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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07-3-10 21: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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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國內外實驗動物管理法規簡介
立法是帶有某種強制性的管理措施,同時也是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目前世界各國均頒布有不同形式的法律條文約束、保護、管理實驗動物的繁育、生產與使用。
一、國外主要管理機構與法規
(一)主要管理機構
1.國際實驗動物科學協會(ICLAS)
1956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國際醫學組織聯合會(CIOMS)、國際生物學協會(IUBS)共同發起成立了實驗動物國際委員會(ICLA)。1961年,ICLA的活動得到WHO的合作,并于1979年更名為國際實驗動物科學協會(ICLAS)。
ICLAS的組成包括國家會員、團體會員、科學家會員、學會會員和榮譽會員。ICLAS的決議由常務理事會和管理委員會做出。常務理事會四年一屆,管理委員會由常務理事會從國家會員、團體會員和科學家會員中選出并對其負責,每年召開一次工作會議。
在國際上,ICLAS提出了微生物學、寄生蟲學、遺傳質量控制的參考標準,并先后在日本、韓國、泰國、西班牙和巴西設立了遺傳、微生物檢測中心,并依據有關標準開展檢測工作。
1988年我國加入ICLAS,現有國家會員和科學家會員各一名,并在第十二屆理事會擔任常務理事。
2.美國
國際實驗動物管理評估及認證協會(AAALAC)成立于1965年,是一個非盈利性的國際認證組織,主要職責是促進高品質的動物管理及應用,以推動生命科學的研究和教育。與其他動物福利組織一樣,關注在實驗動物飼養和動物實驗中的動物福利標準和存在的問題。AAALAC不僅接受美國本土研究機構的申請,而且還接受其他國家有關機構的申請,并按照人證規則,結合當地法規及慣例來制定標準,開展認證工作。 根據認證程序的規則,其認證結果分為7種,既完全認證、臨時認證、保留認證、繼續完全認證、延后繼續認證、緩限認證和取消認證。
研究風險警戒辦事處(OPRR)的“動物福利部”按照《公共衛生服務條例》(PHS),對有關研究項目中使用動物的教育和培訓計劃的制定和實施進行指導,對有關實驗動物的人道管理和使用的PHS各項政策和計劃的效果進行評定。
按照美國國家學術研究委員會、生命科學專業委員會和實驗動物資源研究所制定的《實驗動物飼養管理與使用手冊》(以下簡稱《手冊》),要求每所研究機構都要成立一個“研究機構的動物管理和使用委員會”(IACUC),成員包括具有動物研究經驗的科技人員、獸醫、代表有關動物福利方面的公眾利益和生物倫理的非科技人員。由其監督和評定研究機構有關動物的計劃、操作程序和設施條件,以保證其符合《手冊》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要求。
在美國,還有一些其他組織機構直接和間接參與實驗動物和動物實驗的管理,為實施全方位的系統管理提供了組織保障。
3.日本
1985年成立了實驗動物協會(JSLA),主要會員是與實驗動物有關的商業團體和個人。該協會開展的實驗動物技術人員資格認可分為一級和二級兩個層次,一級技師相當于中級職稱,二級技師相當于初級職稱。資格認可非常嚴格,合格率分別在60~70%和30~50%。一般每隔三年JSLA進行一次全國的實驗動物使用情況調查,調查數據提供給所有會員單位和其他需要者。
4.英國
在英國,最高管理機構為內務部。由內務部大臣任命監察員小組,負責全國大多數通過認可的科研、生產和供應單位的巡視,并對內務大臣提出建議和報告,具體管理工作則由行業性組織、學術團體或民間協會分別執行。參與管理工作的機構和團體包括:內務部監察小組、動物程序委員會、歐洲實驗動物科學聯合會(FELASA)、皇家防止虐待動物協會(RSPCA )、動物福利大學聯合會(UFAW)等。
5.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研究和教育用動物管理委員會(ANZCCART)
ANZCCART(1987年)是一個由19個機構成員組成的獨立團體,通過各成員組織,支持和宣傳《澳大利亞動物飼養管理和為科學目的應用動物條例》,為動物實驗倫理委員會、制定規章的機構、授權機構、政府部門、動物福利組織等提供指導和有關資料信息。
6.加拿大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CCAC)
CCAC成立于1968年,在1982年改組為獨立社團組織,是加拿大有關動物使用的主要咨詢和評審機構。CCAC由“加拿大自然科學和工程委員會”、“加拿大醫學研究委員會”和聯邦各部門資助。它所制定的《實驗動物管理與使用指南》(Guide to the Care and Use of Experimental Animals )一直作為管理和使用實驗動物的基本準則。共22章,除包括常用于實驗研究的動物外,還包括許多具有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
(二)國外有關法規
國外法規大致可以分為國際法和國家法兩類。國際法(包括國際條約和公約)是各個國家和組織之間的協議,主體可以是國家,也可以是國際組織。制定條約的目的是確立一定的國際權利、義務和關系,締約國家和組織要受到條約的約束。比如,歐共體各成員國共同簽署的《歐洲實驗和科研用脊椎動物保護公約》(1986年)。而國家法是指由各國政府制定的,旨在保護和合理利用本國動物,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則和制度的總稱。目前,國際實驗動物界的立法焦點主要是圍繞著保障動物福利和滿足科學研究對高質量實驗動物的需求這兩個不同方面進行的。
1.側重于動物保護和福利內容的實驗動物管理法規
英國早在1876年就通過國會立法禁止虐待動物,美國在1966年由農業部制定了動物福利法,旨在要求善待、保護動物,防止偷盜動物,搞好動物的管理、運輸和銷售,改善動物的生存條件,其中包括有關實驗動物或動物實驗的條款。80年代頒布了《實驗動物保護與管理法規》,加拿大、日本也分別于1966和1973年先后頒布了有關法律規定,要求在實驗過程中不準虐待動物,要正確的使用麻醉、安死術以減少動物的痛苦。在《歐洲實驗和科研用脊椎動物保護公約》的基礎上,歐洲各國還相繼頒布了各自國家的一系列有關法律法令。如芬蘭八十年代中期先后頒布了《動物福利法》與《科學研究中動物使用法規》等。
2.針對實驗動物飼養和使用的管理法規
在實驗動物使用與管理方面:許多發達國家諸如:美國、日本、加拿大、德國、英國等都有立法明文規定。1963年,美國國家學術研究委員會、生命科學專業委員會和實驗動物資源研究所制定了《實驗動物設施和飼養管理手冊》,后更名為《實驗動物飼養管理與使用手冊》(以下簡稱《手冊》),1965、1968、1972、1978、1985和1996年六次修訂。《手冊》主要包括研究機構的政策與職責,動物的環境、飼養和管理,獸醫護理和總體布局4個部分。
1985年,美國衛生部頒布了《人道主義飼養和使用實驗動物的公共衛生服務方針》。該方針對政府制定的《測試、科研和培訓中脊椎動物使用和管理原則》和《動物福利法》作了全面的補充和完善,要求各研究單位的動物管理委員會積極參與監督動物使用計劃、使用程序和動物設施的運行,對每一個申請應用和飼養動物的部門進行審核,并向衛生部報告檢查結果。
1986年,英國議會通過了適用于科學程序的《動物法》。以此法作為母法,英國各級政府部門、各行業分別制定了適用于本部門本行業的法規、條例、指南、準則、手冊、標準等。在《動物法》中,明確提出了許可證制度,既開展與動物有關的科研工作需要具備房屋及設施許可證、研究項目許可證和人員資格許可證。同時要求研究人員在每個研究項目開始前,必須進行費用與效益分析,要考慮試驗給動物造成的任何不良影響。英國內務部還頒布了《科研用動物居住和管理操作規程》、《繁育和供應單位動物居住和管理操作規程》、《動物設施中的健康與安全規定》、《廢棄物的管理操作規程》等。此后,意大利、法國、芬蘭、比利時等國也發布了類似的法令法規。
日本自20世紀70年代開始,從不同層次和側面先后頒布了多種實驗動物管理法規,如《動物保護與管理法》、《狂犬病預防法》、《動物進出口檢疫法》等,80年代頒布了《實驗動物飼養及保育基本準則》。
3.其他法律法規
1978年,美國FDA頒布的《良好實驗室操作規程》(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GLP),凡向FDA申請研究或銷售許可證的所有新藥臨床前實驗研究項目,均要遵守GLP原則。GLP從組織機構、人員、設施和設備、試驗機構運行、記錄和報告等方面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和規定,對具體的操作要求制定明確的規程。其中規定了對實驗動物的要求以及實驗室的特殊要求,對動物品系和實驗要求記錄詳細。此后,荷蘭、瑞士、瑞典、加拿大、意大利、聯邦德國、英國、日本、歐共體等相繼效仿,頒布了各自的 “GLP”。 目前GLP已被世界各國所廣泛接受,并由此衍生出藥品生產操作規范(GMP)、臨床操作規范(GCP)等一系列操作規范,從而有力的促進和推動了實驗動物及其相關科學的發展與進步,為廣泛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奠定了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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