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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畜牧人

    標題: 廣東中山:在禁區內建養豬場罰50萬元并責令拆除 [打印本頁]

    作者: 畜牧編輯    時間: 2016-9-22 10:31
    標題: 廣東中山:在禁區內建養豬場罰50萬元并責令拆除

      記者14日從中山市農業局了解到,《中山市畜禽養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已公開征求意見。根據征求意見稿,全市范圍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等列為禁止養殖區。

      在禁止養殖區內建規模化以上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規模化以上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禁止養殖區內不得開設畜禽養殖場

      征求意見稿列出的畜禽包括豬、牛、羊、馬、兔、犬、雞、鴨、鵝、火雞、鴿、鵪鶉、鷓鴣、山雞等,并按照規模化以上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規模化以下畜禽養殖場和畜禽散養戶實行分類管理。規模化以上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是指養殖規模達到年出欄量500頭以上(含本數)的豬、年出欄量100頭以上(含本數)的肉牛、年出欄量50000羽以上(含本數)的肉雞、存欄量10000羽以上(含本數)的蛋雞,或其他達到相當規模的畜禽養殖場;規模化以下畜禽養殖場是指養殖規模小于上述標準的畜禽養殖場;畜禽散養戶是指為滿足自給需要在宅前屋后零星飼養畜禽的農戶。

      禁止養殖區內不得開設畜禽養殖場,已有的畜禽養殖場應限期關閉或搬遷;禁止養殖區以外區域,按照適度規模、種植業與養殖業結合的原則發展畜禽養殖業,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應符合畜牧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滿足動物防疫條件,規模以上禽畜養殖場需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并通過環評審批和環保驗收。征求意見稿還要求畜禽養殖場應建立涉及養殖全過程的養殖檔案,確保畜禽產品質量的可追溯性。在專職獸醫的指導下正確使用獸藥,建立用藥記錄,禁止使用假劣獸藥、人用藥和其他禁止使用的獸藥。

      違反規定將受到不同程度處罰

      《中山市畜禽養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時,畜禽養殖場應及時做好□離、消毒等工作,服從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依法采取的□離、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封鎖等強制性控制、撲滅措施。為防止疫病擴散,市人民政府可對疫區及其周邊區域的易感畜禽,在一定期限內實施暫緩畜禽養殖措施。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興辦畜禽養殖場的,根據相關規定,由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畜禽養殖場未建立畜禽養殖檔案的,或未按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拒絕、阻礙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進行動物疫病監測的,可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摘自:中山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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