疫等重大動物疫情,必須在12小時內報告所在縣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動物疫病控制機構應當迅速采取措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級上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
    第十九條 奶牛場發生重大疫情時,縣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或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派人到現場,劃定疫點、受威脅區,采集病料,調查疫源,及時報請縣級人民政府決定對疫點實行封鎖。縣級人民政府應在24小時內作出決定,發布封鎖令。封鎖令應包括封鎖的地域范圍、時間、對象、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條 對封鎖的疫點,縣級人民政府應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采取下列措施:
    (一)禁止奶牛及其產品進出疫點;
    (二)對染疫、疑似染疫、病死奶牛,由縣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控制指揮部統一指揮,安排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成員單位采取撲殺、銷毀或無害化處理等措施,當事人應予以配合,不得拒絕;
    (三)疫點出入口必須有消毒措施,對出入封鎖疫點的人員、運輸工具及有關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疫點內奶牛運載工具、用具、牛舍、場地必須嚴格消毒,糞便、墊草、受污染的物品,必須在動物衛生監督員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一條 疫點內最后一頭染疫動物撲殺后,經過該疫病一個潛伏期以上的監測,未再出現染疫動物,經縣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檢查合格后,報原發布封鎖令的縣級人民政府解除封鎖,并通報毗鄰地區和有關部門,同時報南平市人民政府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控制指揮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 發生人畜共患疫病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單位互相通報疫情,及時采取控制、撲滅措施。
    第五章 違法處置依據
    第二十三條 奶牛場業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動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代為處理,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一)對飼養、經營的奶牛不按照動物疫病的強制免疫計劃和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進行免疫接種和消毒的;
    (二)對奶牛、奶牛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清洗消毒的;
    (三)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染疫奶牛及其排泄物、染疫奶牛的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奶牛尸體的。
    第二十四條 奶牛企業經營下列奶牛、奶牛產品的,由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動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責令停止經營,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售出的奶牛、奶牛產品,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一)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奶牛疫病有關的;
    (二)疫區內易感染的;
    (三)依法應當檢疫而不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的;
    (五)病死或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
    第二十五條 奶牛企業不按規定報檢或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沒有檢疫證明的動物、動物產品的,由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根據《福建省動物防疫和動物產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1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未售出的動物、動物產品,依照《動物防疫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經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檢疫證明,動物產品同時加蓋或者加封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使用的驗訖標志。
    ??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由貨主在動物檢疫員監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無害化處理;無法作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
    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和染疫的動物產品進行隔離、封存和處理。
    第二十六條 奶牛場業主轉讓、涂改、偽造檢疫證明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沒收違法所得根據《動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收繳檢疫證明;轉讓、涂改檢疫證明的,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超過5000元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偽造檢疫證明的,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超過30000元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奶牛企業從事奶牛飼養、經營和奶牛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奶牛防疫條件不符合規定的,由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動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奶牛企業未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而從事奶牛飼養、經營的,由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根據《福建省動物防疫和動物產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瞞報、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奶牛疫情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動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奶牛企業逃避檢疫,引起重大奶牛疫情,致使養殖業生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身體健康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公安司法部門根據《動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動物檢疫員對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奶牛、奶牛產品出具檢疫證明、加蓋驗訖印章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根據《動物防疫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給予記過或者撤銷動物檢疫員資格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的處分。
    第三十一條 奶牛場業主拒絕、阻礙動物疫病控制機構進行重大動物疫情監測,或者發現動物出現群體發病或者死亡,不向當地動物疫病控制機構報告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根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奶牛場業主擅自采集重大動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動物疫病病原分離時不遵守國家有關生物安全管理規定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根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奶牛場未建立奶牛檔案的,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奶牛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畜牧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奶牛場不按照規定做好獸藥、飼料添加劑使用記錄的,由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根據《福建省動物防疫和動物產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給予警告,可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個人核發許可證或者有關批準文件,不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根據《畜牧法》第七十條規定,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動物疫病控制機構不履行奶牛檢疫、監測職責的,導致奶牛疫病傳播、流行,或者對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責令立即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南平市畜牧水產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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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發
    發表于 2008-1-23 22:37:51 | 只看該作者
    支持樓主分享實用資料!!
    板凳
    發表于 2009-9-5 16:52:13 | 只看該作者
    樓主是長富還是大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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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毯
    發表于 2009-9-17 08:21:29 | 只看該作者
    樓主是南平的嗎?可以跟我通個電話嗎?我有事請教的。謝謝!我的電話:13953245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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