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提高法規審查工作質量,現將《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并對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見稿的思路 為了防治畜禽養殖污染,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在認真總結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實踐經驗和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批。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充分聽取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研究單位意見的基礎上,經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見稿。 為了保護改善農村環境,加強養殖業的污染防治十分必要,養殖業屬于弱勢產業,污染防治不宜給養殖者造成不必要的負擔,不宜簡單采用工業污染治理的制度和措施。為此,征求意見稿貫徹了以下思路: 一是兼顧污染防治與促進畜禽養殖業健康發展的雙重目標。畜禽養殖提供了肉、蛋等重要食物,事關國計民生,同時養殖者也面臨著風險高、利潤薄的經營壓力。因此,征求意見稿所確立的各項制度和措施在實現治理污染、改善環境的同時,要最大限度地減輕畜禽養殖者的負擔,確保畜禽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是強化綜合利用在污染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畜禽養殖污染廢棄物主要是糞便、污水等有機物質,這些物質作為寶貴資源,可以作為肥料還田或者制取沼氣、發電等用途。如果處理得當,畜禽養殖廢棄物絕大多數可以通過綜合利用的形式變廢為寶,最終實現污染物的零排放。因此,征求意見稿高度重視綜合利用在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作用,而沒有簡單采取工業污染防治的治理模式。 三是不同規模的養殖者實現分類管理,確定不同的污染防治責任對象。實踐中既有達到一定規模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也有數量眾多、分散經營的散養戶,考慮到我國現階段特別是廣大農村地區的現實情況,將包括散養戶在內的所有養殖主體全部納入條例進行調整既不現實,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征求意見稿規定的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及進行環評等義務針對的是具備一定經營規模以上的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對于污染嚴重的散養密集區的污染治理設施建設等工作,則應從實際出發,由縣級政府負責有計劃有步驟地穩步推進。 四是以引導扶持為主,懲罰為輔。在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中要積極發揮政府的服務功能,重在引導扶持,通過不斷加大財政資金投入力度,實行各項稅費減免等方式,鼓勵支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科學研究,加強污染防治設施建設。盡量利用經濟杠桿的作用實現減輕環境污染的目的。在法律責任設置方面,也本著預防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按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污染治理基本原則,同時充分體現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自身的特殊性,條例重點規定了預防、綜合利用與治理、激勵措施三方面內容。 (一)預防。(第二章) 條例主要從畜牧業發展規劃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禁養區和限養區、建設環評、環保配套設施建設等方面規定了畜禽養殖污染的預防措施: 一是關于畜牧業發展規劃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第8條、第9條) 為兼顧環境保護和促進畜牧業發展的目標,條例規定,制定畜牧業發展規劃要充分考慮環境承載能力和污染防治要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由環保部門會同農業部門制定,要充分畜禽養殖生產布局,明確污染防治目標、任務、重點區域、設施建設、防治措施等內容。 二是關于禁養區和限養區。(第10條、第11條) 為加強對特殊區域的環境保護,條例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區域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劃定本地區的畜禽養殖品種、規模、總量等限制養殖區域。 三是關于建設環評。(第12條) 為盡量降低養殖成本,促進養殖業健康發展,條例規定,新改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要依法進行環評,環評文件要包括廢棄物綜合利用方案和措施,同時授權環保部商農業部確定需要進行環評的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范圍和規模。 四是關于環保配套設施建設。(第13條) 為切實保護環境,條例規定,養殖場、養殖小區要建設廢棄物貯存設施,并根據需要配套建設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設施或委托其他單位代為處理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養殖場、養殖小區,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 (二)綜合利用與治理。(第三章) 畜禽養殖污染區別于工業污染的主要表現是,畜禽養殖廢棄物可以變廢為寶,實現綜合利用。綜合利用是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手段,其方式主要包括糞肥還田、生產沼氣、制造有機肥等。畜禽養殖污染的治理措施則主要包括防漏、防惡臭、達標排放等。第三章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關于綜合利用。(第15條至第18條) 條例在鼓勵和支持養殖場、養殖小區采取多種綜合利用措施、建設綜合利用等環保配套設施的同時,基于環境保護的需要,進一步要求廢棄物在用作肥料之前應當采取堆漚等措施去除病原微生物,并充分考慮土地的消納能力。 二是關于治理措施。(第19條至第25條) 為加強對污染的治理,條例規定,畜禽養殖廢棄物要及時收集、貯存、清運,采取防滲漏和防惡臭措施;廢棄物未經無害化處理的,不得直接向水體等環境排放;對于染疫畜禽及病害廢棄物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專業無害化處理;環保部門要加強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加強污染監測;對于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散養密集區,縣政府要制定綜合整治方案進行治理,組織建設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設施。 (三)激勵措施。(第四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