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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奶牛養殖保險條款

    2011-3-17 14:15| 發布者: jieming| 查看: 1420| 評論: 0|來自: 淘牛網

    摘要: 第一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入區養殖奶牛的農戶、養殖小區、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養殖企業飼養的奶牛,符合下列條件均可向保險公司投保本保險。

      保險對象

      第一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入區養殖奶牛的農戶、養殖小區、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養殖企業飼養的奶牛,符合下列條件均可向保險公司投保本保險。

      一、符合本市產業發展規劃和布局;

      二、養殖場地及設施符合動物防疫要求,飼養管理規范,健康無疾病、無傷殘,有正常產奶能力,按免疫程序預防免疫,有免疫記錄,且有畜牧、防疫管理部門出具的健康檢疫證明;

      三、飼養的奶牛均須佩戴當地畜牧、防疫管理部門統一發放的耳號標識。

      在保險合同訂立時,上述養殖者或組織簡稱為被保險人。

      投保本保險時,投保人必須將被保險人符合保險條件的奶牛全部投保,不得選擇性投保。并且,投保的奶牛須按照耳標號投保,投保數量須與當地畜牧、防疫管理部門登記的實際存欄數量一致。

      保險責任

      第二條 在保險期限內,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險奶牛在保險單載明地址的固定圈舍內死亡或傷殘,經畜牧獸醫鑒定失去產奶能力的,保險公司負賠償責任:

      一、自然災害:洪澇、雹災、凍害、暴風、暴雨、雷擊造成死亡;

      二、意外事故:火災、爆炸、觸電、溺水、野生動物侵害、建筑物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造成死亡;

      三、難產48小時內死亡或胎產造成子宮受傷所致傷殘失去繁殖能力;

      四、病毒性傳染病、細菌性傳染病、寄生蟲性傳染病和代謝性疾病造成死亡;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確認為發生疫情,并且經區(縣)級以上政府下封鎖令,對于撲殺的奶牛,保險公司依據本保險條款第二十三條的約定給予部分賠償。

      責任免除

      第三條 在保險期限內,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險奶牛遭受損失的,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及其飼養管理人員管理不善或故意行為造成死亡的;

      二、未按北京市強制免疫程序及時接種疫苗;或發病后不及時治療;或發生疫情后不向防疫部門報告;或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事故后不采取保護與施救措施造成的損失;

      三、新購入或新增加的奶牛未辦理加保手續的;

      四、摔跌、互斗、被盜、跑失、中毒、他人投毒及正常的淘汰、屠宰造成的損失;

      五、在觀察期內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事故的;

      六、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和保險費

      第四條 保險奶牛每頭保險金額按本保險條款第五條規定的各檔次經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雙方協商確定。

      第五條 保險費率:飼養奶牛頭數在200頭~500頭(不含)的費率為6%;飼養奶牛頭數在500頭(含)以上的費率為5%。

      保險費=保險金額×保險費率

      一、按投保奶牛的牛齡及胎次確定的保險金額檔次計收保險費。

      奶牛保險金額檔次表

    牛齡及胎次

    檔次

    保險金額
    (元
    /頭)

    6個月-18個月

    A

    4000

    B

    5000

    19個月-第三胎次

    C

    6000

    D

    7000

    第四胎次-第六胎次

    E

    5000

    F

    4000

      二、新購入或新增加的奶牛加保時,根據加保奶牛的牛齡及胎次確定的保險金額檔次計算加保保險費。

      保險期限及觀察期

      第六條 保險期限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保險起訖時間為準。

      第七條 保險期限內設立觀察期,觀察期為保險單載明的保險起期順延七天,在觀察期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但可退還相應保險費。保險期滿檢疫合格的續保奶牛,可以免除觀察期。

      保險公司義務

      第八條 保險公司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應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單,并后附本條款。對于本條款中關于“保險責任”、“責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保險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并積極協助投保人辦理投保手續。

      第九條 保險公司在收到投保人填寫完整的投保單并同意承保后,應當及時驗標,然后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以集體形式投保的,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向每位被保險人簽發保險憑證。

      第十條 保險公司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盡快赴現場查勘定損,現場查勘照片須顯示當天日期和死亡奶牛耳號標識,并向被保險人出具現場查勘報告,同時應一次性通知被保險人提供所需理賠資料。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申請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

      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將損失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就損失核定結果達成一致意見且索賠資料完整的,保險公司應在六日內履行賠償義務。

      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 訂立保險合同時,對保險公司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并如實填寫投保單。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公司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十三條 以集體形式投保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向保險公司提供每位被保險人的明細清單,作為本合同的附件,由合同雙方分別留存。

      第十四條 投保人應在簽訂投保單的同時,一次性交清投保人應自負部分的保險費,除本條款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的情形外,保險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不得申請退還保險費。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應嚴格遵守奶牛飼養管理規范,妥善保護耳號標識,并接受保險公司和相關管理部門的防疫、防災檢查及合理化建議,做好防疫記錄。

      第十六條 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若保險奶牛全部或部分的飼養地點、數量發生變化、危險程度增加或耳號標識丟失、缺損、變更,以及被保險人名稱變更等保險重要事項需要變更,被保險人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并根據保險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批改手續。

      第十七條 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被保險人應在24小時內報案,同時積極采取施救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因被保險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公司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未經保險公司同意,不得擅自處理死亡或傷殘的奶牛,對保險公司已確認賠付的奶牛,被保險人應積極配合保險公司與畜牧、防疫管理部門對其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在當地畜牧、防疫管理部門對應登記的死亡奶牛的耳號標識、保險單正本、保險憑證、損失清單、防疫記錄、鄉(鎮)以上級畜牧或防疫管理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區(縣)級以上氣象或消防部門出具的災害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因第三者責任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索賠時,應當提供必要的資料和其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賠償處理

      第二十一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造成保險奶牛死亡或傷殘的,按照以下標準進行賠償:

      一、因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造成保險奶牛死亡的,按相應檔次保險金額的80%賠償。

      公式:每頭賠償金額=保險金額/頭×80%

      二、因胎產造成子宮受傷所致傷殘失去繁殖能力的,賠償方式為:

      1、按相應檔次保險金額的80%減去被保險人在屠宰廠出售殘牛的正式發票中所示金額的差額。

      公式:每頭賠償金額=保險金額/頭×80%-發票所示售牛金額。

      2、被保險人不能提供在屠宰廠出售殘牛的正式發票的,按相應檔次保險金額的80%的25%進行賠償。

      公式:每頭賠償金額=保險金額/頭×80%×25%

      3、若售出殘牛金額大于或等于相應檔次保險金額的80%,保險公司不再賠償。

      第二十二條 出售、轉送他人的奶牛,自離開保險單載明地址的固定飼養場地后,保險責任即時終止。

      第二十三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確認為發生疫情,并且經區(縣)級以上政府下封鎖令,對于撲殺的奶牛,保險公司按照國家規定的撲殺定價,按比例給予被保險人賠償:其中市級財政補償40%,區(縣)級財政補償40%,保險公司補償10%,被保險人自行承擔10%。

      第二十四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時,被保險人實際飼養的奶牛數量多于投保數量時,保險公司按投保數量與實際飼養數量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第二十五條 由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導致部分保險奶牛死亡,經保險公司賠償后,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但保險標的數量、有效保險金額(即原保險金額減去已付賠款后的剩余保險金額)逐次遞減,累計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單列明的保險金額。

      第二十六條 因第三者責任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公司自向被保險人支付賠款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如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賠償的,保險公司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第二十七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未支付賠款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公司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賠款。

      第二十八條 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請求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公司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有前三款規定行為之一,致使保險公司支付賠款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予以退回或者賠償;保險人視前者情節輕重,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發生爭議時,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或提交法院處理。

      第三十條 本保險合同爭議的處理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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