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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芻] 搶劫山羊33只 七旬老漢被判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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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于 2010-11-19 13:45:5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曾因犯拐賣婦女罪被判刑,于2008年刑滿釋放的被告人楊某,又因伙同他人入戶搶劫山羊33只,近日被屏山縣法院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4000元。
      經審理查明,2009年10月的一天,75歲的楊某路經屏山縣新市鎮何家坪村一組時,發現被害人陳某圈養的山羊,遂起盜竊之念。回到雷波縣馬頸子鄉后邀約三名男子 (另處)共同作案。2009年10月29日19時許,被告人楊某等四人以買山羊為由租用一長安車到達新市鎮寸腰村公路,在步行至何家坪村一組途中,其中一人提出“用繩子捆,如果有人反抗,用刀砍”。當日20時許,被告人楊某等四人騙取被害人小陳(陳某之女)信任后進入陳某屋內,被告人楊某出屋在外等候,其余三人用隨身攜帶的刀和尼龍繩威脅被害人小陳,并將其捆綁于屋內木柱,留下一人看守。隨后由被告人楊某及另外二人將圈養的山羊33只搶走,四人當晚運往雷波縣馬頸子鄉,次日賣與他人。經物價局鑒定,被搶山羊價值13176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財物為目的,采用暴力、脅迫手段,入戶搶劫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的規定,構成了搶劫罪。鑒于楊某于2003年6月17日因犯拐賣婦女罪被富順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2008年3月4日刑滿釋放,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本文來源: 宜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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