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登記證》自頒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屬于同一企業、位于不同地點、具有獨立生產線和質量管理體系的出口生產企業應當分別申請注冊登記。 每一注冊登記出口生產企業使用一個注冊登記編號。經注冊登記的出口生產企業的注冊登記編號專廠專用。 出口生產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產品品種、生產能力等的,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向所在地直屬海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出口飼料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注冊登記申請表》,并提交與變更內容相關的資料(一式三份)。 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的,由直屬海關審核有關資料后,直接辦理變更手續。 變更產品品種或者生產能力的,由直屬海關審核有關資料并組織現場評審,評審合格后,辦理變更手續。 企業遷址的,應當重新向直屬海關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進口國家或者地區要求提供注冊登記的出口生產企業名單的,由直屬海關審查合格后,上報海關總署。海關總署組織進行抽查評估后,統一向進口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推薦并辦理有關手續。 海關對注冊登記的出口生產企業實施年審,年審合格的在《注冊登記證》(副本)上加注年審合格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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