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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畜牧人

    標題: 私宰5頭病豬獲刑一年罰5萬 [打印本頁]

    作者: 畜牧編輯    時間: 2014-4-18 09:52
    標題: 私宰5頭病豬獲刑一年罰5萬

      昨日,中山市首宗私宰豬入刑案在市第一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陳某因私自屠宰了5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無檢疫證明的病豬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據了解,從去年2月開始,80后被告人陳某就在中山市坦洲鎮同勝村同益隊河邊18號工棚內,非法設立生豬屠宰場幫他人屠宰生豬。
      同年3月13日,被告人陳某在阿平(另案處理)沒有提供生豬已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的檢疫證明的情況下,仍在上述地點幫阿平屠宰5頭生豬,期間被政府聯合執法部門當場查獲,并繳獲5頭已被屠宰的豬只。經檢驗,這些被屠宰的豬中含有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征普通株和變異株病毒。
      在法庭上,被告人的律師提出被告人陳某只是屠宰了生豬,還沒有加工為豬肉,不能算是食品,應認定為犯罪未遂。這遭到了法院的反對,法院表示,生豬屠宰是豬肉生產的一個必經程序,被告人陳某實施了屠宰生豬的行為,已屬犯罪既遂。

      最終,市第一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陳某無視國家法律,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其行為已構成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5萬元。
      延伸1  私宰病豬為何獲刑?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生產、銷售“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2  宰的不是病豬就可以不入刑?錯!
      被告人因私宰病豬,構成了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那么,是不是宰的不是病豬就不會構成犯罪呢?答案是否定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解釋第十二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來源于:南方日報  作者:王子威/劉香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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