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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標簽內容要完整
標簽中必須標示的內容包括:“本產品符合飼料衛生標準”字樣;產品名稱、原料組成、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凈重、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標準編號、生產者和經銷者名稱和地址、生產許可證和批準文號(實行飼料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飼料產品)、藥物添加劑等。
6.1.1 所有飼料標簽上都應標有“本產品符合飼料衛生標準”字樣,以明示該產品符合國家強制性《飼料衛生標準》的規定。
6.1.2 飼料名稱。產品名稱應當采用能表明飼料、飼料添加劑本身固有性質和特征的名稱命名,符合GB/T10647《飼料工業通用術語》中的有關定義。
6.1.3 原料組成。表明加工飼料產品使用的主要原料名稱以及添加劑、載體、稀釋劑名稱。如玉米、植物油餅粕、麩皮、魚粉、磷酸氫鈣、賴氨酸、蛋氨酸、維生素、微量元素等。另外,在飼料中起重要作用的添加劑原料(如硒原料),用來替代某種營養成分的特殊替代品(如尿素)或用于誘發畜禽特殊生理功能的物品(如調味劑)均應作為添加劑,在原料組成中予以標明。各種原料的名稱,一般應以具體名稱標出,如玉米、豆粕,若配方中某些原料常有替代情況發生時,也可以原料種類標出,如谷物、植物油料餅粕等,但如果采用的原料含有毒有害物質時,則必須標示具體品名,如棉子餅粕、皮革蛋白粉等。
6.1.4 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根據規定的保證值項目,對其產品成分作出明示承諾和保證,保證在保質期內,采用規定的分析方法均能分析得到的符合標準的產品成分值。標簽上數值必須完全按產品標準中的數值標示。粗蛋白、粗纖維、粗脂肪、粗灰分、總磷、鈣、食鹽、水分、各種氨基酸的含量,以百分數(%)表示;微量元素的含量以每千克飼料中含有某些元素的量來表示(如:mg或ug);藥物飼料添加劑和維生素的含量以藥物或維生素的量,或以表示藥物生物效價的國際單位表示(如:mg、ug或國際單位IU);有毒有害物質以每千克飼料中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量或個數表示(如:mg、ug或細菌個數)。一般粗蛋白、粗脂肪、氨基酸有效成分含量等,用“不低于”表示范圍;粗纖維、粗灰分、水分、有毒有害物質用“不高于”表示范圍;總磷、鈣、食鹽等用幅度范圍表示,如0.6%~0.9%。需要指出的是,“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是最低保證,因而生產者必須充分考慮某些成分在加工、運輸儲存過程中的損失(如脂肪、蛋白質、維生素),以及某些成分在特定的環境下可能增加(如水分),而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證。
6.1.5 產品標準編號。標簽上應標明生產該產品所執行的標準編號。由標準的代號、發布順序號和年代號3部分組成。
6.1.6 加入藥物飼料添加劑的飼料產品。在飼料中添加藥物飼料添加劑的,必須按農業部公布的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范,嚴格執行規定的劑量、配伍禁忌和休藥期等要求。標簽上必須標明“含有藥物飼料添加劑”字樣,字體醒目,標示在產品名稱下方。另外,還應標明添加藥物的法定名稱、在飼料中的準確含量、配伍禁忌、停藥期及其他注意事項等。
6.1.7 使用說明。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和精料補充料,應給出相應配套的推薦配方或使用方法及其他注意事項。飼料添加劑產品,則必須注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6.1.8 凈重(或凈含量)。應在標簽的顯著位置標明每個包裝物中的凈重,散裝運輸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標明每個運輸單位的凈重。要以國家法定計量單位表示,如克(g)、千克(kg)或噸(t)。若內裝物為液體的則應標注“凈含量”。
6.1.9 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飼料、飼料添加劑為限期使用的產品,必須在標簽上標明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6.1.10 生產者、分裝者的名稱和地址。標簽必須標明與生產企業的營業執照一致的生產者的名稱和詳細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進口產品必須用中文標明原產國名、地區名等內容。
6.1.11 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實施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管理的產品,應當注明有效的產品批準文號和生產許可證號。
6.2 標簽印制要規范
標簽必須使用中文,使用規范的漢字;標簽上出現的符號、代號、術語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的規定;標簽上不可以使用繁體字,也不可以使用自撰的簡化字。標 簽印制材料應結實耐用,文字、符號、圖形清晰醒目,保證當產品到達用戶手中時,標簽內容仍能清晰易辨。
6.3 標簽使用要正確
飼料標簽不要與包裝物分離,有兩種方式:一是直接將標簽印制在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包裝袋、瓶、箱以及其它包裝形式的容器或包裝物上;二是單獨印制紙簽、塑料簽(或其它制品簽),粘貼或附吊在飼料、飼料添加劑包裝容器上,也可縫于袋口。標簽縫在袋內時,外露的部分要能看到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內容,以便用戶購買飼料時參考。
[ 本帖最后由 szhilei 于 2007-8-11 13:38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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