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獸藥管理(Veterinary Drug Administration)】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
第683 號
Announcement No.683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為進一步規范獸用生物制品研究工作,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獸藥注冊辦法》、《新獸藥研制管理辦法》規定,我部組織制定了《獸用生物制品通用名命名指導原則》(附件一)、《獸用生物制品安全和效力試驗報告編寫指導原則》(附件二)、《獸用生物制品生產用細胞系試驗研究指導原則》(附件三)、《獸用生物制品菌(毒、蟲)種種子批建立試驗技術指導原則》(附件四)、《獸用生物制品菌(毒、蟲)種毒力返強試驗技術指導原則》(附件五)、《獸用生物制品實驗室安全試驗技術指導原則》(附件六)、《獸用生物制品實驗室效力試驗技術指導原則》(附件七)、《獸用生物制品穩定性試驗技術指導原則》(附件八)、《獸用生物制品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附件九)、《獸用診斷制品試驗研究技術指導原則》(附件十)、《獸用免疫診斷試劑盒試驗研究技術指導原則》(附件十一)等11 個獸用生物制品試驗研究技術指導原則,現予發布,請參照執行。
二OO 六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一:
獸用生物制品通用名命名指導原則
1 目的 制定統一的獸用生物制品通用名的命名原則,使獸用生物制品的名稱更科學、簡練、
明確,并使每個具有不同特性的產品具有唯一的通用名。
2 背景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典》和農業部發布的其他獸用生物制品質量標準中,獸用
生物制品的名稱均采用通用名;《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中規定,獸藥的標簽和說明書中必
須標注通用名;《獸藥注冊辦法》中規定,申請在我國注冊的新獸藥和進口獸藥,必須按照規定的
命名原則進行通用名的命名。
3 命名原則
3.1 基本命名原則 獸用生物制品的通用名采用規范的漢字進行命名,標注微生物的群、型、
亞型、株名和毒素的群、型、亞型等時,可以使用字母、數字或其他符號。采用的病名、微生物名、
毒素名等應為其最新命名或學名。采用的譯名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按照下列原則進行命名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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