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畜牧(農牧、農業)局(廳、委、辦): 統籌推進畜牧業發展和畜禽糞污治理,是貫徹新發展理念,建設美麗中國的必然要求。為認真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創新體制機制推進農業綠色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科學合理劃定禁養區,切實做好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堅持依法行政,積極穩妥開展禁養區劃定工作 《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意見》明確提出,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2017年底前,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據反映,在政策執行過程中,部分地區沒有嚴格落實《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和《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環辦水體〔2016〕99號)有關規定,主要表現在:一是超范圍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有的地方禁養區劃定范圍過大,將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城鎮居民規劃區、公路兩側等劃入禁養區。二是超范圍關閉或搬遷養殖場戶。部分地方采取“一刀切”的辦法,要求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二級、三級保護區的規模養殖場全部關閉或搬遷。三是關閉或搬遷補償不到位。部分地方沒有對關閉或搬遷的養殖場戶進行依法補償,存在著補償標準低或不予補償的現象。各地畜牧部門要與環保部門加強溝通協調,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地方政府確定的部門職能分工,開展禁養區劃定和規模養殖場戶關閉或搬遷,切實維護養殖場戶的切身利益,積極穩妥推進有關工作。 二、明確區域發展定位,穩步推進畜牧業布局調整優化 為推動畜牧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近年來,農業部積極推進以生豬養殖為重點的畜牧業結構調整,印發《關于促進南方水網地區生豬養殖布局調整優化的指導意見》(農牧發〔2015〕11號)和《關于加快東北糧食主產區現代畜牧業發展的指導意見》(農牧發〔2017〕12號),指導地方根據資源要素、產業基礎、市場容量和環境承載力等條件,科學規劃布局畜牧業。但是,在全國畜牧業區域布局優化調整的進程中,南方極個別地區出現了全面棄養的苗頭,北方極個別地區局部區域存在潛在的環境風險,必須高度重視。“南豬北養”并不意味著“北養”而“南不養”,也不意味著北方可以無限制養。南方主產區要堅持科學的發展定位,根據土地承載能力合理布局,大力推進畜牧業轉型升級,在生態優先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資源發展高效生態畜牧業。東北等增長潛力大的地區要提前謀劃,堅持以地定畜,科學規劃,統籌考慮畜牧業發展和糞污資源化利用問題,堅決不能走先污染再治理的老路。 三、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加快推進畜牧大縣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 今年,農業部印發了《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行動方案(2017—2020年)》(農牧發〔2017〕11號),公布了586個畜牧大縣名單。畜牧大縣的畜禽養殖量所占比例超過50%,是畜禽糞污治理的重點區域,也是考核省級政府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的重要內容,中央專門安排資金進行支持。從最近調研的情況看,部分省份和畜牧大縣對這項工作重視程度不夠,缺乏配套政策措施,沒有把整縣治理和項目實施統籌起來謀劃,部門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尚未建立,種養循環的發展機制缺乏頂層設計,畜禽糞污資源第三方集中處理方面創新與探索不足。省級畜牧部門務必要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按照《意見》和項目實施要求,以畜牧大縣為重點,進一步理清思路,制定工作方案,明確職責分工,完善工作機制,出臺配套政策,加大資金投入,確保到2020年畜牧大縣規模養殖場糞污處理設施裝備配套率達到95%以上、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率達到75%以上。 科學合理劃定禁養區,加快推進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是促進畜牧業綠色發展和轉型升級的重要舉措。各地畜牧部門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認真學習貫徹《意見》精神,針對工作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研究推動解決。要將本通知的有關要求,向當地政府匯報,加快推進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確保各項重點任務和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農業部辦公廳 2017年12月25日 附件: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 為貫徹落實《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指導各地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以下簡稱禁養區),推進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引導畜牧業綠色發展,制定本指南。 1、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主要畜禽禁養區的劃定。 2、劃定依據 (1)《環境保護法》 (2)《畜牧法》 (3)《水污染防治法》 (4)《大氣污染防治法》 (5)《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6)《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7)《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T 338-2007) (8)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 3、術語與定義 3.1 畜禽 包括豬、牛、雞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種動物由各地依據其規模養殖的環境影響確定。 3.2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指達到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養殖規模標準的畜禽集中飼養場所(以下簡稱養殖場)。 3.3 禁養區 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止建設養殖場或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的區域。 4、基本要求 以優化畜禽養殖產業布局、控制農業面源污染、保障生態環境安全為目的,以統籌兼顧、科學可行、依法合規、以人為本為基本原則,根據《全國主體功能區劃》《全國生態功能區劃(修編版)》, 綜合考慮各區域主體功能定位及生態功能重要性,在與生態保護紅線格局相協調前提下,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風景名勝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區域為重點,兼顧江河源頭區、重要河流岸帶、重要湖庫周邊等對水環境影響較大的區域,科學合理劃定禁養區范圍,切實加強環境監管,促進環境保護和畜牧業協調發展。 5、劃定范圍 5.1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包括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的陸域范圍。已經完成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的,按照現有陸域邊界范圍執行;未完成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的,參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T 338-2007)中各類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方法確定。 其中,飲水水源保護一級保護區內禁止建設養殖場。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注:畜禽糞便、養殖廢水、沼渣、沼液等經過無害化處理用作肥料還田,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以及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不造成環境污染的,不屬于排放污染物)。 5.2 自然保護區 包括國家級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護區范圍執行。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范圍內,禁止建設養殖場。 5.3 風景名勝區 包括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以國務院及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名單為準,范圍按照其規劃確定的范圍執行。其中,風景名勝區的核心景區禁止建設養殖場;其他區域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 5.4 城鎮居民區和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 根據城鎮現行總體規劃,動物防疫條件、衛生防護和環境保護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顧城鎮發展,科學設置邊界范圍。邊界范圍內,禁止建設養殖場。 5.5 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劃定的區域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建設養殖場的區域。 6、工作流程 6.1 摸清底數 縣級以上地方環保部門、農牧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規章等,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畜牧業發展規劃等,識別和初步確定禁養區劃定范圍。 6.2 核定邊界 在初步確定劃定范圍的基礎上,組織開展實地勘察,調查禁養區劃定相關基礎信息(包括有關地物信息,養殖場分布、養殖規模等),明確擬劃定禁養區范圍邊界拐點,形成禁養區劃定初步方案, 包括比例尺一般不低于1:50000 的畜禽禁養區分布圖,以及禁養區劃定范圍的文字描述等。 6.3 征求意見 禁養區劃定初步方案應當征求同級有關部門意見,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反饋意見進行修正,必要的應當進行現場勘核,形成禁養區劃定方案(送審稿)。 6.4 報批公布 各地環保部門、農牧部門將禁養區劃定方案(送審稿)報上一級地方環保部門、農牧部門進行技術審核后,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省級環保部門、農牧部門應當及時掌握本行政區域禁養區劃定情況,并定期向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報送工作進展情況。 7、其他 7.1 禁養區劃定后原則上5年內不做調整;需要調整的,根據本指南開展工作。 7.2 已完成禁養區劃定的、已形成禁養區劃定初步方案的,但劃定范圍與本指南要求不符的,應當根據本指南予以調整。 7.3 禁養區劃定工作已明確牽頭部門的,可按現有工作機制開展工作;需調整的,可依據本指南對現有工作機制予以調整。 7.4 禁養區劃定完成后,地方環保、農牧部門要按照地方政府 統一部署,積極配合有關部門,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和《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協助做好禁養區內確需關閉或搬遷的已有養殖場關閉或搬遷工作。 本文來源:環保新課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