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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到期無償收回系誤讀 專家稱不針對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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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于 2011-1-21 10:04:1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土地到期無償收回”原來是誤讀

    -有關專家解釋:“到期收回”不針對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自動”續期,是否受“公共利益”制約仍不明確

    1月14日,上?!兜谝回斀浫請蟆钒l表了《滬土地出讓驚現“期滿出讓人無償收回”》一文,文章稱,記者在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場首拍中發現,在土地“預申請須知”中,出現了出讓期滿后“出讓人收回并補償相應殘余價值”甚至“出讓人無償收回”的規定,而且收回的范疇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文中記者強調,“這些規定在歷來的土地出讓中均屬首次”。

    對此,眾多買房人感到害怕:按這樣的理解,我們買的房子,在幾十年土地使用期限滿了以后,連土地帶房子不就會被無償收回了嗎?那我們買房子的錢到底是買了房子,還是付的租金?

    第二天,各大網站和媒體紛紛以“上海首次規定土地出讓期滿后無償收回”為題目進行轉載,引發眾多媒體紛紛抨擊“踐踏私權”、“挑戰物權法”、“與民爭利”……

    記者調查發現,這并非上海“地方新規”,而是國家普遍施行的。規定的實質也非“一滿就收回”這么簡單的一刀切。

    本欄稿件由記者 陳富勇 采寫 部分內容綜合揚子晚報

    “上海新規”在全國普遍施行

    記者調查:“上海新規”在全國普遍施行

    1月17日,也就是這條消息見報后的第一個工作日,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在官網上掛出一份《“土地期滿后的處理方法”相關內容說明的通知》作出解釋。解釋中特別以黑體字標明,所謂“出讓期滿無償收回”,是針對“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該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處理方式”。不過,這一通知還是照搬了合同文本文字,缺乏通俗解釋。

    上海作為一個開發前沿城市,難道會帶頭作出這種看似是向上世紀“倒退”的規定?記者查閱了南京、北京、廣州等多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范本,也發現了相同規定,文字敘述一字不差。

    最終,記者找到了來源:國土資源部。2008年4月29日,國土資源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該示范文本中第五章為“期限屆滿”,其中第二十五條到第二十七條和上海版《出讓合同》的第二十七條到第二十九條完全吻合。根據國家規定,從2008年開始,所有地方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都必須有這三個條款。

    “無償收回”不針對住宅用地

    專家解釋:“無償收回”不針對住宅用地

    重慶容磁地產總經理王雪松對這三個條款進行了通俗解釋:

    1、非住宅用地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一年向政府提出續期申請,如果續期申請無傷“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則政府必須批準續期,但批準后要再交一次土地出讓金。而住宅用地既然“自動續期”就沒有“申請批準”的問題。

    2、如果非住宅用地期限屆滿前一年沒有提出續期申請,則到期后政府無償收回。

    3、如果非住宅用地申請續期因“公共利益”未獲批準的,政府收回土地并給予補償,如果有約在先不補償的則無償收回。

    可見,“無償收回”的情況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非住宅用地;二、用地期限屆滿前一年未提出續期申請,或者申請未獲批準且事先約定不補償。而在同一合同文本的其他條款中,有表述很清楚的“土地轉讓期限未到,不得收回”的條款。

    王雪松強調,就算是申請續期因“公共利益”未獲批準,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殘余價值依然會獲得賠償,并不存在無償收回的說法。

    “自動續期”仍有三大隱憂

    難題未解:“自動續期”仍有三大隱憂

    不過,在澄清了上海的“冤枉”后,卻容易引起更大的焦慮:原來全國都是這樣辦的!而且這三個條款中,關于住宅用地70年期滿后怎么辦,至少有三個關鍵疑問沒有解釋清楚:一是“自動續期”后,是否還要再付一次土地出讓金?二是“自動續期”是否會受到“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的影響而不成功?三是“轉讓期限未到不得收回”的條款中,也附帶了一條尾巴:“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的“特殊情況下”,政府可以收回土地和建筑,但要給予市價補償。

    顯然,這些沒有解釋清楚的三個關鍵疑問,正是法律銜接的漏洞所在,卻也恰恰是所有老百姓和購房人最關心的地方。

    土地到期

    重慶最快2040年面對

    據記者了解,與全國大多數城市住宅70年的出讓期限不同,重慶目前土地出讓年限是住宅50年,商業40年?!斑@樣的政策已經執行了10年?!庇嘘P人士稱,國家只是規定了土地出讓時間的上限,沒有規定下限。十年前,重慶的土地出讓年限也是住宅70年,商業50年,至于為何如此改變,目前無人能說清楚。

    照此計算,重慶商業用地最快將在2040年面臨土地出讓期滿的問題,住宅將在2050年面對這一問題。“有的樓下是商業用房,樓上則是住宅,不曉得會不會形成混亂?”也有市民提出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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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發
    發表于 2011-1-21 10:13:33 | 只看該作者
    政策應該具有一定的連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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