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獸藥,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動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調節動物生理機能的物質(含藥物飼料添加劑),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診斷制品、微生態制品、中藥材、中成藥、化學藥品、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及外用殺蟲劑、消毒劑等。
從理論上說,凡能影響機體器官生理功能或細胞代謝活動的化學物質都屬于藥物范疇。在我國,魚藥、蜂藥、蠶藥也列入獸藥管理。
藥物的治療作用和不良反應
臨床使用藥物防治疾病時,可能產生多種藥理效應, 能對防治疾病產生有利的作用,稱為治療作用;其他與用藥目的無關或對動物產生損害的作用,稱為不良反應。大多數藥物在發揮治療作用的同時,都存在程度不同的不良反應,這就是藥物作用的兩重性。
1.治療作用
(1) 對因治療 藥物的作用在于消除疾病的原發致病因子,稱為對因治療,中醫稱治本。如應用化學藥物殺滅病原微生物以控制感染性疾病;用洋地黃治療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引起的水腫。
(2) 對癥治療 藥物的作用在于改善疾病癥狀,稱為對癥治療,亦稱治標。如用解熱鎮痛藥可使病畜發熱體溫降至正常,但如病因未除,則藥物作用過后體溫又會升高。一般情況下首先要考慮對因治療,但對一些嚴重的癥狀,甚至可能危及病畜生命,如急性心力衰竭、呼吸困難、驚厥等,則必須先用藥解除癥狀,待癥狀緩解后再考慮對因治療。有些情況下,則要對因治療和對癥治療同時進行,即所謂標本兼治才能取得最佳的療效。
2.不良反應
(1) 副作用 是在常用治療劑量時產生的與治療無關的作用或危害不大的不適反應。有些藥物選擇性低、藥理效應廣泛,利用其中某一作用為治療目的時,其他作用便成了副作用。由于治療目的不同,副作用又可成為治療作用,副作用一般是可預見的,往往很難避免,臨床用藥時應設法糾正。
(2) 毒性反應 用藥劑量過大或用藥時間過長而引起的不良反應,稱毒性反應。大多數藥物都有一定的毒性,僅毒性反應的性質和程度不同而已。用藥后立即發生的毒性稱急性毒性,多由用藥劑量過大所引起。有些在長期用藥蓄積后逐漸產生的毒性稱為慢性毒性,慢性毒性多數表現肝、腎、骨髓的損害。少數藥物還能產生特殊毒性,即致癌、致畸、致突變反應(簡稱"三致" 作用)。藥物的毒性反應一般是可以預知的,應該設法減輕或防止。
(3) 變態反應 又稱過敏反應,是指機體受藥物刺激,發生異常的免疫反應,而引起生理功能的障礙或組織損傷。藥物多為外來異物,雖不是全抗原,但有些可作為半抗原,如抗生素、磺胺藥等與血漿蛋白或組織蛋白結合后形成全抗原,便可引起機體體液性或細胞性免疫反應。
(4) 繼發性反應 是藥物治療作用引起的不良后果,又稱治療矛盾。如成年草食動物胃腸道有許多微生物寄生,正常情況下菌群之間維持平衡的共生狀態,如果長期應用四環素類廣譜抗生素時,對藥物敏感的菌株受到抑制,菌群間相對平衡受到破壞,以致一些不敏感的細菌或耐藥的細菌如真菌、葡萄球菌、大腸桿菌等大量繁殖,可引起中毒性腸炎或全身感染。這種繼發性感染特稱為"二重感染"。
(5) 后遺效應 指停藥后血藥濃度已降至最低有效濃度以下時的殘存藥理效應。
給藥方法
(1) 內服給藥 多數藥物可經內服給藥吸收,主要吸收部位是小腸,。
(2) 注射給藥 常用的注射給藥主要有靜脈、肌內和皮下注射。其他還包括關節內、結膜下腔和硬膜外注射等。
(3) 呼吸道給藥 氣體或揮發性液體麻醉藥和其他氣霧劑型藥物可通過呼吸道吸收。肺有很大表面積,血流量大,經肺的血流量約為全身10 % ~12 %,肺泡細胞結構較薄,故藥物極易吸收。
(4) 皮膚給藥 澆潑劑(pour on)是經皮膚吸收的一種劑型, 它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藥物必須從制劑基質中溶解出來,然后穿過角質層和上皮細胞;二是由于通過被動擴散吸收,故藥物必須是脂溶性在該器官的濃度。
藥物的相互作用
配伍禁忌---兩種以上藥物混合使用或藥物制成制劑時,可能發生體外的相互作用,出現使藥物中和、水解、破壞失效等理化反應,這時可能發生混濁、沉淀、產生氣體及變色等外觀異常的現象,稱為配伍禁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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