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領政策補償卻遭“變卦” 兩審敗訴,常來和仍不肯放棄官司,他堅信自己養的家禽不是死于疫情,而是死于鋁廠的污染。隨即,他向省高院提起申訴。 2006年7月26日,常來和收到省高院下達的駁回申訴通知書,這份通知書讓常來和喜憂參半。 憂的是,省高院依然采信了那份神秘的“機密文件”,宣告他徹底敗訴,索賠無望。喜的是,通知書告訴他,依照有關規定,因急性傳染病導致雞死亡,遭受損失的個人可以獲得當地政府的補償。 然而,當常來和拿著這份通知書到林州市政府、市信訪局有關部門申請領取補償款時,被告知需等林州市畜牧局的調查結果方可。 這個調查結果一等就是3年,直到2009年,林州市畜牧局的一份紅頭文件讓他的希望再次破滅。 2009年6月,林州市畜牧局對此出臺了“林牧(2009)25號”文件,稱:河南農業大學禽病研究所的診斷結論,不能作為認定傳染病(H5)的法律依據,根據農業部農牧發(2001)6號文件規定,中國農科院哈爾濱獸醫研究所是禽流感的診斷和疫情確認及病毒鑒定單位,禽流感疫情由農業部統一發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發布疫情。常來和養殖場發生蛋雞死亡后,禽流感現場診斷專家未到場進行現場診斷,也沒有到哈爾濱獸醫研究所進行確診。因此,農大禽病研究所出具的疫情診斷報告不能作為確診禽流感的法律依據,不能確定常來和養殖場雞大批死亡是由H5傳染病造成的,所以常來和的損失不應由市政府補償。 今年11月24日,對不能依據當年禽流感鑒定報告給予補償的原因,林州市畜牧局一名曾參與禽流感調查的負責人給常來和的解釋是,“從取樣到鑒定有很多不規范的地方,連個鑒定人都沒有,這樣的鑒定結論自然不可能作為法律依據”。 常來和表示無法理解:“既然明知道農大的報告不能作為法律依據,為啥當年還要作為證據提供給法院?” 該負責人稱:“這要問當年的畜牧局負責人,我接手防疫工作時檔案柜里就有這個報告,這報告也就是個參考,要真是禽流感,那可就是驚天大事兒了,我們這兒截至目前就沒發生過禽流感。再者說了,畜牧局也就是提供個報告,采信不采信那是法院的事兒。” “機密文件”至今真偽難辨 2009年8月10日,常來和把林州市畜牧局訴至法院,要求確認畜牧局委托河南農大禽病研究所作出診斷報告的行為違法,并要求林州市畜牧局賠償損失135萬元。中國政法大學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律師劉湘作為常來和的代理人,再次往返京豫兩地。 今年3月12日,林州市人民法院一審駁回常來和的起訴,稱其訴林州市畜牧局行政違法一案已超過起訴期限。常來和不服,上訴至安陽市中院,6月23日,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今年11月23日上午,劉湘律師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稱,林州市畜牧局依職權委托河南農業大學禽病研究所做了疫情診斷,在2002年至2009年間,一直稱該疫情診斷結論涉及國家保密規定,拒絕向常來和提供。對于疫情診斷結論是否存在違法,常來和無法知道,更不能對鑒定結論質疑,對于鑒定資質及程序是否違法更無法得知。根據《最高法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三條,由于不屬于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內之規定,常來和訴林州市畜牧局并未超過訴訟時間。 劉湘認為,林州市畜牧局8年前的“機密文件”與2009年的調查報告自相矛盾。如果當年所謂的禽流感報告成立,常來和就該獲得國家補償,如果不成立,鋁廠則難辭其咎。“如今,由于畜牧局的出爾反爾,讓污染企業全身而退,而常來和打了8年官司卻無一勝訴。”劉湘表示,他們考慮要將出具那份“機密文件”的河南農業大學禽病研究所告上法庭。 昨天,河南農業大學宣傳部負責人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稱,他們此前已得知此事,并就常來和提供的“疫情診斷報告”調查過當年的禽病研究所負責人。但這名負責人稱,常提供的不是原件,無法辨別真假;加之年代久遠,出的鑒定太多,回憶不起來是不是他們做的。 就河南省發生禽流感的情況,記者昨天采訪河南省畜牧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人,得到的答案是:“截至目前,河南省只有2004年在駐馬店發生過一起禽流感,其他地區根本沒發生過!” 來源:大河網-大河報 更多家禽資訊、行情、精華資料請登錄中國畜牧人網站家禽頻道: http://www.www12347.com/poultry/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