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最新犬類管理辦法 | | www.gzva.org 政策法規
| 1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修正)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犬類管理,防止狂犬病發生,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社會秩序安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衛生部、農牧漁業部、公安部關于加強狂犬病預防控制工作的意見》的精神,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一律禁止養犬。
第三條 凡機關、部隊、重要工廠、倉庫、公園、外國駐滬機構、外僑等,確因警衛和工作需要養犬者,須向所在地的區公安分局或縣公安局申請,經審核批準,領取《犬類準養證》。
第四條 郊縣農村的獨居戶、有證狩獵戶、副業生產專業戶或承包戶以及其它確需養犬的農戶,如需養犬,須向當地鄉人民政府申請,經審核批準,領取《犬類準養證》,但不得攜犬進入市區及縣屬城鎮。
第五條 凡本市大專院校、科研和醫藥等單位飼養實驗用犬,須向上海市畜牧獸醫站申報備案,并按期進行犬類免疫。凡向外省采購實驗用犬,應隨帶本單位采購證件,并取得供犬地區畜牧獸醫部門狂犬病免疫證明,經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驗證后,方準許進入本市。新采購的實驗用犬,須經兩周以上隔離觀察,證實為健康犬后才能使用。
第六條 凡外地來滬的船民、養蜂人員等私人養犬,憑當地畜牧獸醫部門狂犬病免疫證明,方準許進入本市,并必須拴養。
對國外和港、澳、臺來滬的旅游人員等攜帶之犬,憑該國或該地區獸醫衛生機構出具的犬類防疫、檢疫證明,方準進入本市,并必須拴養。
第七條 批準養犬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磕甓碌浊?,向發證機關辦理領證手續。每養一犬每年交納管理費二十元,其中郊縣農村個人養犬每犬交納管理費從第二年起為六元。
(二)每年領證后,應到各級畜牧獸醫站按指定的時間、地點給養犬進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注射,并在頸部掛上免疫牌。每頭犬每次交納免疫注射費四元。
?。ㄈ┗钊坏蒙鲜匈I賣。凡新生幼犬、如用于本戶老犬更新或調劑給準養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須報請發證機關審核批準,并辦理換證或領證手續,超過批準范圍的幼犬一律捕殺。
?。ㄋ模┍仨毤訌妼︷B犬的管理,市區及縣屬城鎮的犬必須拴養,嚴禁攜犬進入公共場所。犬如咬傷家畜及糟蹋莊稼,犬主應作必要的賠償;犬如傷人,應及時報告當地公安、畜牧獸醫、衛生防疫部門,犬主須承擔被咬者由此造成的全部醫療費用和誤工損失。
?。ㄎ澹┩咨票9堋度悳署B證》,不得轉借、冒用、涂改、偽造和買賣?!度悳署B證》毀損或遺失時,應向原發證機關書面申述原因,申請換發或補發。
?。┤缢劳觥⒃讱?,應及時向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八條 一旦發生狂犬病疫情,根據防病工作需要,區、縣人民政府有權對本地區所有養犬采取緊急滅犬措施。
第九條 對無證養犬或養有咬人惡犬的單位和個人,責令其限期宰殺、上交或強制捕捉,并可處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經批準的養犬戶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除批評教育外,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五十元以下的罰款,必要時吊銷其《犬類準養證》。
因違反本辦法造成嚴重后果,使人致殘致死的,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市區及縣屬城鎮由公安部門負責處理,衛生部門配合;農村由鄉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自一九八五年二月十五日起施行。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市公安局、衛生局、農業局聯合頒發的《犬類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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