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執業獸醫試點管理暫行辦法
(蘇農牧[2005]14號 2005年6月2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獸醫隊伍的建設,提高獸醫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規范執業獸醫行為,保障執業獸醫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江蘇省執業獸醫管理試點地區從事經營性動物診療活動的執業獸醫,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執業獸醫,包括執業獸醫師和執業助理獸醫師。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執業獸醫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執業獸醫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守有關動物防疫、獸藥管理等法律法規,依法執業。
第二章 資格取得
第五條 執業獸醫資格實行資格考試制度。
第六條 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獸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獸醫師資格考試。
第七條 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由省獸醫管理部門統一組織。
第八條 經審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獸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獸醫相關專業中專學歷,連續從事獸醫工作滿二年的;
(二)具有獸醫相關專業專科以上學歷,連續從事獸醫工作滿一年的;
(三)連續從事獸醫或者傳統獸醫工作滿十年,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并推薦的;
(四)取得初級動物疫病防治員職業資格證書三年以上或取得中級動物疫病防治員職業資格證書二年以上的。
第九條 經審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獸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獸醫相關專業專科以上學歷,連續從事獸醫工作五年以上;
(二)具有獸醫師以上技術職稱;
(三)取得動物疫病防治員中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之后,并連續從事獸醫工作五年以上;
(四)取得執業助理獸醫師資格后,連續從事獸醫工作滿三年的。
第十條 資格考試合格的,由省獸醫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統一格式的江蘇省試點地區《執業獸醫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 禁止偽造、涂改、出租、轉讓執業獸醫資格證書。
第三章 執業規則
第十二條 執業獸醫執業時,必須以經批準獲得動物診療許可的機構為依托,并以所在的動物診療機構名義開展動物診療活動。
第十三條 執業獸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范圍開展動物疾病診療活動,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
(二)執業獸醫師享有處方權;
(三)參加專業培訓,接受繼續教育;
(四)對所在地動物疾病預防、診療、咨詢、動物保健機構和動物飼養及動物防疫和動物防疫監督等單位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執業獸醫在執業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范;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執業獸醫職責;
(三)努力鉆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第十五條 執業獸醫及所在單位必須使用規范的病志記錄、處方簽,并妥善保存二年以上;不得隱匿、偽造、轉讓、銷毀與獸醫從業活動有關的證明、文書和資料;不得出具與自己從業無關的獸醫學證明、文書等文件。
第十六條 執業獸醫在從事獸醫活動時,發現患有或者疑似國家規定的一、二、三類疫病和當地新發現的疫病時,應當及時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 執業獸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合理用藥,不得使用假劣獸藥或者違禁藥品。
第十八條 遇有自然災害、疫病流行以及其他緊急情況時,執業獸醫必須服從當地縣級以上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安排,其所在的動物診療機構應予以支持。
第四章 培訓考核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有關獸醫業務繼續教育和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執業獸醫業務水平、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狀況進行考核。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農林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在試點地區試行。國家執業獸醫相關規定頒布實施后,從其規定。
發布部門:江蘇省其他機構 發布日期:2005年06月02日 實施日期:2005年06月02日 (地方法規)
地方的試點 都考慮 那么全面 ,農業部當局 就沒有想到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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