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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畜牧人

    標題: 中、小型集約化養豬場技術標準 [打印本頁]

    作者: oycy1206    時間: 2006-8-27 18:06
    標題: 中、小型集約化養豬場技術標準
    中、小型集約化養豬場建設

    發布日期: 1999-08-11 實施日期: 2000-02-01 有效狀況: 已實施 發布部門: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代號: GB/T 17824.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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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中、小型集約化養豬場的建筑規模和對建筑設施的技術要求,確定了豬場建設的基本原則。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擴)建的中、小型集約化自繁自養的綜合性商品肉豬生產場。其他種類的養豬場建設可參照本標準。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7823—1999 中、小型集約化養豬場獸醫防疫工作規程  GB/T17824 2—1999 中、小型集約化養豬場經濟技術指標  GB/T17824 3—1999 中、小型集約化養豬場設備  GB/T17824 4—1999 中、小型集約化養豬場環境參數與及環境管理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 1 集約化養豬場  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生產工藝,實行高密度、高效率、連續均衡生產的專業化養豬場。  3 2 自繁自養的商品豬場種公豬及后備公豬從種豬場引進,后備母豬可從本場所產仔豬中選留培育,其主要任務是生產商品育肥豬。  4 建設規模  4 1 集約化養豬場的建設規模以該場年出欄商品豬頭數表示。中小型集約化養豬場的飼養量按 GB/T17824 2執行。  4 2 養豬場的建設項目按功能分為:  a)生產建筑:配種豬舍(含種公豬),妊娠豬舍,分娩哺乳豬舍,培育豬舍,育成豬舍,育肥豬舍和裝卸豬斜臺;  b)輔助生產建筑:更衣、淋浴消毒室,獸醫、化驗室(含病豬隔離間),飼料加工間,變配電室,水泵房,鍋爐房,倉庫,維修間,污水糞便處理設施及焚燒爐;  c)生活管理建筑:辦公室,生活用房,門衛值班室,場區廁所,圍墻大門等。  4 3 養豬場的生產建筑面積按年出欄一頭育肥豬需0.8-1.0平方米計算。  4 4 養豬場的輔助生產及生活管理建筑面積應符合表1的規定。  生活用房按勞動定員人數每人4平方米計。  5 場址選擇  5 1 根據節約用地,不占良田,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則,選擇交通便利,水、電供應可靠,便于排污的地方建場。  5 2 在城鎮周圍建場時,場址用地應符合當地城鎮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要求。  5 3 禁止在旅游區、自然保護區、水源保護區和環境公害污染嚴重的地區建場。  5 4 場址應選擇在位于居民區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向或側風向處,以防止因豬場氣味的擴散,廢水排放和糞肥堆置而污染周圍環境。  5 5 養豬場總占地面積參數應按年出欄一頭育肥豬不超過2.5-4.0平方米計算。  6 總體布局  6 1 豬場生產區按夏季主導風向布置在生活管理區的下風向或側風向處,污水糞便處理設施和病死豬焚燒爐按夏季主導風向設在生產區的下風向或側風向處,各區之間用綠化帶或圍墻隔離。  6 2 養豬場生產區四周設圍墻,大門出入口設值班室,人員更衣消毒室,車輛消毒通道和裝卸豬斜臺。  6 3 豬舍朝向一般為南北向方位、南北向偏東或偏西不超過 30 ,保持豬舍縱向軸線與當地常年主導風向呈 30-60 角。  6 4 豬舍間距一般為7-9m,豬舍排列順序依次為配種豬舍、妊娠豬舍、分娩哺乳豬舍、培育豬舍、育成豬舍和育肥豬舍。  6 5 場區清潔道和污染道分開,利用綠化帶隔離,互不交叉。  7 豬舍建筑  7 1 豬舍建筑形式可選用開敞式或有窗式兩種。開敞式自然通風豬舍的跨度不應大于15m。  7 2 豬舍的飼養密度用每頭豬占豬欄面積表示,各類豬群飼養密度均不應超出表 2的規定。  7 3 豬舍的欄面積利用系數用豬欄總面積與豬舍總面積之比表示,各類豬舍的欄面積利用系數應不低于下列參數:配種、妊娠豬舍,65%;分娩哺乳豬舍,50%;培育豬舍,70%;育成、育肥豬舍,75%。  7 4 豬舍圍護結構應能防止雨雪侵入,保溫隔熱,能避免內表面凝結水氣,豬舍內表面應耐酸堿等消毒藥液清洗消毒。  7 5 豬舍屋面必須設隔熱保溫層,豬舍屋面的傳熱系統 k應不小于 0.23W/(平方米·K)。  7 6 各類豬舍內小氣候環境按 GB/T17824 4執行。  7 7 豬場防火等級按我國民用建筑防火規范等級三級設計。  8 飼養設施  8 1 飼養管理設備的選型配套應符合 GB/T17824 3的要求。  8 2 為提高勞動生產率和最大限度降低人為傳染的危險,應盡量選用機械化自動化程度較高的飼喂設備。  8 3 任何種類的豬舍,都必須設有通風換氣設備。  9 勞動定員  9 1 養豬場的勞動定員按每人每年平均可生產商品豬頭數確定:小型豬場為 225-250頭 /(人·年);中型豬場為 275-300頭 /(人·年)。其中飼養員應不少于全場定員總數的 70%。  9 2 養豬場一般可按年每出欄2500頭商品豬配備一輛機動裝載車計算全場需配備機動車的數量。  10 公用工程  10 1 養豬場可選用水塔、蓄水池或壓力罐給自來水管網供水,保證供水壓力為 1.5-2.0kg/cm2。  10 2 養豬場平均日供水量按表3給出的參數估算。  10 3 場區內的生產和生活污水采用暗溝排放,雨雪等自然降水采用明溝排放。  10 4 養豬場糞尿排泄量計算按日飼養的繁殖母豬總頭數乘以48kg/(頭·日),即為全場平均日排泄量的估算值;計算每棟豬舍平均日排泄量按該舍養豬總活重乘以 0.065kg/日估算。  10 5 養豬場電力負荷等級為民用建筑供電等級三級。電力負荷計算采用需用系數法,需用系數為 0.4-0.75,功率因數為 0.75- 0.9。  11 防疫設施  豬場防疫設施按 GB/T17823執行。  12 環境保護  豬場環境應符合 GB/T17824 4的要求。
    中、小型集約化養豬場建設

    發布日期: 1999-08-11 實施日期: 2000-02-01 有效狀況: 已實施 發布部門: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代號: GB/T 17824.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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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中、小型集約化養豬場的建筑規模和對建筑設施的技術要求,確定了豬場建設的基本原則。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擴)建的中、小型集約化自繁自養的綜合性商品肉豬生產場。其他種類的養豬場建設可參照本標準。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7823—1999 中、小型集約化養豬場獸醫防疫工作規程  GB/T17824 2—1999 中、小型集約化養豬場經濟技術指標  GB/T17824 3—1999 中、小型集約化養豬場設備  GB/T17824 4—1999 中、小型集約化養豬場環境參數與及環境管理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 1 集約化養豬場  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生產工藝,實行高密度、高效率、連續均衡生產的專業化養豬場。  3 2 自繁自養的商品豬場種公豬及后備公豬從種豬場引進,后備母豬可從本場所產仔豬中選留培育,其主要任務是生產商品育肥豬。  4 建設規模  4 1 集約化養豬場的建設規模以該場年出欄商品豬頭數表示。中小型集約化養豬場的飼養量按 GB/T17824 2執行。  4 2 養豬場的建設項目按功能分為:  a)生產建筑:配種豬舍(含種公豬),妊娠豬舍,分娩哺乳豬舍,培育豬舍,育成豬舍,育肥豬舍和裝卸豬斜臺;  b)輔助生產建筑:更衣、淋浴消毒室,獸醫、化驗室(含病豬隔離間),飼料加工間,變配電室,水泵房,鍋爐房,倉庫,維修間,污水糞便處理設施及焚燒爐;  c)生活管理建筑:辦公室,生活用房,門衛值班室,場區廁所,圍墻大門等。  4 3 養豬場的生產建筑面積按年出欄一頭育肥豬需0.8-1.0平方米計算。  4 4 養豬場的輔助生產及生活管理建筑面積應符合表1的規定。  生活用房按勞動定員人數每人4平方米計。  5 場址選擇  5 1 根據節約用地,不占良田,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則,選擇交通便利,水、電供應可靠,便于排污的地方建場。  5 2 在城鎮周圍建場時,場址用地應符合當地城鎮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要求。  5 3 禁止在旅游區、自然保護區、水源保護區和環境公害污染嚴重的地區建場。  5 4 場址應選擇在位于居民區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向或側風向處,以防止因豬場氣味的擴散,廢水排放和糞肥堆置而污染周圍環境。  5 5 養豬場總占地面積參數應按年出欄一頭育肥豬不超過2.5-4.0平方米計算。  6 總體布局  6 1 豬場生產區按夏季主導風向布置在生活管理區的下風向或側風向處,污水糞便處理設施和病死豬焚燒爐按夏季主導風向設在生產區的下風向或側風向處,各區之間用綠化帶或圍墻隔離。  6 2 養豬場生產區四周設圍墻,大門出入口設值班室,人員更衣消毒室,車輛消毒通道和裝卸豬斜臺。  6 3 豬舍朝向一般為南北向方位、南北向偏東或偏西不超過 30 ,保持豬舍縱向軸線與當地常年主導風向呈 30-60 角。  6 4 豬舍間距一般為7-9m,豬舍排列順序依次為配種豬舍、妊娠豬舍、分娩哺乳豬舍、培育豬舍、育成豬舍和育肥豬舍。  6 5 場區清潔道和污染道分開,利用綠化帶隔離,互不交叉。  7 豬舍建筑  7 1 豬舍建筑形式可選用開敞式或有窗式兩種。開敞式自然通風豬舍的跨度不應大于15m。  7 2 豬舍的飼養密度用每頭豬占豬欄面積表示,各類豬群飼養密度均不應超出表 2的規定。  7 3 豬舍的欄面積利用系數用豬欄總面積與豬舍總面積之比表示,各類豬舍的欄面積利用系數應不低于下列參數:配種、妊娠豬舍,65%;分娩哺乳豬舍,50%;培育豬舍,70%;育成、育肥豬舍,75%。  7 4 豬舍圍護結構應能防止雨雪侵入,保溫隔熱,能避免內表面凝結水氣,豬舍內表面應耐酸堿等消毒藥液清洗消毒。  7 5 豬舍屋面必須設隔熱保溫層,豬舍屋面的傳熱系統 k應不小于 0.23W/(平方米·K)。  7 6 各類豬舍內小氣候環境按 GB/T17824 4執行。  7 7 豬場防火等級按我國民用建筑防火規范等級三級設計。  8 飼養設施  8 1 飼養管理設備的選型配套應符合 GB/T17824 3的要求。  8 2 為提高勞動生產率和最大限度降低人為傳染的危險,應盡量選用機械化自動化程度較高的飼喂設備。  8 3 任何種類的豬舍,都必須設有通風換氣設備。  9 勞動定員  9 1 養豬場的勞動定員按每人每年平均可生產商品豬頭數確定:小型豬場為 225-250頭 /(人·年);中型豬場為 275-300頭 /(人·年)。其中飼養員應不少于全場定員總數的 70%。  9 2 養豬場一般可按年每出欄2500頭商品豬配備一輛機動裝載車計算全場需配備機動車的數量。  10 公用工程  10 1 養豬場可選用水塔、蓄水池或壓力罐給自來水管網供水,保證供水壓力為 1.5-2.0kg/cm2。  10 2 養豬場平均日供水量按表3給出的參數估算。  10 3 場區內的生產和生活污水采用暗溝排放,雨雪等自然降水采用明溝排放。  10 4 養豬場糞尿排泄量計算按日飼養的繁殖母豬總頭數乘以48kg/(頭·日),即為全場平均日排泄量的估算值;計算每棟豬舍平均日排泄量按該舍養豬總活重乘以 0.065kg/日估算。  10 5 養豬場電力負荷等級為民用建筑供電等級三級。電力負荷計算采用需用系數法,需用系數為 0.4-0.75,功率因數為 0.75- 0.9。  11 防疫設施  豬場防疫設施按 GB/T17823執行。  12 環境保護  豬場環境應符合 GB/T17824 4的要求。

    作者: hss0006    時間: 2006-9-13 22:49
    標題: re:[em17]

    作者: 龍行天下人    時間: 2006-10-10 15:57
    標題: re:[em33][em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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