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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飼料通用質量標準
GB 14924.1—2001
配合飼料通用質量標準
前 言
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本標準從GB 14924—1994《實驗動物 全價營養飼料》中分離出來,形成獨立的標準。
為了強調實驗動物配合飼料及飼料原料的質量要求,統一對檢測規則、標簽、包裝、貯存及運輸的要求,形成了本標準。
本標準將實驗動物配合飼料分成維持飼料和生長、繁殖飼料。
本標準及其相關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B 14924—1994。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實驗動物學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源、張瑜、蘇衛、劉素梅、鄭陶、周瑞華、劉秀梅。
本標準由國家科學技術部委托技術歸口單位中國實驗動物學會負責解釋。
本標準于1994年1月首次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實驗動物 配合飼料通用質量標準 GB 14924.1—2001
Laboratory animals—General quality standard for formula feeds 代替GB 14924—1994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配合飼料通用質量標準,包括:實驗動物寄生蟲學的等級分類、檢測順序、檢測要求、檢測規則、結果判定和報告等。
本標準適用于實驗動物小鼠、大鼠、兔、豚鼠、地鼠、犬和猴的配合飼料。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
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T 5918—1997 鄍合飼料混合均勻度的測定
GB 9687—1988 食品包裝用聚乙烯成型品衛生標準
GB 9688—1988 食品包裝用聚丙烯成型品衛生標準
GB 9689—1988 食品包裝用聚苯乙烯成型品衛生標準
GB /T 10647—1989 飼料工業通用術語
GB /T 10648—1999 飼料標簽
GB 13078—2001 飼料衛生標準
GB /T 14699.1—1993 飼料采樣方法
GB 14924.2—2001 實驗動物 配合飼料衛生標準
GB 14924.3—2001 實驗動物 小鼠、大鼠配合標準
GB 14924.4—2001 實驗動物 兔配合標準
GB 14924.5—2001 實驗動物 豚鼠配合標準
GB 14924.6—2001 實驗動物 地鼠配合標準
GB 14924.7—2001 實驗動物 犬配合標準
GB 14924.8—2001 實驗動物 猴配合標準
GB /T14924.9—2001 實驗動物 配合飼料 常規營養成分的測定
GB /T 14924.10—2001 實驗動物 配合飼料 氨基酸的測定
GB /T 14924.11—2001 實驗動物 配合飼料 維生素的測定
GB /T 14924.12—2001 實驗動物 配合飼料 礦物質和微量元素的測定
GB /T 17890—1999 飼料用玉米
NY /T 115—1989 飼料用高梁
NY /T 116—1989 飼料用稻谷
NY /T 117—1989 飼料用小麥
NY /T 118—1989 飼料用皮大麥
NY /T 119—1989 飼料用小麥麩
NY /T 122—1989 飼料用米糖
NY /T 130—1989 飼料用大豆餅
NY /T 131—1989 飼料用大豆粕
NY /T 132—1989 飼料用花生餅
NY /T 133—1989 飼料用花生粕
NY /T 134—1989 飼料用黑大豆
NY /T 135—1989 飼料用大豆
NY /T 136—1989 飼料用豌豆
NY /T 140—1989 飼料用苜蓿草粉
SC /T 3501—1996 魚粉
1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生長、繁殖飼料 growth and reproduction diets
適用于生長、妊娠和哺乳期動物的飼料。
1.2 維持飼料 maintenance diets
適用于生長、繁殖階段以外或成年動物的飼料。
3.3配合飼料 formula feeds
根據飼養動物的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原料配方經工業化生產的均勻混合物。
2 質量要求總原則
4.1 在配制實驗動物配合飼料時,各種原料和添加劑的各項營養指標應采用實測值數據。
2.2 營養指標均以90%干物質為基礎,衛生指標以88%干物質為基礎。
2.3 各項氨基酸、維生素、礦物質及微量元素的指標均為配合飼料中的總含量。
2.4 感官指標
配合飼料應混合均勻,新鮮、無雜質、無異味、無霉變、無發酵、無蟲蛀及鼠咬。
2.5 配合飼料產品的混合均勻度應不大于10%。
2.6 營養成分指標
各種實驗動物配合飼料營養成分指標應分別符合GB 14924.3~14924.8中的規定。需要消毒滅菌的配合飼料,應根據不同消毒滅菌方法可能造成某些種營養成分的損失,適當地提高相應營養成分的含量,保證配合飼料在消毒后和飼喂前符合GB 14924.3及14924.8的規定。不得摻入抗生素、驅蟲劑、防腐劑、色素、促生長劑以及激素等藥物及添加劑。
3 飼料原料質量要求
5.1 本標準所指的飼料原料是指為提供動物生長所需的蛋白質和能量的單一飼料原料。不包括飼料添加劑。
5.2 飼料原料均應符合下列相關飼料原料的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質量指標。
GB /T 17890—1999 飼料用玉米
NY /T 115—1989 飼料用高梁
NY /T 116—1989 飼料用稻谷
NY /T 117—1989 飼料用小麥
NY /T 118—1989 飼料用皮大麥
NY /T 119—1989 飼料用小麥麩
NY /T 122—1989 飼料用米糖
NY /T 130—1989 飼料用大豆餅
NY /T 131—1989 飼料用大豆粕
NY /T 132—1989 飼料用花生餅
NY /T 133—1989 飼料用花生粕
NY /T 134—1989 飼料用黑大豆
NY /T 135—1989 飼料用大豆
NY /T 136—1989 飼料用豌豆
NY /T 140—1989 飼料用苜蓿草粉
SC /T 3501—1996 魚粉
5.1 在實驗動物配合飼料中使用的飼料添加劑執行其相關的國家和行業標準,不得使用藥物添加劑。
5.2 為了保證實驗動物的正常生長,飼料原料不得使用菜籽餅粕、棉籽餅粕、亞麻仁餅粕等含有有害毒素的飼料原料。
5.3 飼料原料應符合GB 13078的規定。不得使用發霉、變質或被農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飼料原料。
6 檢測規則
6.1 配合飼料按外觀指標GB 14924.9~14924.12規定的測定方法進行檢驗。出廠產品應符合本標準的各項規定,并附有產品質量合格證。
6.2 產品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6.2.1 出廠檢驗
6.2.1.1 出廠產品的檢驗以同批原料生產的產品為一批。
6.2.1.2 出廠檢驗的項目為感官指標和常規營養指標。
6.2.2 型式檢驗
6.2.2.1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一般應進行型式檢驗
a)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正式生產后,如配方、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d)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e)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f)型式檢驗的項目為感官指標、常規營養成分、氨基酸以及衛生指標。
6.2.2.2 申請新產品時,還應增檢的項目為維生素、礦物質及微量元素指標。
6.3 采樣方法
按GB/T14699.1的規定執行。
6.4 判定規則
6.4.1質量檢驗中如單項營養指標不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可取同批樣品復驗。復驗不合格,則該批產品為不
合格。
6.4.2判定值范圍以檢測方法誤差的2倍計。
6.4.3微生物檢驗中的不合格指標不得復檢。
7 標簽
7.1 基本原則
7.1.1標簽標注的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
7.1.2標簽所標示的內容必須真實,并與產品的質量及質量標準相一致。
7.1.3標簽內容的表述應以通俗易懂、科學、準確并易于為用戶理解掌握。不得使用虛假、夸大或容易引起誤解的語言,更不得以欺騙性描述誤導消費者。
7.2 標簽必須標示的基本內容
7.2.1配合飼料名稱
7.2.1.1配合飼料產品應按GB/T 10647中的有關定義,采用表明飼料真實屬性的名稱。
7.2.1.2需要指明飼喂對象和飼喂階段的飼料,必須在名稱中予表明。
7.2.1.3使用商標名稱、牌號名稱、性狀名稱時,必須同時使用本標準7.2.1.1規定的名稱。
7.2.2產品標準編號
標簽上應標明生產該產品所執行的標準編號。執行的企業標準須經當地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7.2.3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和衛生指標
7.2.3.1標簽上標明的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和衛生指標必須與該產品所依據標準的指標一致。
7.2.3.2配合飼料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的項目規定:
應標明常規營養成份(水分、粗蛋白質、粗脂肪、粗纖維、粗灰分、鈣、總磷)、維生系、氨基酸、礦物質及微量元素的含量。
7.2.3.3標簽上應按GB 14924.2的規定,標明產品的衛生質量,如農藥等化學污染物,黃曲霉毒素B1及微生物指標。
7.2.4 原料組成
標明用來加工配合飼料使用的主要原料名稱。
7.2.5 標簽上應標有“本產品符合GB 13078和 GB 14924.2”字樣,以明示產品符合飼料及配合飼料衛生標準的規定。
7.2.6 使用說明
標簽使用說明應包括,適應使用對象,使用階段、方法及其他注意事項。
7.2.7 凈重
標簽應在顯著位置標明每個包裝中配合飼料的凈重。以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克(g)、千克(kg)或噸(t)表示。
7.2.8 生產日期
生產日期采用國際通用表示方法,如2000-02-01,表示2000年2月1日。
7.2.9 保質期
7.2.9.1 保質期的單位用月表示。必要時也可注明保存期。
7.2.9.2 注明貯存條件及貯存方法。
7.2.10 生產企業的名稱和地址
標簽上必須標明與其營業執照一致的生產單位的名稱、詳細地址、郵政編碼及聯系電話。
7.2.11 其他
標簽上可以標注企業認為必要的其他內容,如商標、生產許可證號、質量認證的標志等。
7.2 基本要求
7.2.1標簽不得與包裝物分離。
7.2.2標簽的印制材料應結實耐用,文字、符號、圖形清晰醒目。
7.2.3標簽上印刷的內容不得在流通過程中變得模糊不清甚至脫落,必須保證用戶在購買和使用時清晰易辨。
7.2.4標簽上必須使用規范的簡體漢字,可以同時使用有對應關系的漢語拼音及其他文字。
7.2.5標簽上出現的符號、代號、術語等應符合最新發布的國家法令、法規和有關標準的規定。
7.2.6標簽中所用的計量單位,必須采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常用計量單位的標注按GB/T 10648—1999的附錄A執行。
7.2.7一個標簽只標示一個飼料產品,不可在同一個標簽上標出其他數個產品。
8 包裝
8.1 配合飼料至少應有兩層包裝,內層為牛皮紙袋,外層為加有塑料內襯的編織袋、紙盒或塑料袋。
8.2 包裝應符合實驗動物的衛生和安全要求。
8.3 包裝用的塑料袋應符合GB 9687、GB 9688、GB 9689中的衛生要求。
8.4 清潔級以上實驗動物配合飼料的包裝(或真空包裝),必須經高壓蒸汽消毒滅菌或鈷60照射。
9 貯存、運輸
9.1 貯存
配合飼料產品應放在通風、清潔、干燥的專用倉庫內,嚴禁與有毒、有害物品同庫存放。配合飼料產品在常溫下的保質期為三個月(梅雨季節為兩個月)。
9.2 運輸
配合飼料產品在運輸中應防止包裝破損、日曬、雨淋,嚴禁與有毒、有害物品混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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