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醫師 | 執業獸醫師 | |
適用法規 | 1998年6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號公布《執業醫師法》 1999年5月1日起實施 | 2008年11月26二十六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第18號《執業獸醫師管理辦法》 2009年1月1日起實施 |
適用對象 | 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 | 執業獸醫師和執業助理獸醫師 |
主管部門 |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工作。 | 農業部主管全國執業獸醫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執業獸醫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執業獸醫的監督執法工作。 |
考試 | 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 國家實行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制度。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由農業部組織,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考試。 |
報考條件 |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的;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 第九條 具有獸醫、畜牧獸醫、中獸醫(民族獸醫)或者水產養殖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可以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 現在沒有特別限定需要取得執業助理資格的才可以報執業獸醫師 |
第十條 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并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內容和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 執業助理獸醫師的報考條件同執業獸醫師的相同 | |
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兩份試卷,分別劃定合格成績。 | 執業獸醫資格考試成績符合執業獸醫師標準的,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符合執業助理獸醫師資格標準的,取得執業助理獸醫師資格證書。 一份試卷,第一個分數線的是執業獸醫師,第二個分數線是執業獸醫師的標準。 | |
注冊 |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 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 第十四條 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應當向注冊機關申請獸醫執業注冊;取得執業助理獸醫師資格證書,從事動物診療輔助活動的,應當向注冊機關備案。 |
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 | 執業獸醫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動物診療機構執業,但動物診療機構間的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急救除外。 | |
執業助理醫師應當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其執業類別執業。 在鄉、民族鄉、鎮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的執業助理醫師,可以根據醫療診治的情況和需要,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 | 執業助理獸醫師在執業獸醫師指導下協助開展獸醫執業活動,但不得開具處方、填寫診斷書、出具有關證明文件。 | |
在鄉村醫療衛生機構中向村民提供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不具備本法規定的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由國務院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 鄉村獸醫的具體管理辦法由農業部另行規定。 | |
本法頒布之日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由所在機構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其中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醫務人員,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由所在機構集體核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注冊并發給醫師執業證書。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施行前,不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但已取得獸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施行前,具有獸醫、水產養殖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獸醫臨床教學或者動物診療活動,并取得高級獸醫師、水產養殖高級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技術職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報農業部審核批準后頒發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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