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1日起,流入市場的生豬產品,必須具備生豬產品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和“瘦肉精”檢測合格證明,“三證”不齊全的生豬產品一律不得進入流通環節銷售。 下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強調,對進入流通環節的生豬產品,建立“章、證”查驗制度,即豬肉胴體上必須有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檢疫章;必須持有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簽發的、當日的“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必須持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和“瘦肉精”檢測合格證明。 《辦法》要求,市、區(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加強定點屠宰場屠宰檢疫工作,檢疫票證按規定逐級發放;工商管理部門要加強流通環節生豬產品的驗章、驗證工作,對章證不全的生豬產品依法予以查處;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賓館、飯店、酒家、團體伙食單位食堂購進生豬產品的索證索票的監督管理。 根據《辦法》,市及區(縣)的農業、商務、工商等管理部門,對生豬產品的質量安全進行日常監督檢測工作。農業部門牽頭負責“瘦肉精”監管工作,可在生豬養殖、收購、販運、定點屠宰環節實施對“瘦肉精”的檢驗、認定和查處。商務部門負責加強行業管理,督促屠宰企業落實質量安全管理的相關制度。工商部門負責生豬產品流通環節監管,查處和打擊經營含“瘦肉精”等不合格豬肉的行為。 對買賣方式,《辦法》規定,除超市連鎖配送等直銷掛鉤外,本市生豬產品批發交易應當在市政府批準的農產品批發市場中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